無錫市蠡湖景區條例

為加強蠡湖景區管理,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蠡湖景區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太湖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無錫市蠡湖景區條例》。該《條例》經2011年12月15日無錫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制定,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批准。《條例》分總則、規劃和建設、利用和管理、水域保護、法律責任、附則6章37條,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蠡湖景區條例
  • 施行時間:2012年4月1日
基本信息,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解讀,

基本信息

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4號
《無錫市蠡湖景區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12月15日制定,經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1月1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12日

條例全文

無錫市蠡湖景區條例
(2011年12月15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制定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根據2018年8月29日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2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無錫市排水管理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章 水域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蠡湖景區管理,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蠡湖景區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太湖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蠡湖景區範圍內規劃建設、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蠡湖景區的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太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以蠡湖水域為主體的蠡湖景區界線劃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三條蠡湖景區各項工作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實現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結合。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蠡湖景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景區管理機構)對蠡湖景區實施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並接受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市政公用、水利、農業、公安、城市管理、旅遊等有關部門,以及蠡湖景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蠡湖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景區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蠡湖景區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實施計畫與景區設計;
(二)保護管理蠡湖景區資源和公共基礎設施;
(三)建立健全蠡湖景區管理制度,維護正常遊覽秩序;
(四)審核有關建設項目和舉辦活動的申請;
(五)完善蠡湖景區休閒、旅遊配套設施和遊覽條件;
(六)受理投訴舉報,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七)市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蠡湖景區內自然生態環境、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旅遊景觀和景區配套設施、設備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蠡湖景區保護管理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景區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太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是蠡湖景區建設、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依據。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太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制定蠡湖景區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實施計畫與景區設計,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蠡湖景區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實施計畫與景區設計應當明確旅遊開發容量、功能分區、景觀設計、碼頭泊位等內容,滿足遊覽休閒功能的需要,並突出對景區資源的保護。
第九條蠡湖景區內的建設項目不得違反太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建設項目的體量、外觀結構、高度、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損壞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危害安全、污染環境、影響防洪、降低水功能區水質、妨礙遊覽。
蠡湖景區外圍保護地帶內各項建設應當與蠡湖景區景觀要求相協調,不得損害蠡湖景區自然風景。
第十條蠡湖景區內從事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省、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辦理審核的建設項目應當報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備案。
在蠡湖景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省建設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一條 在蠡湖景區內從事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批准的建設方案組織施工,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植被、水體、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完工後,應當及時清場,恢復周圍環境原貌;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景區管理機構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蠡湖景區範圍內搭建的臨時建(構)築物及其設施在批准期限屆滿後,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拆除,並恢復原貌。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蠡湖景區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按照太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及其功能要求,統籌兼顧,培育景區文化、娛樂休閒、水上運動等特色旅遊項目,發揮綜合效益。
第十五條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文化(文物)等部門對景區文物古蹟、歷史遺蹟、歷史建築等歷史文化遺存以及地形地貌、植被、古樹名木等風景資源進行嚴格保護,並按照職責確定保護目標,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
