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土地法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之一。該法於1977年4月29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第5屆最高人民會議第7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 時間:1977年4月29日
  • 範圍:朝鮮
  • 類別:法律法規
第一章,第二章:土地所有權,第三章:國土建設總規劃,第四章:土地保護,第五章:土地建設,第六章:土地管理,

第一章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土地是寶貴的革命勝利果實
第一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土地是全體農民在朝鮮勞動黨和人民政權的英明領導下,依據在“耕地屬於耕田的農民”的原則下實行的偉大土地改革法令,在民主革命階段取得的寶貴的革命勝利果實。
第二條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由於徹底實行了土地改革和農業合作化方針,永遠消滅了農村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一切剝削關係,全面確立了社會主義土地所有制。國家為鞏固和發展共和國北半部土地改革和農業合作化的成果,進而完成全國的農業革命而鬥爭。
第三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土地滲透著為土地改革獻出了寶貴生命的革命先烈的鮮血,包含著為保衛國家免受帝國主義侵略而英勇鬥爭的人民的革命精神。國家為保衛革命的勝利果實——土地免受內外一切敵人的侵害而鬥爭。
第四條國家爭取必要的措施,將土地改革的成果和社會主義土地所有制從法律上固定下來,並加以鞏固和發展;保護和開發國土,由國家和社會共同加以利用,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的物質技術基礎,大力推進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
第五條國家按照國土建設總規劃有遠見地開展土地保護和土地建設等改變國土面貌,征服大自然的工作。
第六條國家加強依靠我國已建立的自立民族經濟基礎開發國土,實現農業的工業化、現代化,特別是改良土壤、提高其利用率科學研究工作,並有遠見地培養這方面所需要的技術人才。
第七條國家根據土地的用途,把土地分為農業土地,居民區土地,山林土地、工業土地,水域土地和特殊土地進行管理。對管理和利用土地的監督,在各級人民委員會,政務院和各級行政委員會的領導下,由國土管理機關統一進行。
第八條土地是我國人民寶貴的生活資源,是保證造福子孫萬代的國家財富。國家對全體人民和農業勞動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加強社會主義愛國主義教育,使他們很好地保護、管理並精心使用土地。

第二章:土地所有權

第九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土地屬於國家和合作社所有。國家的一切土地屬於人民公共所有,任何人不得買賣或據為個人所有。
第十條國家所有制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國家所有制土地的範圍沒有限制。
第十一條合作社所有制土地屬於參加集體經濟的勞動者集體所有。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合作社所有制土地。
第十二條國家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集體經濟制度,根據農業經濟制度的發展和參加合作社的全體成員的自願,可以逐步把合作社所有制土地轉變為全民所有。
第十三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土地只有國家才能支配,合作農場和機關、企業、團體及公民對土地,可以為人民的利益和幸福多方面加以利用。合作農場場員的宅旁園地按合作農場章程定為20—30坪。

第三章:國土建設總規劃

第十四條國土建設總規劃是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福利的增進而合理地開發和利用。平整和美化國土,並有遠見,有計畫地安排國家整個經濟生活的國土建設的統一的綜合遠景規則。國家制定積極的國土建設總規劃並徹底加以實現,以便使國家富強,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第十五條制定國土建設總規劃應遵守下列原則:
1、國土建設和資源開發不要占用耕地,而要儘量愛惜和保護耕地;
2、城市規模不要太大,要多建設十型城市;
3,要考慮國家不同地區的氣候土壤的特點;
4、要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方向和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前景科學地加以制定。
第十六條國土建設總規劃的前景期限定為30—50年。必要時可以把期限定得短一些。
第十七條國土建設總規劃包括如下內容;
1、有關很好地建設和保護革命戰跡地和革命史跡地的措施。
2、有關平整、改良和保護土地,開闢新耕地,圍墾和利用海塗的原則和措施。
3、造林的方向和有關保護,利用山林,保護有益的動物的措施。
4、興修和治理河川、湖泊、水庫的原則,防洪設施的分布,綜合利用水利資源的措施。
5、有關交通運輸,電力,郵電網及其設施的合理分布。
6、地下資源的開發區域以及工業企業和農業企業的位置分布和規模大小的規劃。
7、城市、村莊、休養地、療養地位置分布規模大小的規劃,保護名勝、天然紀念物、文化遺蹟物的措施。
8、綜合地開發和利用沿海和領海的原則,把沿海整修得美觀,保護水產資源的措施。
9、預防公害的措施。
第十八條全國園土建設總規劃和重要地區國土建設總規劃由最高人民會議或中央人民委員會批准,地域國土建設總規劃由道人民會議或道人民委員會批准。

