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由觸發裝置、火災報警裝置、聯動輸出裝置以及具有其它輔助功能裝置組成的,它具有能在火災初期,將燃燒產生的煙霧、熱量、火焰等物理量,通過火災探測器變成電信號,傳輸到火災報警控制器,並同時以聲或光的形式通知整個樓層疏散,控制器記錄火災發生的部位、時間等,使人們能夠及時發現火災,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撲滅初期火災,最大限度的減少因火災造成的生命和財產的損失,是人們同火災做鬥爭的有力工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外文名: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 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 套用辦公樓、倉庫、變電站、控制中心
  • 作用: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 組成:觸發裝置、火災報警裝置等
理論介紹,施工驗收,系統的施工,系統的調試,系統的驗收,設計,探測器選配,報警器選配,聯動設備控制,常見故障,問題,建議,相關報導,

理論介紹

有關資料統計表明:凡是安裝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發生了火災一般地說都能及早報警,不會釀成重大火災。在我們交通港航系統許多重要的辦公樓、倉庫、變電站、控制中心,500總噸以上的各種船舶都根據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以及國際海事組織《SOLAS公約》等有關條文安裝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消防安全保衛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施工驗收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提高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正常運行,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於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險的場所設定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必須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系統在交付使用前必須經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
第1.0.4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系統的施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2.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具備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系統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技術檔案。
第2.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時,施工單位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竣工圖;
二、設計變更文字記錄;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檢驗記錄(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的測試記錄);
五、竣工報告。
第二節 布線
第2.2.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規定。
第2.2.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布線時,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的規定,對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進行檢查。
第2.2.3條 在管內或線槽內的穿線,應在建築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後進行。在穿線前,將管內或線槽內的積水及雜物清除乾淨。
第2.2.4條 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穿在同一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
第2.2.5條 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線。
第2.2.6條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線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第2.2.7條 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於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一、管子長度每超過45m,無彎曲時;
二、管子長度每超過30m,有一個彎曲時;
三、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二個彎曲時;
四、管子長度每超過12m,有三個彎曲時。
第2.2.8條 管子入盒時,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
第2.2.9條 在吊頂內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宜採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
第2.2.10條 線槽的直線段應每隔1.0~1.5m設定吊點或支點,在下列部位也應設定吊點或支點:
一、線槽接頭處;
二、距接線盒0.2m處;
三、線槽走向改變或轉角處。
第2.2.11條 吊裝線糟的吊桿直徑,不應小於6mm。
第2.2.12條 管線經過建築物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採取補償措施,導線跨越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並留有適當餘量。
第2.2.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導線敷設後,應對每迴路的導線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其地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20MΩ 。
第三節 火災探測器的安裝
第2.3.1條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探測器至牆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
二、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三、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 0.5m;
四、在寬度小於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定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距端牆的距離,不應大於探測器安裝間距的一半;
五、探測器宜水平安裝,如必須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於45度。
第2.3.2條 線型火災探測器和可燃氣體探測器等有特殊安裝要求的探測器,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2.3.3條 探測器的底座應固定牢靠,其導線連線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當採用焊接時,不得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第2.3.4條 探測器的“十”線應為紅色,“一”線應為藍色,其餘線應根據不同用途採用其它顏色區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
第2.3.5條 探測器底座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15cm的餘量,入端處應有明顯標誌。
第2.3.6條 探測器底座的穿線孔宜封堵,安裝完畢後的探測器底座應採取保護措施。
第2.3.7條 探測器的確認燈,應面向便於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條 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安裝前應妥善保管,並應採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
第四節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安裝
第2.4.1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在牆上距地(樓)面高度1.5m處。
第2.4.2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牢固,並不得傾斜。
第2.4.3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10cm的餘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誌。
第五節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第2.5.1條 火災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在牆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不應小於1.5m,落地安裝時,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第2.5.2條 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其安裝在輕質牆上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第2.5.3條 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並應固定牢靠;
二、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並與圖紙一致,字跡清晰不易褪色;
三、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兩根;
四、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不小於20cm的餘量;
五、導線應綁紮成束;
六、導線引人線穿線後,在進線管處應封堵。
第2.5.4條 控制器的主電源引人線,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線,嚴禁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應有明顯標誌。
第2.5.5條 控制器的接地應牢固,並有明顯標誌。
第六節消防控制設備的安裝
第2.6.1條 消防控制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裝。
第2.6.2條 消防控制設備的外接導線,當採用金屬軟管作套管時,其長度不宜大於2m,且應採用管卡固定,其固定點間距不應大於0.5m。金屬軟管與消防控制設備的接線盒(箱),應採用螺母固定,並應根據配管規定接地。
第2.6.3條 消防控制設備外接導線的端部,應有明顯標誌。
第2.6.4條 消防控制設備盤(櫃)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端子,應分開,並有明顯標誌。
第七節 系統接地裝置的安裝
第2.7.1條 工作接地線應採用多束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不得利用鍍鋅扁鐵或金屬軟管。
第2.7.2條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體的工作接地線,通過牆壁時,應穿入鋼管或其它堅固的保護管。
第2.7.3條 工作接地線與保護接地線必須分開,保護接地導體不得利用金屬軟管。
第2.7.4條 接地裝置施工完畢後,應及時作隱蔽工程驗收。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測量接地電阻,並作記錄;
二、查驗應提交的技術檔案;
三、審查施工質量。

