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條例

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制定,2009年5月20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批准通過了無錫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條例。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條例
  • 通過單位:2009年5月20日
  • 通過時間: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09年10月1日
簡介,內容,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簡介

無錫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條例
(2009年4月29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制定,2009年5月20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批准

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活動,緩解刑事被害人的家庭生活困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是指本市有關國家機關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救助申請人給予的一次性經濟救助。
第四條 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與社會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結合;
(三)公正、公開、救急、便捷。
第五條 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負責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申請的受理、審查、提出救助意見和救助金髮放。
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金融等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做好特困救助申請的調查核實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分級籌集、分級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同級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條 刑事被害人應當通過主張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工傷賠償、保險賠付以及申請其他救助等途徑,緩解醫療救治和家庭生活困難。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基層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刑事被害人社會捐助活動。
第九條 刑事被害人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提出救助申請。
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為侵害致死的,依靠其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被贍養人、被扶養人或者被撫養人,也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出救助申請。
第十條 申請救助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刑事被害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遭受犯罪行為侵害;
(二)刑事案件屬於本市管轄;
(三)犯罪行為侵害造成刑事被害人人身重大傷害或者死亡;
(四)無法及時獲得加害人賠償、工傷賠償、保險賠付;
(五)因刑事被害人醫療救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嚴重困境。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刑事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直接導致加害行為的;
(二)救助申請人隱瞞家庭財產、經濟收入等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救助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救助申請應當在刑事訴訟期間內向下列案件承辦機關提出:
(一)刑事案件處於立案偵查階段的,向公安機關提出;
(二)刑事案件處於提起公訴階段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三)刑事案件處於審判階段的,向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救助申請應當在審判和執行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三條 申請救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特殊情況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承辦機關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四條 申請救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救助申請書;
(二)有效身份證明;
(三)刑事被害人醫療救治或者死亡證明材料;
(四)家庭財產和收入情況說明;
(五)家庭生活困難情況證明材料;
(六)其他與申請救助有關的材料。
救助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救助申請屬於本機關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承辦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承辦機關應當在收到救助申請材料的當日,告知申請人補正。
第十六條 救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經獲得本條例規定的一次性救助的;
(二)救助申請已由其他機關受理尚未辦結的;
(三)未在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期間內提出救助申請的。
決定不予受理的,承辦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後果、醫療費用、家庭實際困難等情況,提出救助意見和救助金額。
救助金一般不超過一萬元,特殊情況不超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三倍。
前款所稱的特殊情況是指:
(一)刑事被害人醫療救治費用特別巨大的;
(二)刑事被害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刑事被害人死亡,救助申請人無勞動能力或者患有嚴重疾病且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
(四)救助申請人陷入其他特別嚴重困境的。
第十八條 承辦機關應當在受理救助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救助意見,並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經審批決定給予救助的,應當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發放救助金;不予救助的,應當及時告知救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審批決定,及時核撥救助金。
第十九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但未提出救助申請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也可以直接提出救助意見和救助金額,並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將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情況的書面說明材料隨案移交。
第二十一條 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救助申請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的救助金不納入其家庭收入核算範圍。
第二十三條 救助申請人以隱瞞家庭財產、經濟收入等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得救助金的,由救助金髮放機關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從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9年4月29日由無錫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制定,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我受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主要內容中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條例》的指導思想
《條例》根據中央政法委相關檔案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在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總體框架內,以解決刑事被害人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為重點,全面落實黨和國家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開展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工作的指導思想。同時,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在當前相關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特殊時期,為解決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難而採取的一種過渡性安排,既不同於國家賠償,也有別於現行其他社會救助。各地可以結合本地情況,就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作出部署,《條例》結合我市開展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的具體實踐,對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工作的一些具體問題作了完善性的規定。
二、關於《條例》的名稱及概念界定
以《無錫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條例》為名稱,主要考慮兩方面因素:一是開宗明義地表明救助的性質和前提,同時與實踐中對該種救助活動的稱謂基本相同。二是突出“特困”二字,有利於防止申請人濫用權利,提高工作效率,增強社會效果。
《條例》第三條對“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的涵義作了界定。本條例所稱的刑事被害人,是指本市有關國家機關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救助申請人給予的一次性經濟救助。即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屬於經濟救助,通過一次性給付金錢的形式來實現,目的在於緩解刑事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家庭生活、醫療救治陷入嚴重困境所面臨的緊迫性經濟問題。
三、關於救助機關與救助原則
《條例》對救助機關作了明確分工。《條例》第五條規定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負責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申請的受理、審查、提出救助意見和救助金髮放。公安司法機關直接辦理刑事案件,對案件事實、被害人及加害人的基本情況掌握得比較清楚,在相關證明材料的調取、核查方面比較便利,有助於提高救助效率。同時,《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要求,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金融等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做好特困救助申請的調查核實等相關工作。
《條例》第四條對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作了具體規定:一是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二是與社會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結合,三是公正、公開、救急、便捷。這三項原則貫穿於《條例》始終,體現了以人為本,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也考慮了此類救助活動的特點和本市的實際。
四、關於特困救助專項資金
設立特困救助專項資金是實施救助活動的前提。《條例》第六條要求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分級籌集、分級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條例》第八條還鼓勵和支持基層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刑事被害人社會捐助活動。此外,為保障特困救助專項資金正常、有效使用,《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監督特困救助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五、關於救助對象與救助條件
申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的對象通常有兩類,《條例》第九條分別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這類救助對象是實際工作中比較常見的。二是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為侵害致死的,依靠其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被贍養人、被扶養人或者被撫養人。這些人依靠被害人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被害人死亡後,其生活自救能力將受到重大影響,也應當納入救助對象的範圍。
對於申請救助的條件,《條例》第十條分項作了詳細規定:一是刑事被害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遭受犯罪行為侵害;二是刑事案件屬於本市管轄;三是犯罪行為侵害造成刑事被害人人身重大傷害或者死亡;四是無法及時獲得加害人賠償、工傷賠償、保險賠付;五是因刑事被害人醫療救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嚴重困境。作這樣的規定比較符合我市實際,便於救助活動的有效開展。《條例》第十一條則對兩種情形規定不予救助。一是刑事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直接導致加害行為的;二是救助申請人隱瞞家庭財產、經濟收入等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救助的。
六、關於救助程式
為規範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活動,《條例》對救助程式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是救助申請的提出。《條例》第十二條明確了救助申請提出的期間和受理機關;第十三條對提出救助申請的形式作了規定;第十四條則列舉了六項申請救助應當提交的材料。
二是救助申請的受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救助申請屬於本機關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承辦機關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承辦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補正。第十六條明確了不予受理的三種情形,但亦要求承辦機關在規定期限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是救助決定。《條例》第十七條明確了提出救助意見和救助金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救助金一般不超過一萬元,特殊情況不超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三倍。對特殊情況的含義,《條例》作了四項列舉式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了提出救助意見的期限。
四是救助金的發放。《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承辦機關應當在收到給予救助的審批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發放救助金;不予救助的,則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救助的審批決定及時核撥救助金。
此外,《條例》第二十條還規定承辦機關應當將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情況的書面說明材料隨案移交;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救助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以體現救助活動的公開性。
以上說明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無錫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並徵求了省人大內司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及部分立法專家的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5月4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查。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規範刑事被害人救助活動,對於緩解刑事被害人的家庭困難,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該市針對本地區開展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的現狀和特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精神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條例》明確了對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的原則、條件,救助的實施部門和具體實施程式,規範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和創新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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