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銀

火耗銀

清朝文獻通考》卷四《田賦考四》稱:“錢糧出於田畝之中,火耗加於錢糧之外,火耗之名,自明以來始有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火耗銀
  • 又稱:耗羨
  • 含義:明清於正規稅糧或稅金之外
  • 起始時間明朝
簡介,詳細信息,

簡介

火耗銀又稱耗羨,是明清於正規稅糧或稅金之外的一種一種附加稅。“火耗”一詞原本指零碎白銀,經火鎔鑄成銀錠或元寶過程中所生的損耗。
火耗銀
蓋由本色變而折銀,其取之於民也,多寡不一,其解之於部也,成色有定,此銷鎔之際,不無折耗,而州縣催征之時,不得不稍取盈以補其折耗之數,亦猶糧米之有耗米也。”

詳細信息

清承明制,官員的俸祿低微,正常的俸祿收入難以應付日常開支所需,一位知縣“每月支俸3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幕友師爺、門房僕役,都需官員自己出錢聘僱,因此額外的津貼是不得不然之事。順治年間,禮科給事中季開生奏稱:“天下火耗之重,每銀一兩有加至五六錢者。”康熙六十一年,有上諭指出:“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各官供應差使。故於正項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清律規定,各行省轉交至戶部中央稅款者,必須以五十兩銀元寶為一單位,因此行省衙門百姓收集來的散銀必須鎔鑄成合乎規格的五十兩元寶,才能上繳。在鎔鑄過程中所損耗的銀兩,則稱為火耗,通常這些火耗損失,全部需附加在原納稅人,且於繳納之前附加於稅款。
同治五年定遠縣縣票加一五火耗銀同治五年定遠縣縣票加一五火耗銀
明朝中期,火耗銀為正稅的20%-30%。康熙後期各省徵收的火耗銀一般達到了正稅的三四成,最高的達到七八成。政府收取的火耗銀,一般用於大小官員的職務消費、津補貼的發放。有的官員看出其中的破綻,從中大撈好處,大肆斂財。火耗銀既加重了百姓的負擔,又滋生了政府官員的貪污腐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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