系統的調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應在建築內部裝修和系統施工結束後進行。
第3.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前應具備本規範第2.1.2條和2.1.3條所列檔案及調試必需的其它檔案。
第3.1.3條 調試負責人必須由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所有參加調試人員應職責明確,並應按照調試程式工作。
第二節 調試前的準備
第3.2.1條 調試前應按設計要求查驗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
第3.2.2條 應按本規範第二章的要求檢查系統的施工質量。對屬於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並有文字記錄。
第3.2.3條 應按本規範第二章要求檢查系統線路,對於錯線、開路、虛焊和短路等應進行處理。
第三節 調 試
第3.3.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應先分別對探測器、區域報警控制器、集中報警控制器、火災警報裝置和消防控制設備等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後方可進行系統調試。
第3.3.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電後,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要求對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
一、火災報警自檢功能;
二、消音、復位功能;
三、故障報警功能;
四、火災優先功能;
五、報警記憶功能;
六、電源的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七、備用電源的欠壓和過壓報警功能。
第3.3.3條 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在備用電源連續充放電3次後,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能自動轉換。
第3.3.4條 應採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對探測器逐個進行試驗,其動作應準確無誤。
第3.3.5條 應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項控制功能和聯動功能。
第3.3.6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連續運行120h無故障後,按本規範附錄一填寫報告。

