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土地

(拉丁語:terra nullius)是指從未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或以前國君已經放棄的土地。此土地可被他國君主占領,控制和擁有。無主土地在18世紀國際法流行,被歐洲各國用來辯護帝國主義行為。雖然此原則在現代國際法還被套用,其影響力與認可已衰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主土地
  • 外文名:terra nullius
  • 是指:未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
  • 影響力:已衰落
18世紀原理,現代套用,

18世紀原理

18世紀歐洲法學家可經由三種方式取得土地:一曰征服,如英國征服印度;二曰割讓(ceded),包括“自願的”與“強迫的”割讓,如毛利人對於紐西蘭北島之“讓與”(葳灘蛤條約),清朝對於香港之“租讓”(南京條約)等皆是;三曰占有“無主土地”。
為了合理化英人占有澳洲,或歐人之占有整個北美洲的行為,著名法學家瓦特爾(Emmerich De Vattel)專門闡釋了無主土地概念。依瓦氏《國家間的法律》(Le Droit des Gens),原住民的土地應區別為“已然墾殖的”(cultivated)與“未墾殖的”(uncultivated)兩類。瓦氏認為,歐美主導的國際法應當確認人類對於所棲身、使用的土地負有開發、墾殖的義務,如此,則居無定所的遊牧部落失於開發、墾殖土地的義務本身,即意味著可以視他們從未“真正而合法地”占有這些土地。對於“無主土地”,無成型昭彰的社會組織者,則其與土地二者間不得認作國際法上之占有關係,因而其土地乃“無主”土地,根據發現與先占原則,歐人乃向所有殖民者敞開。
以澳洲大陸為例,澳洲原住民的歷史至少有五十萬年[來源請求],可他們卻不被視為這片大陸的主人,整個大陸乃“無主土地”。因此,今日史家和法學家把無主土地原則評為“法律擬制”或“法律神話”。

現代套用

1970年代,聯合國大會訴請國際法院裁判西撒哈拉為無主土地。法院判認當地已有遊牧民族居住,駁回訴請。1992年,澳大利亞聯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瑪寶”案(Mabo v The State of Queensland (No. 2))判決中推翻了該項普通法原則,在法律上確定了澳洲乃征服地而非定居地,正式承認了原住民地權(native title)。
近年,無主土地原則又相應於國際爭論的領土,例如韓國與日本爭論的獨島、中國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與日本爭論的釣魚台列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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