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迴避

無因迴避有因迴避的對稱。一種迴避制度,即申請『到避的人毋需說明迴避的原因及理由,英國對陪審官的迴避即分為有因迴避與無因迴避兩種。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享有無因迴避的申請權利,被告人可要求7名陪審官迴避。法國也在《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被告人或其律師、公設律師(公訴人)有權申請陪審官迴避,並不必說明理由。中國不採取無因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迴避應說明理由,並應符合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無因迴避制度,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不受法定事由的限制,能夠有效阻斷熟人社會對司法的消極影響;也能有效彌補有因迴避制度的立法不足。在我國引入該制度十分必要。雖然我國沒有無因迴避歷史傳統和觀念,但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不斷深入和程式公正觀念不斷轉變,無因迴避制度的引入具備了思想基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