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股

無權股即無表決權股股票,指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不享有表決權的股票。相應地,持有這類股票的股東無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在公司實踐中,無權股票並不多見。通常的情況是,無權股票多限於優先股股票,特別是累積優先股股票。其實質是以收益分配和剩餘資產清償的優先權作為無表決權的補償。發行無權股票的目的,在於滿足那些為了獲取投資利益而不願意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投資者的需要,有利於加快資本的籌集,同時亦有利於少數大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保持公司經營活動的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權股
  • 全稱:無表決權股股票
定義概述,對比含權股,股行市場,股票一級市場,股票二級市場,案例分析,

定義概述

股票按照股東是否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享有表決權,可將股票劃分為表決權股股票無表決權股股票
無表決權股股票是指根據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不享有表決權的股票。相應地,這類股票的持有者無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但仍可以參加股東大會
在實踐中,公司普遍發行表決權股股票,特殊情況下發行無表決權股股票。這類股票多限於優先股股票,特別是累積優先股股票,其實質是以收益分配和剩餘資產清償的優先權作為無表決權的補償。發行無表決權股股票的目的在於滿足那些只為獲取投資收益而不願意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投資者的需要,從而加快資本的籌集和公司的設立;同時也有利於少數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由於持有公司經營權是股東權的基本內容之一,是股東地位平等的體現,因此,有些國家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不允許或有條件地允許存在無表決權股股票
無表決權股股票也可以稱為自益權股。

對比含權股

含權股(CumRightsStock)是指含有股利的、尚未除權的股票。“含權”在這裡就是含有送股的權力。送股後就是除權,就是解除了送股的權力。送股除權後你的股票價格成了除權價,為了計算你的成本,你可以對股票進行復權!
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股份公司進入盈餘分配時期,這個時期的股票就是含權股,此外公司增資配股也形成含權股。中國股市對分紅配股的實施日期無統一規定,實際上往往一年到頭都有上市公司在搞分紅配股,分布較密集的月份則是5、6、7、8、9幾個月。
分紅派息的前夕,持有該公司股票的股東一定要密切關注與分紅派息有關的四個日期,這四個日期是:
1、股息宣布日,即公司董事會分紅派息的訊息公布於眾的時間。
2、派息日,即正式將股息發放給股東的時間。
3、股權登記日,即統計和確認參加本期股息紅利分配的股東的時間。
4、除息日,即不再享有本期股息的時間。
在這四個日期中,最重要的是股權登記日和除息日。由於每天都有投資者在股票市場上買進或賣出,公司的股票不斷易手,這就意味著股東在不斷變化中。因此,公司董事會在決定分紅派息時必須明確公布股權登記日,派發股息以股權登記日這一天的公司名冊為準。
無權股
含權股的選擇
含權股,目的是要獲取搶權行情填權行情的差價。 一般來說,績優、盤小、送配股比例大、配股價比正股價有較大落差的含權股,多會形成一波上升行情;而送配股比例小,配股價接近正股價的含權股則多會走出一波下跌行情。
其次,多頭市場購進股票參與除權,獲利機會多;空頭市場參與除權,蝕本情況多;振盪盤整市場參與除權,則優選的含權股仍有較多的獲利機會。
再次,在無莊家操縱的情況下,搶權行情填權行情彼此間具有消長關係,二者總升幅的上限,即填權價的上限應符合市場比價體系。

股行市場

股票一級市場

無權股指股票的初級市場也即發行市場,在這個市場上投資者可以認購公司發行的股票。通過一級市場,發行人籌措到了公司所需資金,而投資人則購買了公司的股票成為公司的股東,實現了儲蓄轉化為資本的過程。 一級市場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發行市場是一個抽象市場,其買賣活動並非局限在一個固定的場所。
(2)、發行是一次性的行為,其價格由發行公司決定,並經過有關部門核准。投資人以同一價格購買股票。

股票二級市場

二級市場指流通市場,是已發行股票進行買賣交易的場所。二級市場的主要功能在於有效地集中和分配資金:
(1)促進短期閒散資金轉化為長期建設資金;
(2)調節資金供求,引導資金流向,溝通儲蓄與投資的融通渠道;
(3)二級市場的股價變動能反映出整個社會的經濟情況,有助於抽調勞動生產率和新興產業的興起;
(4)維持股票的合理價格,交易自由、信息靈通、管理縝密,保證買賣雙方的利益都受到嚴密的保護。已發行的股票一經上市,就進入二級市場。投資人根據自己的判斷和需要買進和賣出股票,其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來決定,投資人在同一天中買入股票的價格是不同的。

案例分析

股票無權代理買賣糾紛案
原告:周某;
被告:某證券公司上海業務部? 1993年6月26日,原告向上海證券交易所辦理名冊登記,並開設A113121662號碼的股票帳戶1993年8月初,原告在武漢證券公司上海營業部分別購入富耀股票9000股,哈醫藥股票1.5萬股。同年8月12日、13日、16日,被告在案外人蔣某未出具原告委託書及任何委託手續情況下,讓蔣某在其處填寫交易委託單後,將原告帳戶內的上述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883”交易席位上全部賣出。在蔣某未出具原告磁卡及身份證情況下,又將原告股票成交過戶交割憑單交由蔣某簽字,並根據蔣某的要求,將原告股票的全部售後得款392524.27元轉入蔣某設在被告處的資金帳戶。同年10月7日,原告至某信託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申報賣出股票,發覺帳戶內股票已被拋售。與被告交涉無果後,原告遂至法院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在沒有得到原告委託的情況下,讓蔣某填寫委託單拋售原告名下的股票,成交後違反規定,將交割憑單直接交由蔣某簽收,並將股票交割金轉入蔣某的資金帳戶,其行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過錯在於被告,被告應承擔全部責任。
辦案要點:
無權股
本案是一起無權代理引起的股票買賣糾紛,事實比較清楚,處理本案的關鍵是認定被告未經原告委託賣出原告名下的股票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本案原告周某向上海證券交易所辦理了名冊登記,開設了股票帳戶,其對自己依法取得的股票享有所有權,其他人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均不得處分。證券公司若代理賣其股票,必須取得周某的委託授權,辦理正式的委託手續。但本案被告在案外人蔣某未出具原告委託書及查驗原告身份證股票帳戶資金帳戶情況下,讓蔣某在其處填寫交易委託單,將原告帳戶內的上述股票賣出,並將原告股票成交過戶交割憑單交由蔣某簽字,全部資金轉入蔣的帳戶。可見,被告實施的這些行為,並未取得代理權,事後也未得到原告追認。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之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因自己的無權代理行為侵犯原告的股票所有權,使原告遭受重大經濟損失,被告應對此承擔全部責任,返還原告股票交割金並賠償銀行利息損失。 另外,由於原告股票實際上是被案外人蔣某賣出,並且所賣股票的全部資金轉入蔣的帳戶,被告在承擔責任後,有權再向蔣追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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