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體育總會

烏魯木齊市體育總會是烏魯木齊市區域內以專業人員為主所組成的專業性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體育總會
  • 性質:專業性團體
烏魯木齊市體育總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烏魯木齊市體育總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烏魯木齊市體育總會是烏魯木齊市區域內以專業人員為主所組成的專業性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普及和發展各項體育運動,嚴格按照發展社會主義體育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開展工作。
第四條本會在上級體育、民政部門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本會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新民西街90號紅山體育館。郵政編碼:830092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鼓勵支持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興辦體育,負責全市體育社團單項體育協會,俱樂部的組織管理和業務指導,宣傳和推廣各項體育運動。
(二)加強同軌跡、國內省區、地市各級體育組織的聯繫、合作、交流;
(三)組織或舉辦各類規模和形式的體育競賽,專題研討,學術討論,技術培訓等活動和體育諮詢業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以個人參會方式入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提出入會申請;
(三)烏魯木齊各行各業的體育工作者和活動的愛好者和有關部門團體組織領導者;
第九條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等級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合法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以交納會費作為本年度註冊依據;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侵犯本會離異和聲譽的行為,經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每年依實際情況適當增補調整;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員的執行機構,早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體育事業的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必須是本會的常務理事。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三人,任期每屆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喔你故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理事長協調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各項日常事務,如本會內務,公共關係,組織宣傳,日常財務;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各項技術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策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突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全體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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