第四章:土地保護

第十九條國家大力開展治理河川、營造山林等保護的工作,以防水土流失、增加國家的物質財富,增進人民的福利。國土管理機關、農業領導機關和土地利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土建設總規劃,認真負責地開展土地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河川治理工作是一項保護農田等國家的寶貴財產免受洪水災害,改變國土面貌的重要工作。國家根據各地區的自然地理條件和特點與灌溉工程並行地進行河川建設。大中小河川治理要一併推進。
第二十一條國土管理機關和農業領導機關要根據設計有計畫、有遠見地開展河川治理工作。大河和重要河川的治理和管理由國土管理機關負責,中小河川治理由有關機關、企業和合作農場進行。河川治理要先從易受水災的重要工業區和居民區以及農田保護面積較大的地區開始集中地進行。
第二十二條國土管理機關,地方政權機關和有關機關、企業、合作農場每年必須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具體的調查和登記自己負責河川的變動情況和堤壩設施的完好狀況,並對存在的問題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國土管理機關要建立統一的河川維修管理體系,加強河川維修管理專門企業的作用,做到維修管理專門化和科學化。公安機關必須經常檢查河川和堤壩的技術狀況,並對存在的問題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國土管理機關和有關機關、企業、合作農場要保證質量地進行河川疏浚、河道改直、築堤、護岸、修建保護牆、修築攔沙壩等工作,以防土壤被暴雨沖刷而流失。
第二十五條國土管理機關把有必要的地方劃為保護區,保護河川、湖泊、水庫和堤壩等設施。在保護區內不得進行破壞河川的堤壩及其設施或影響管理工作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河川、湖泊和水庫里不得放入未經淨化的污水和有毒物質.不得扔棄垃圾。
第二十七條國土管理機關、農業領導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要擬訂河川綜合利用計畫,將河水多方面地、有效地利用於灌溉、水力發電、工業,飲用、河運、淡水養魚、放排等國民經濟部門和勞動者的生活。
第二十八條農業領導機關和有關企業要在農田易澇的地區興修完善的捧澇設施,並經常進行維修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營農場和合作農場要在靠近河岸的地頭種植柳樹或砌築石牆,在山坡的地頭開護田渠,以防水土流失。
第三十條山林建設工作是改造大自然的工作,是切實保護土地,爭取國家繁榮昌盛和造福子孫萬代的萬年大計。國家有遠見地開展防止水土流失,增加國家自然資源的山林建設工作。
第三十一條國土管理機關和有關機關、企業、團體要按照山林設計,根據各地區自然經濟條件營造造低用材林、油脂林、纖維原料林、野果林、薪炭林、改造林相、安排速生有用的樹種加以密植,營造針葉樹和闊葉樹的混交林,以增加山林的單位面積蓄積量。山林設計機關要做出相應的山林設計。
第三十二條為了開展民眾性造林護林運動,國土管理機關要給機關、企業、學校、團體劃定負責區。機關、企業、學校、團體和公民要積極參加春季和秋季植樹造林工作,很好地保護和管理山林,把全國的荒山都變成綠色樂園。
第三十三條為了建立木材生產的牢固基地,充分滿足機關、企業對木材的需要,國家將山林劃分為林產工業林和機關、企業自有林。有關機關、企業要在該地有計畫地植樹造林並妥善管理,以建立木材生產的牢固基地。
第三十四條為了在村莊周圍營造蔥鬱的山林,充分滿足合作農場對山林資源和燒柴的需要,國家劃定合作農場林和薪炭林,歸合作農場無償利用。合作農場要在該地大量植樹,並加以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國土管理機關和其他機關、企業、團體要根據造林遠景規劃,建設苗圃,使樹苗生產走在前面。苗圃要大量生產那些在發展國民經濟上具有重大意義的速生苗木。
第三十六條山林建設必須適應發展國民經濟和提高人民生活的需要,有遠見地,有計畫地加以利用。進山伐木,須經國土管理機關和有關機關的批准,先採伐老樹,已長大的樹和受了各種災害的樹,並保證原木的循環式採伐。採伐跡地和運過原木的集材道上要及時植樹。
第三十七條國家為了保護有革命戰跡地和革命史跡地地區的山林,劃定特別保護林。為了進行關於山林的學術研究,可以劃定自然保護林區。在特別保護林和自然保護林區內不得伐木。
第三十八條為了保護山林,國土管理機關要加強防火工作,加強對山火的監視,在有必要的地方設防火線或建設人員和設備的動員體系等。
第三十九條國土管理機關要及時地開展山林消毒,保護和繁殖捕食害蟲的有益動物等必要的工作,以防止山林遭受松毛蟲等引起的病蟲害。
第四十條國土管理機關和農業領導機關等有關機關、企業要根據地區特點營造防風林、防沙林、衛生風景樹、水源涵養林等保護林,設定各種水土保持建築物以保護國土免受自然災害,並使國家的風光優美。
第四十一條開發地下資源的機關、企業、團體在開發地下資源時,首先要建設廢石處理場和尾礦沉澱池,以防止農田等國土和資源遭受損害;在農田或建築物、設施底下開發地下資源時要防止地面陷塌。
第四十二條煤礦及其他礦山要及時清理廢石廢土堆積地和地下資源開採跡地,用來作為農田或林地。

