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審旗審計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審旗審計局
  • 隸屬: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 地址:內蒙古伊克昭盟烏審旗達布察克鎮
  • 設立時間:2015年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審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5號)精神,設立烏審旗審計局,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市委、政府的審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研究制定全旗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起草全旗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出具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旗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承擔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專項檢查的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旗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旗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旗人民政府委託向旗人大常委會提出旗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旗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經旗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涉及國計民生等重大審計項目向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並承擔相應責任。
1.旗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旗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對旗直各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各蘇木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自治區和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4.旗人民政府和以旗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使用效益。
5.旗所屬國有企業、旗人民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旗人民政府管理和社會團體受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對外國政府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援、貸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益。
8.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其他審計事項。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旗直各部門、蘇木鎮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旗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對使用國家資源、資金和貸款,或與國家稅收有關的其他單位進行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旗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經濟案件。
(八)參與審計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審計業務培訓。
(九)承辦旗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審計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計算機信息中心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保衛、信訪、政務公開、審計宣傳等工作;負責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年度審計計畫;編報全旗審計業務統計報表和審計成果的統計分析;承擔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聯繫審計行風效能監督員等事項;負責機關信息系統的建設、安全和技術管理等工作;積極推進計算機輔助審計的開展,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負責局機關計算機軟硬體、外部設備、配件耗材及技術資料的選型、購置和維護保障;負責計算機網路安全管理及計算機病毒的防治等工作。
(二)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旗行政機關和旗財政有撥款關係的黨派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旗直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專項資金;對旗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等進行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財稅企業審計股
擬訂旗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旗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地方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旗財政預算資金的劃分收納撥付情況;延伸審計各蘇木鎮和旗直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審計地方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的援貸項目的財務收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旗人民政府規定,組織對國有企業及其他企業的審計監督。
(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對旗人民政府和以旗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經營性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旗投資管理部門、國有施工企業的財務收支;開展開工前審計、跟蹤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等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農牧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
負責審計旗人民政府管理的農牧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由旗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受旗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牧林水、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經濟責任審計股
負責起草全旗科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章制度,按照兩個《暫行規定》積極完成組織人事部門安排的審計項目,對全旗科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承擔旗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有關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法規審理股
承擔有關審計政策規定的起草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對各股室的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覆核、審理業務股室報送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實施方案、工作底稿等材料;進行審計成果的統計、分析;組織開展審計業務方面的調查研究;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實施對局機關各業務股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負責審計人員的培訓工作。

人員編制

旗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另核定機關後勤工作人員事業編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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