第十六條蠡湖景區水域內經營性旅遊船舶實行總量控制。禁止非經營性船舶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蠡湖景區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實施計畫與景區設計設定經營服務網點。
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蠡湖景區管理規範,在指定的區域、地點依法經營。禁止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大經營面積。
第十八條 蠡湖景區內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應當與景區管理機構簽訂協定,並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蠡湖景區保護和管理。
蠡湖景區水域內旅遊項目的經營者,由景區管理機構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確定。
第十九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太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合理安排蠡湖景區的遊覽接待容量、遊覽線路,並劃定不同經營性旅遊船舶的停泊區域,設定規範的景區標誌、界樁、路標和安全警示等標牌、標識。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廢棄物收集等便民設施。
第二十條在蠡湖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景區管理機構審核,並依法報有關部門批准:
(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設立指引標識;
(二)砍伐、移植、修剪樹木;
(三)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綠地,埋設管線。
第二十一條蠡湖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扔廢棄物或者向路面、綠地、水體傾倒污水;
(二)採摘花果、折損或者刻劃樹木、倚樹搭棚、踐踏花壇或者封閉的綠地;
(三)刻劃或者塗污景物、標識標牌、公告欄、畫廊,損壞噴水設施、欄桿;
(四)兜售物品、雜耍賣藝、攜犬進入犬只禁入區域、從事迷信活動、擅自宿營;
(五)在外牆、屋頂、平台設定或者懸掛破壞景觀、有礙觀瞻的物品;
(六)燃放孔明燈、在指定區域外燒烤、在禁火區吸菸、擅自營火;
(七)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八)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景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二十二條進入蠡湖景區的車輛應當保持車體清潔,按照規定行駛和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內有序停放。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遊覽需要,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在重要節假日前公布臨時停車區域。
臨時停車涉及收費的,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蠡湖景區管理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章 水域保護
第二十四條 市、蠡湖景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蠡湖景區水域的保護,提升蠡湖景區水域水質,改善蠡湖景區水域生態環境。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蠡湖水質。景區管理機構發現蠡湖水質異常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合治理。
第二十六條蠡湖水位應當維持在合理範圍內。水位不足或者超出範圍時,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控。
第二十七條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農林等有關部門科學放養、種植保護生態的動物、植物,促進自然生態修復,並採取措施防止外來物種的入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蠡湖景區水域捕撈魚類等水生動物或者採摘水生植物。
第二十八條蠡湖景區應當實施雨污分流,建設、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應當納入城市污水管網進行集中處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景區管理機構在保障蠡湖水域水質、自然生態環境、人身安全的條件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定垂釣、游泳指定區域。
禁止在蠡湖景區內非指定區域垂釣、游泳。
第三十條 蠡湖景區水域內禁止清洗機動車輛、洗滌殘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傾倒廢棄物等影響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
蠡湖景區水域內禁止擅自駕駛橡皮艇、充氣艇、木船、摩托艇等影響水域管理和水上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大經營面積的,由景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景區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向路面或者綠地傾倒污水、採摘花果、折損或者刻劃樹木、倚樹搭棚、踐踏花壇或者封閉的綠地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噴水設施、欄桿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賠償;
(三)在指定區域外燒烤、在禁火區吸菸、擅自營火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非指定區域垂釣、游泳的,由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機關、景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蠡湖景區管理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納入景區管理機構管理的十八灣開放式景區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8月29日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2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
二、對《無錫市蠡湖景區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十條修改為:“蠡湖景區內從事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省、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辦理審核的建設項目應當報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備案。
“在蠡湖景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省建設主管部門核准。”
2.第二十一條增加兩項,分別作為第七項、第八項:“(七)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八)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景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條例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蠡湖景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1年12月15日由無錫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制定,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我受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主要內容中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蠡湖景區規劃和建設