第五章:土地建設

第四十三條國家有遠見地開展土地建設工作,促進農業的工業化、現代化,發展農業生產,改變國土面貌。國土管理機關和農業領導機關等有關機關、企業、團體必須根據國土建設總規劃,有計畫地進行土地建設工作。
第四十四條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勝利地完成了水利化的歷史任務。國家將在鞏固和發展水田水利化系統的同時,完成旱田灌溉系統。
第四十五條國土管理機關和農業領導機關等有關機關、企業,合作農場必須根據國土建設總規劃興修水庫,進一步加固和完善水庫堤壩,採取利用地下水的措施等,以確保有更多的用水來源;經常進行灌溉設施維修工作,防止水流中途損失。
第四十六條土地平整工作是開闢大量新耕地、增加糧食生產、實現農業的綜合機械化和化學化的重要工作之一。農業領導機關、國營農場和合作農場等有關機關、企業和團體要根據按各年度的土地平整規劃和土地平整設計進行土地平整工作。
第四十七條農業領導機關、國營農場和合作農場等有關機關、企業和團體在土地平整中要把建築和設施整齊地移到山麓,剷平不必要的田埂和地塄,把田地平整得又大又合規格,並與此相適應地修築灌水渠,排水渠和田問路。
第四十八條改良土壤提高肥力,是增加糧食生產的重要保證之一。郡農業領導機關、國營農場和合作農場等利用土地的機關、企業和團體要定期進行對土壤肥力及每一土層的分析工作和土壤調查工作,製作每塊農田的土層標本和土壤分析表以及土地卡片,科學地改良土壤。
第四十九條建築梯田是提高農作物產量的重要途徑之一。合作農場和有關機關、企業、團體要把斜坡地修成梯田,並必須在該地建立灌溉系統和排水系統,積極實現搬運作業的機械化。
第五十條為擴大耕地面積,改變國家面貌,國家大力開展海塗圍墾工作。農業領導機關和有關機關、企業和團體必須首先集中圍墾自然地理條件好又有利於圍墾的地區的海塗。已圍墾的海塗要積極採用蒸籠或灌溉系統和化學方法等,並勤換水,儘快洗鹽,種上莊稼。
第五十一條農業領導機關和有關機關、企業、團體要根據各地區的特點,修築海岸防潮堤,並經常進行維修和加固工作,以保證農田和鹽田等不受海水侵害。
第五十二條國家建設現代化的文明的城市和村莊,給人民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地方行政委員會和城市管理機關等有關機關,企業和團體要根據社會主義文明生活的需要,在城市和村莊合理安排住宅,文化福利設施和公路,建設城市和村莊應該做到縮小城鄉差別,使國家的所有地區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均衡發展。
第五十三條城市管理機關要在堀市及其周圍各處很好地修建公園和遊園地等勞動者的文化休息場所,大量種植花草樹木,給居民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農業領導機關和合作農場要在村莊及其周圍種植果樹和油脂樹等,把村莊建設得雅致美觀。
第五十四條地方行政委員會要進行監督,防止弄髒或污染城市和村莊的現象。修建建築物和設施的機關、企業和團體,一旦工程完工或完建築材料,就要好好平整被挖開的坑窪。
第五十五條公路是國民經濟動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尺度之一。國家本著切實地保證全國各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聯繫,為增進人民的福利服務的原則,建設和管理公路。
第五十六條公路按其規模和用途分為高速公路和一級至六級的公路。公路的修建和保護管理按公路的等級和用途分別由國土管理機關或城市管理機關等有關機關、企業、合作農場進行。
第五十七條國家的所有公路都要用水泥、柏油或石材鋪路面,提高路面強度,不斷改善所有的技術狀況,保證交通的安全,迅速和公路的文明性。
第五十八條公路管理機關要在公路兩旁設定整齊美觀的注意牌、指示牌、禁止牌、距離牌等各種標誌牌,在路旁種植生命力強、速生有用的樹木和果樹,修造草坪、花圃和文化休息場所,並經常精心管理公路。
第五十九條國土管理機關和地方行政委員會以及城市管理機關要準確地調查和掌握不同季節、路線和地段的交通量的變化狀況,擬定公路和橋樑等建築物和設施的整修計畫並經常進行整修,給機關、企業和團體劃定一定地段的公路,使他們經常認真負責地保護和管理。
第六十條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不得有損害公路及其建築物各設施或擅自砍伐路旁樹木等給保護和管理公路造成障礙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國家開發和修整沿海和領海,新建和擴建港灣,開闢航路等促進沿海和領海的建設,促使國家富強,發展水上運輸。沿海領海管理機關等有關機關、企業和團體要根據國土建設總規劃,有遠見地開展沿海和領海的建設,經常整修沿海和領海設施,把海岸建設得美麗。
第六十二條沿海領海管理機關和有關機關、企業、團體要有遠見、有計畫地開展保護與繁殖沿海和領海水產資源的工作。