系統的驗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驗收,應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下,由建設主管單位主持,設計、施工、調試等單位參加,共同進行。
第4.1.2條火災報警系統驗收應包括下列裝置: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區域報警控制器和集中報警控制器等);
二、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鹵代烷、二氧化碳、乾粉、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三、電動防火門、防火捲簾控制裝置;
四、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消防控制裝置;
五、火災事故廣播、消防通訊、消防電源、消防電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裝置;
六、火災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第4.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交驗收申請報告,並附下列技術檔案;
一、系統竣工表(附錄二);
二、系統的竣工圖 ;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調試報告;
五、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
第4.1.4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操作、管理、維護人員配備情況檢查。
第4.1.5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施工質量複查。複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自動報警的主電源、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等安裝位置及施工質量;
二、消防用電設備的動力線、控制線、接地線及火災報警信號傳輸線的敷設方式;
三、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
四、本規範4.1.2中,一至五款中各種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功能及安裝質量;
五、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導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和施工質量。
第二節 系統竣工驗收
第4.2.1條 消防用電設備電源的自動切換裝置,應進行3次切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第4.2.2條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抽驗:
一、實際安裝數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驗;
二、實際安裝數量在6~10台者,抽驗5台;
三、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台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但不應小於5台抽驗。
抽驗時每個功能應重複1~2次,被抽驗控制器的基本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中的功能要求(不同區域抽驗)。
第4.2.3條 火災探測器(包括手動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回響試驗和故障報警抽驗:
一、實際安裝數量在100隻以下者,抽驗10隻;
二、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隻,按實際安裝數量5%~10%的比例,但不少於10隻抽驗,被抽驗探測器的試驗均應正常。
第4.2.4條 室內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條件下進行,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5%~10%的比例抽驗。
以上控制功能應正常,信號應正確。
第4.2.5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與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閘閥關閉器及電動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30%的比例進行未端放水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6條 鹵代烷、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系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各有關係統設計規範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工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2次;
二、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落下防火幕等)試驗1~3次;
三、抽一個防護區進行噴放試驗(鹵代烷系統應採用氮氣等介質代替)。
上述實驗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7條 電動防火門、防火捲簾的抽驗。
第4.2.8條 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包括風機和閥門)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9條 消防電梯的檢驗,應進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動控制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10條 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檢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一、在消防控制室選層廣播;
二、共用的揚聲器強行切換試驗;
三、備用擴音機控制功能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1條 消防通訊設備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所設的對講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二、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10%進行通話試驗;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119台”進行1~3次通話試驗。
上述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2條 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如有不合格者,應限期修復或更換,並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進行加倍試驗。復驗不合格者,不能通過驗收。
第三節 系統運行
第4.3.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投入運行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單位應有經過專門培訓,並經過考試合格的專人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檔案資料:
1.系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操作規程;
3.值班員職責;
4.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三、應建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技術檔案。
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第4.3.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定期檢查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並填寫系統運行和控制器日檢登記表(見附錄三、附錄四)。
二、每季度應檢測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下列功能,並填寫季度登記表(見附錄五)。
1、採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試驗火災報警裝置的聲光顯示;
3、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5、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1)防排煙設備(可半年檢查一次)、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捲簾等的控制設備;
(2)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3)鹵代烷、二氧化碳、泡沫、乾粉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4)火災事故廣播、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誌燈。
6.強制消防電梯停於首層試驗;
7.消防通訊設備應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8.檢查所有轉換開關;
9.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三、每年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應作下列檢查和試驗,並填寫年檢登記表(見附錄五)。
1.每年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探測器,應試驗一次;
2.進行4.3.2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項試驗,其中第5項(3)試驗可作模擬試驗;
3.試驗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功能。
第4.3.3條 探測器投入運行二年後,應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並作回響閾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設計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探測火災隱患,肩負安全防範重任,是智慧型建築中建築設備自動化系統(BAS)的重要組成部分。智慧型建築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首先必須符合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的要求(最新為GB50116-2013),同時也要適應智慧型建築的特點,合理選配產品,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一般分三種形式設計:區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集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就智慧型建築的基本特點,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是最適用的方式。
智慧型建築中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要點是:根據被保護對象發生火災時燃燒的特點確定火災類型;根據所需防護面積部位;按照火災探測器的總數和其他報警裝置(如手報)數量確定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總容量;按劃分的報警區域設定區域報警控制器;根據消防設備確定聯動控制方式;按防火滅火要求確定報警和聯動的邏輯關係;最後還要考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智慧型建築“3AS”(建設設備自動化系統、通信自動化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的適應性。

