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食品:仁果類水果

無公害食品:仁果類水果

本標準代替NY 5011-2001《無公害食品 蘋果》和NY 5100-2002《無公害食品 梨》。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農業部果品及苗木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興城)、中國農業科學院果樹研究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公害食品:仁果類水果
  • 國標號:NY 5011-2006
  • 發布日期:2006-07-10
  • 實施日期:2006-10-01
  • 開本:16
  • 語言:簡體中文
範圍,引用檔案,要求,檢驗規則,標誌、標籤,包裝、運輸和貯存,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食品仁果類水果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標籤、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無公害食品蘋果、梨、山植等仁果類水果。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5009. 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T 5009. 12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鎘的測定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測定
GB/T 5009.188 蔬菜、水果中甲基托布津多菌靈的測定
GB/T 8855 新鮮水果和蔬菜的取樣方法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機磷有機氯擬除蟲菊酯及氨基甲酸酯類農藥多殘留檢測方法

要求

感官
具有本品種的果形基本特徵以及本品種果實成熟時應有的色澤和風味,無異味。果面潔淨,無日灼、病蟲為害、果面乾疤、明顯缺素症和機械傷。
試驗方法 4. 1 感富 取樣量按 GB/f 8855 規定執行。將樣品置於自然光下,用目測法檢驗果形、色澤、果面潔淨度及日 灼、病蟲為害、果面乾疤、明顯缺素症和機械傷等缺陷,用鼻嗅和品嘗的方法檢測風昧和異味。一個果實 同時存在多種缺陷時,僅記錄最主要的一種缺陷。
安全指標 4.2. 1 多茵靈 按 GB/f 5009. 188 規定執行。 m2 4.2.2 三略町、甲氨菊醋、氯氟氯菊醋、氟戊菊醋、毒死蟬和馬拉硫磷 按 NY/f 761 規定執行。 4.2.3 無機耐 按 GB/f 5009.11 規定執行。 4.2.4 鉛 按 GB/f 5009. 12 規定執行。 4.2.5 鋪 按 GB/f 5009.15 規定執行。 4.2.6 氟 按 GB/f 5009.18 規定執行。

檢驗規則

檢驗分類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是對產品進行全面考核,即對本標準規定的全部要求進行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時;
b) 前後兩次抽樣檢驗結果差異較大時;
c) 因人為或自然因素使生產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
d)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主管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交收檢驗
每批產品交收前,應進行交收檢驗,交收檢驗內容包括感宮、包裝、標誌和標籤,檢驗合格並附合格證後方可交收。
檢驗批次
同一生產基地、同一品種、同一成熟度、同一批採收的產品為一個檢驗批次。
抽樣方法
按 GB/T 8855 規定執行。
判定規則
每批受檢樣品的感官不合格率按受檢單位(箱、件)的平均值計算,其值不應超過 5% ,其中單件的不合格率不超過10%,判為感宮合格。
感宮和安全指標均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
感官不合格或安全指標有一項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復檢
對包裝、標誌、標籤檢驗不合格的產品,可復檢一次。感宮和安全指標檢驗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標誌、標籤

標誌
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的使用應符合有關規定。
標籤
應有標籤,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產品執行標準編號、生產單位及詳細地址、產地和採收、包裝日期等, 要求字跡清晰、完整、準確。

包裝、運輸和貯存

包裝
包裝容器應堅固耐用、清潔衛生、乾燥、無異味,內外均無刺傷果實的尖突物,並有合適的通氣孔,對產品具有良好的保護作用。包裝材料應無毒、無蟲、無異味,不會污染果實。
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無異味,有防雨、防曬、防高溫和防冷害設施。不應與有毒、有異味物品混裝、混運。長途運輸時宜使用具冷藏條件的工具。
貯存
庫房應清潔衛生、無異味,有通風換氣條件。產品不應與有毒、有害品和易於傳播病蟲的物品混合存放,不應使用影響產品質量的保鮮劑和保鮮材料。入庫材料應批次分明,堆碼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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