第六章:土地管理

第六十三條加強土地管理工作是切實保護國土,按照主體耕作法的要求有效地利用農業土地的重要要求之一。利用土地的合作農場和所有機關、企業、團體要嚴格遵守利用土地的規章制度。
第六十四條農業土地只包括可以耕種的土地。農業土地、由農業領導機關和利用農業土地的有關合作農場、機關、企業和團體管理。
第六十五條農田未經許可不得撂荒或廢棄,要想撂荒或廢棄,或把農田用於農業生產以外的目的,必須按其規模和對象,經有關國土管理機關的同意後報請中央農業領導機關或政務院批准。在前項的場合,確保頂替的土地可以納入國家計畫。
第六十六條把農田用於農業生產以外的目的時,要估計好當年能用的面積,得到利用土地的批准後方可施行。把農田用於農業生產以外的目的的機關、企業和團體不再需要繼續利用該土地時,必須在下次播種以前把它修整成農田交給有關農場。
第六十七條機關、企業和團體要把農田作副業地來利用,須經政務院批准,更改地目,須報請中央農業領導機關批准。
第六十八條合作農場為耕作方便,可以互換農田。在這種情況下,須經有關上級農業領導機關批准。
第六十九條居民區土地包括市、邑、工人區的建築用地及其附屬地。公共用地和農村建築用地。居民區土地由中央的墟市管理機關和地方行政委員會管理。要利用居民區土地的機關、企業和團體,須經本道行政委員會或政務院的批准。
第七十條山林土地包括原有山林和預定營造山林的山野以及其範圍內的各種用地。山林土地由國土管理機關和利用該土地的機關、企業和團體管理。要利用山林土地的機關、企業和團體須經政務院或有關國土管理機關的批准。
第七十一條國土管理機關要進行監督,防止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濫伐森林或開水田。
第七十二條工業土地包括工廠、礦山、煤礦、發電設施所占的土地及其附屬地。工業土地由利用該土地的機關、企業管理。
第七十三條管理工業土地的機關和企業不要把企業和工業設施的占地面積劃得過大,以致浪費土地,必須切實進行工業土地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條水域土地包括沿海、領海、河川、湖泊、水庫、灌溉用水渠等所占的一定地域的土地。水域土地按對象分別由國土管理機關或農業領導機關管理。要開發和利用水域土地或在該地設定設施的機關、企業和團體,按其對象須經政務院或國土管理機關的批准。
第七十五條特殊土地包括革命戰跡地、革命史跡地、文化遺址、保護區、軍用土地等用於特殊目的的土地。特殊用地由有關中央機關、地方行政委員會以及利用該土地的機關、企業和部隊管理。
第七十六條有關機關已經批准利用的土地,如國家有新的需要,該機關可以取消此項批准。
第七十七條國土管理機關要統一掌握和登記國家的所有土地,在土地管理和利用中嚴格遵守規章制度,並進行監督,以按照國土建設總規劃有遠見地利用好土地。
第七十八條農業領導機關必須及時登記新開墾的土地和通過土地平整獲得的土地;利用土地的機關、企業和團體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土地的變動情況。
第七十九條農業領導機關、國營農場、合作農場及其他有關機關要具備土地檔案,並切實保管好。
第八十條珍惜和愛護土地是全體人民、農業勞動者和國家機關的神聖義務。全體人民。農業勞動者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以主人翁的態度參加保護、建設和管理土地的工作。違反土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規定時,對有責任的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按情節輕重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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