探測器選配

火災探測器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觸發裝置,按探測的火災特徵參量可分為感煙火災探測器、感溫火災探測器、感光火災煙溫複合式火災探測器以及氣體火災探測器,按其測控範圍又可分為點型火災探測器和線型火災探測器兩大類。點型火災探測器只能對警戒範圍中某一點周圍的溫度、煙等參數進行控制,如點型離子感、點型紫光火焰火災探測器、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等,線型火災探測器則可以對警戒範圍中某一線路周圍煙霧、溫度進行探測,如紅外光束線型火災探測器,雷射線型火災探測器,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等.
智慧型建築中應以感煙火災探測器選用為主,個別不宜選用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場所,應該選用感溫火災探測器。
1.2 探測區域探測器設定要點
標準規定:火災探測區域一般以獨立的房間劃分探測區域內的每個房間內至少應設定一隻探測器。在敞開或封閉的樓梯間、消防電梯前室、走道、坡道、管道井、悶頂、夾層等場所都應單獨劃分的探測區域,設定相應探測器、內部空間開闊且門口有燈光顯示裝置的大面積房間可劃分一個的探測區域,但其最大面積不能超過1000m2。探測器的設定一般按保護面積確定,每隻探測器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確定,要考慮房間高度、屋頂坡度、探測器自身靈敏度三個主要因素的影響,但在有梁的頂棚上設定探測器時必須考慮到梁突出頂棚影響
另外,在設定火災探測器時,還要考慮智慧型建築內部走道寬度、至端牆的距離、至牆壁梁邊距離、空調通風口距離以及房間隔情況等的影響。
1.3 探測器總數確定
首先確定一個探測區域所需設定的探測器數量,其計算公式為: N=S÷KA 式中:N—探測器數量(只),取整數; S—-該探測區域的面積(m2) A—-探測器的保護面積(m2) K—-修正係數,容納人數超過10000人的公共場所宜取0.7~0.8,容納人數為2000人~10000人的公共場所宜取0.8~0.9,容納人數為500人~2000人的公共場所宜取0.9~1.0,其他場所可取1.0。註:感煙和感溫探測器均以此公式計算。
智慧型建築內全部探測區域所需和即為該建築需要配置的探測器總數量。

報警器選配

火災報警控制器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中樞,它接受信號並作出分析判斷,一旦發生火災,它立即發出火警信號並啟動相應消防設備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使傳統的開關量多線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已被模擬量匯流排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匯流排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所替代,技術頒式智慧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也廣泛套用。模擬量匯流排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頒智慧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都是在計算機技術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都可以作為智慧型建築的選用產品。
2.1 報警區域的劃分
報警區域的按照智慧型建築的保護等級、耐火等級,合理正確的劃分。規範規定“報警區域應根據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也就是說在報警區域,也可以將同層的幾個防火分區劃為一個報警區域。特彆強調,將幾個防火分區同一報警區域時,只能在同一樓層而不得跨越樓層。
2.2 確定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容量
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一般按防火分區設定,其容量的確定,主要取決於本報警區域內編址探測設備的數量。報警區域編址探測設備,不單指感煙感溫或其它種類火災探測器的數量,還包括該報警區域內手動報警按鈕,消火栓報警按鈕以及通過控制模組轉換信號的水流批示器,水壓力開關等。例如某型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容量為4迴路×128探測點,即每個控制迴路可控制128個編址探測點,智慧型建築中某報警區域編址設備總數為400個,則該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正好滿足區域報警要求。假設該報警區域內有600個探測編址點,顯然需要二台該型號控制器(一般這種情況下,應選用單台容量滿足600個探測編址點要求的產品作區域報警控制器)。
一般火災報警控制器標示容量都是單台控制器的最大容量,為了保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既能高效率又能高可靠性的工作,實際設計各迴路探測點時要考慮一定的信息餘量。關於這一點,G50106-98第5.1.2條有明確規定。綜合考慮建築結構與建築施工等因素影響,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區域火災報警器每迴路實際設計容量應為標稱容量的80~50%。
2.3 確定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
在火災自動報警與聯動控制系統中,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選配,一方面要滿足整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作要求,另一方面,還應該具備與智慧型建築中其它控制系統的通信界面。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與各個報警區域內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通信功能。(2)處理顯示整個系統報警信息,故障信息,聯動信息的功能;(3)應能根據火警信息,啟動消防聯動設備並顯示其狀態; (4)具備與智慧型建築中其它控制系統的通信界面。

