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由離婚

無理由離婚

無理由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在決定離婚和辦理離婚手續時,沒有明確的離婚理由。與早期因為“有外遇”“夫妻不和”導致離婚的現象形成明顯對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理由離婚
  • 定義:沒有明確的離婚理由
  • 原因:“有外遇”“夫妻不和”
  • 社會背景:社會生活節奏的加快
定義簡介,社會背景,原因及表現,心理原因,症狀表現,社會評價,贊成意見,反對意見,

定義簡介

離婚大多是因為性格不合,或是某方有了外遇。 而如今有所變化,據民政部門的資料顯示,近來辦理離婚手續者,有很多人沒有任何理由。為了尋找一種理想的婚姻狀態而採取了一種置之死地而後生的做法,先斷掉自己所有的退路,然後去找一條通向幸福的捷徑,無理由離婚悄然興起。
據某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披露,該區有100多對夫妻前來辦理離婚手續,其中無理由離婚者有近10對,且文化層次相對較高、婚史均在二三年左右,都沒有孩子。這個數字看起來雖不大,但卻表明了無理由離婚現象確實已在我們身邊不斷地發生。

社會背景

由於社會生活節奏的加快,也由於人的生存變得越來越複雜化和多元化,兩人長期生活在一個屋檐下,家的單調無聊致使外面世界的五彩繽紛,給婚姻中的人很大的誘惑和刺激。在這種刺激的長期誘惑下,人就如巴甫洛夫心理實驗室里的那條狗,一見“離婚”肉骨頭就“條件反射”地流口水。於是“離婚”便成了他們沒有理由時最大的理由,為了離婚而離婚。經過分析,我們發現這些所謂的無理由離婚者們之所以選擇離婚,並不是沒有理由,而是他們有太多的理由,只是不能自己思考去說出到底是為了什麼。

原因及表現

心理原因

對婚姻愛情的放任心態和愛情中我行我素的心理,把結婚和離婚都當成了一場遊戲一場夢。
由於社會生活節奏的加快,也由於人的生存變得越來越複雜化和多元化,兩人長期生活在一個屋檐下,家的單調無聊致使外面世界的五彩繽紛,給婚姻中的人很大的誘惑和刺激。
對愛情抱有愈來愈大的期望的時候,婚姻哪怕只是無過錯的婚姻,在某一些人眼裡往往也會成為他(她)贏得“愛情”的障礙。

症狀表現

“審美反差”讓愛失落。戀愛時,我們愛得死去活來。可結婚4年後,生活的瑣碎徹底磨去了我們的激情,他的形象在我心中也變得越來越模糊。
“婚後沉默”讓家崩潰。婚後8年,經歷了從一開始卿卿我我,繼而吵吵鬧鬧,到現在既無風雨也無晴空的過程。
“同‘性’相斥”讓愛停頓。日子久了,彼此感覺對方太透明了,隨著往日美好戀情的漸漸淡去,相互間的吸引力也隨之消失,我們不再彼此關注對方已是心照不宣的事實。

社會評價

贊成意見

“無理由離婚”既然出現就有它的道理,其實現代人都活得很累,夫妻倆相親相愛是一種享受,可如果感情沒有了,何必還要死守著婚姻的空殼,這對夫妻雙方都是一種無止境的折磨和煎熬,與其反目成仇還不如趁早好合好散,各自尋找新生活,對兩個人都是一種解脫。
QQ網友well:“無理由離婚”這個話題讓我想起了曾看過的電視連續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故事中的梅老師整日受到丈夫的暴力毆打甚至威脅到生命,感情已蕩然無存,但她多次找法院,法院都以離婚理由不充分而不準離婚,導致最後的悲劇發生……其實在現實生活中像梅老師這樣跑了多少次法院都無法離婚的人多的是。離婚為什麼這么難,離婚到底是自己的事還是大家的事,為什麼一旦走入婚姻圍城後想走出來就這么難。
結婚離婚都是自己的事,既然結婚只要雙方自願,就可以順利結婚,為什麼同樣是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離婚卻一定要拿出個理由呢?追求幸福的生活是每個人最基本的權利,當婚姻成了羈絆,又何必苦苦相守?人的一生短暫而匆促,當生活發生某些變化時,我們可以也應該適應這種改變,使自己過得更積極更充實更精彩。都說愛情的產生沒有理由,同樣,愛情的消逝也不需要理由。解脫無愛的婚姻,是對自己,也是對對方的負責和祝福。沒有了與對方共同生活的願望,一心只想離開對方,這本身就應該成為離婚的充分理由。想想過去那些被不幸福的婚姻糾纏了一生的人們,我們就知道沒有愛,就是一種離婚理由。應該承認,無理由離婚標誌著現代人的婚姻家庭生活正逐漸走向文明。

反對意見

走進婚姻,除了感情之外,還要有道德責任的制約。正如一位名人所說:婚姻是一個女人的第二次生命,如果說感情沒了,拍拍屁股就走人,連一個理由都沒有,豈不是太荒謬了嗎?這不是對家庭極不負責任的做法嗎?夫妻雙方走入婚姻就形成了某種契約關係,你要中途退出也可以,但總得有一個充分的理由吧。
我個人認為,既然是“無理由”,幹嘛要離婚呢?如果無客觀具體理由,就貿然離婚,這是一種漠視婚姻、生活、家庭的態度。多年以後,彼此會不會為曾經不理智的決定而後悔呢?還有如果沒小孩,兩個人想離就離,想合就合,這還沒什麼牽掛。如果有了小孩就不該再說句“無理由”就離婚了,如果為了自己的一時痛快,不顧及小孩就是一種很自私的表現,也是缺乏責任感的體現。真希望它別蔓延開來。
婚姻不是兒戲,步入婚姻殿堂的也都是成年人,完全有能力也完全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結婚前應審慎決定,一旦發現婚後生活不能如願,是否選擇離異也應出於理智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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