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干達共和國憲法

烏干達共和國憲法是1966年烏干達國民議會通過新憲法,取代了獨霉前由英國政府起草的舊憲法。1967年,奧博特領導的烏干達人民大會黨執政,於1967年9月8日通過獨立後的第二部憲法。共有12章。憲法規定:烏干達為共和國,取消封建王邦,廢除國王,實行中央集權制,總統為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和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經大選產生,任期5年。凡年滿35歲、符合國民議會議員當選條件的烏干達人都有資格被選為烏干達總統。參加競選的各政黨可推舉1人作為該黨的總統候選人。

在大選中獲勝的政黨必須得到選票總數的40%以上,該黨的總統候選人才能出任總統,否則大選無效,需重新選舉。總統的職權主要有:與其他國家或組織簽署條約;對外國宣戰;任命首席法官、內閣部長和副部長;發布特赦令;枇準議會通過的法案;宣布議會解散或閉會。全國設一公共事務委員會,協助總統任免國家公職人員。國民議會為烏干達的最高立法機關。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資格成為國民議會議員。國民議會設議長、副議長。政府部長、副部長和總檢察長不能被選為正、副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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