太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國務院編制,是蠡湖景區建設、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依據,《條例》第七條對此予以明確。同時,第八條要求景區管理機構據此制定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實施計畫與景區設計,進一步細化旅遊開發容量、功能分區、景觀設計、碼頭泊位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為加強蠡湖景區資源保護,規範建設活動,《條例》第九條強調指出,蠡湖景區內的各項建設應符合太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其體量、高度、色調等應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損壞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等;外圍保護地帶內各項建設應與蠡湖景區景觀要求相協調。同時,《條例》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對建設項目的建設過程分別提出要求,如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經批准的建設方案組織施工;完工後要恢復周圍環境原貌,通知景區管理機構參加竣工驗收。此外,第十三條規定搭建的臨時建(構)築物及其設施也應及時拆除恢復原貌。
二、關於蠡湖景區利用和管理
為規範蠡湖景區資源的開發利用,《條例》第十四條明確應按照太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及其功能要求,統籌兼顧,培育景區文化、娛樂休閒、水上運動等特色旅遊項目,發揮綜合效益;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則對蠡湖景區的各項經營活動,分別提出了相關具體要求。在景區資源開發利用的同時,《條例》第十五條也要求景區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對景區歷史文化遺存以及古樹名木等風景資源進行嚴格保護。第十九條規定其應合理安排遊覽接待容量、遊覽線路,劃定不同經營性旅遊船舶的停泊區域,設定規範的景區標誌、界樁、路標和安全警示等標牌、標識,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廢棄物收集等便民設施,以完善蠡湖景區旅遊條件。
保護景區資源,應當加強景區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定、張貼商業廣告等相關活動應當經景區管理機構審核,並依法報有關部門批准。對亂扔廢棄物或者向路面、綠地、水體傾倒污水等破壞景區資源的相關行為,《條例》第二十一條逐項列舉予以禁止。《條例》第二十二條則規範了進入景區車輛的行駛及停放要求,以保障旅遊秩序。為應對特殊情況,《條例》第二十三條要求景區管理機構制定蠡湖景區管理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三、關於蠡湖景區水域保護
蠡湖水域是蠡湖景區的主體,加強蠡湖水域保護對蠡湖景區及全市水生態環境治理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設專章對蠡湖景區水域保護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分別明確了有關人民政府及部門在蠡湖水域保護、水質監測、水位調控、自然生態修復等方面的職責。第二十八條強調要求蠡湖景區實施雨污分流,建設、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應納入城市污水管網進行集中處理。同時,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分別對捕撈水生動物或者採摘水生植物,以及游泳、垂釣等影響水環境的行為進行了規範;對清洗機動車輛、傾倒廢棄物等影響和破壞水環境,以及擅自駕駛橡皮艇、摩托艇等影響水域管理和水上安全的行為予以禁止。
以上說明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蠡湖景區條例》已經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省法制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旅遊局等部門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與無錫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已經做了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1年12月29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蠡湖景區是太湖風景名勝區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加強蠡湖景區管理,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景區資源,無錫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在執行景區規劃、規範建設活動、開發利用景區資源、加強景區管理、保護資源與環境等方面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無錫市蠡湖條例》由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三十一次會議和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十六次會議2於2012年1月12日批准,2012年4月1日施行,這是無錫市市政和園林管理行業方面又一部地區性法規,它標緻蠡湖(又名五里湖)作為太湖伸入無錫境內的內湖,它位於無錫西南郊,離市中心約10公里,形如葫蘆狀,東西長6公里,南北寬0.3~1.8公里,面積9.5平方公里。曾經歷由清變污、由污變清的嬗變。作為無錫市地方父母“官”的市委、市政府作出開展長達十年了大規模水體修復及生態環境治理,並取得了巨大成就,為全面設施規模性治理太湖作出示範經驗,隨著金城灣“治太保源”竣工,又一開放式休閒公園,展出現在廣大的無錫市民面前,蠡湖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全面完成。建成後的蠡湖風景區,面臨著管理上的問題和矛盾。隨著《無錫市蠡湖條例》實施,蠡湖風景區管理問題和矛盾,將由《無錫市蠡湖條例》這部地區性法規予以規範明確。
《無錫市蠡湖條例》簡稱《條例》,該《條例》明確制定本《條例》的法律依據,適用範圍、管理原則、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職責。《條例》明確規劃和建設。蠡湖地區建設要符合太湖名勝區總體規劃要求,包括項目體量、外觀結構、高度、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損壞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最關鍵是不得污染環境和水體水質環境。還明確項目建設需辦理設審批程式及竣工後驗收和恢復。《條例》明確利用和管理。蠡湖景區資源開發利用,但是應當按照太湖風景區名勝區總體規劃要求,可以開發文化、娛樂休閒、旅遊等項目,還明確旅客遵守的相關事項及管理機構管理職責、範圍。《條例》明確水域保護。強調蠡湖景區水域的保護、水域水質、水域生態環境。涉及市民關注的垂釣、游泳問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景區管理機構在保障蠡湖水域水質、自然生態環境、人身安全的條件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定垂釣、游泳指定區域。《條例》明確法律責任。對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大經營面積的,由景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一定數量罰款。結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景區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一是向路面或者綠地傾倒污水、採摘花果、折損或者刻劃樹木、倚樹搭棚、踐踏花壇或者封閉的綠地的,給予一定數量罰款;二是損壞噴水設施、欄桿的,並依法賠償;三是在指定區域外燒烤、在禁火區吸菸、擅自營火的。對在非指定區域垂釣、游泳的,由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一定數量罰款。對有關行政機關、景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蠡湖景區管理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條例》明確納入景區管理機構管理的十八灣開放式景區參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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