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辜被告人心理

無辜被告人心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本無罪,而由於某種原因被他人捐控為有罪或自己做的違背事實、違背個人心愿的“有罪。供述的心理活動和心理反映。無辜被告人心理主要表現為:冤枉心理、憤恨心理、悲傷心理、辯解心理、假供心理、謊供心理、不實心理和矛盾心理等。造成無辜被告人心理的因索有:遭到報復、被人陷害、出示假證、工作失誤等;也有司法人員逼供、指供、誘供、引供等,或被告人因生理、心理原因不能辯護、無力辯護或確難言之隱等心理而致。

主要有:(1)牴觸不滿。因無端受審,影響個人聲譽和事業,遂產生對政法機關工作能力及其秉公辦案的懷疑。(2)急於辯誣。為洗清冤屈,在法庭上竭力為己辯解,但因事出偶然,缺乏周密思考,有時反而造成陳述困難和辯解無力。(3)舉止失措。因突如其來的打擊和法庭的莊嚴氣氛,失去鎮靜,受審時不知所措。(4)缺乏耐心。如在法庭上痛哭失聲,大喊冤枉,若一時無法澄清事實.則情緒再起波瀾,不能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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