聯動設備控制

消防聯動設備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執行部件,消防控制室接收火警信息後應能自動或手動啟動相應消防聯動設備。
3.1 智慧型建築中應具備的消防聯動設備及其功能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智慧型建築防火滅火要求,智慧型建築應具備以下全部或部分消防聯動設備: ■火災警報裝置與應急廣播,火災發生時警示或通知人員安全轉移; ■消防專用電話,火災報警,查詢情況,應急指揮,能與“119”直通; ■非消防電源控制,火災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燈控制; ■室內消火栓泵和噴淋水泵,火災時實施滅火; ■消防電梯運行控制; ■管網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乾粉滅火系統,火災確認後實施滅火; ■防火門,防火捲簾,防火閥的控制,火災時實施防火分隔,防止火災蔓延; ■防煙排煙風機,空調通風設備,送風閥,排煙閥乖,防止煙氣蔓延提供救生保障。
3.2 消防聯動設備的聯動要求
火災發生時,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警報信息,消防聯動控制器根據火災信息管理部聯動關係,輸出聯動信號,啟動有關消防設備實施防火滅火。
消防聯動必須在“自動”和“手動”狀態下均能實現。在自動情況下,智慧型建築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按照預先編制的聯動邏輯關係,在火災報警後,輸出自動控制指令,啟動相關設備動作。手動情況下,應能根據手工操作,實現對應控制。
系統布線及其與智慧型建築的適配性
由於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特殊地位,使得它在布線安裝方面有別於智慧型建築中其它控制系統。對線纜的選型和布線方式一要滿足自動報警裝置自身的技術條件,如其報警傳輸線大多數要求採用雙絞線等;二要滿足一定的機械強度,三要採取穿管保護、暗敷或阻燃措施,四要晝與其它低壓系統電纜豎井分開布設,五要使其傳輸網路不與其它傳輸網路共用。
從智慧型建築的概念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其聯動控制應當屬於建築設備自動化系統(BAS)範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庫存特殊的管理要求,其報警線,聯動線。通信線基本自成體系,與智慧型建築中綜合布線系統有相當差異,但就智慧型建築的發展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日趨成熟,二者在套用上的結合將越來越密切。關鍵在於智慧型建築中設計選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一定要考慮二者在連線界面上的適配性。使它們在安裝使用、運行以最好的方式結合起來。

常見故障

(一)主電源故障。檢查輸入電源是否完好,熔斷絲有無燒斷、接觸不良等情況。
(二)備用電源故障。檢查充電裝置、電池是否損壞,連線有無斷線。
(三)探測器迴路故障。檢查該迴路至火災探測器的接線是否完好,火災探測器有無被人取下,終端監控器有無損壞。
(四)誤報火警。應勘察誤報的火災探測器的現場有無蒸汽、油氣、粉塵等影響火災探測器正常工作的環境存在,如有,應設法排除。對於誤報頻繁而又無其他干擾影響正常工作的火災探測器,應及時更換。
(五)一時無法排除的故障,應立即通知生產廠家、施工或專業維修單位儘快修復,恢復正常工作。

問題

但是,我們也應該認識到,由於在我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研究、使用起步較晚,特別是船舶上安裝使用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生產國較多,而各國的規範要求不同,再加上其它原因,我們在防火監督檢查時,發現了許多問題,其主要問題是: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操作人員因種種原因工作調動,造成有些沒有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調入頂崗,不能熟悉掌握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尤其是船上存在的問題更為嚴重,有的船舶只有個別人對該船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有個初步了解。我們在對某油船消防檢查時問了船長、大副、值班水手幾個有關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問題,只有船長回答了一些提問,大副和值班水手都是一問三不知,這就很難保證一旦系統報警,馬上採取應變措施。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沒有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例如24小時值班制度、接警處置制度、定期檢查、值班記錄等,有的建立了也沒有認真執行。有的值班人員連值班記錄都不認真做,在檢查某單位值班記錄時,該系統的列印紙已經用完,值班員沒檢查,就照搬上一班的記錄,寫上正常。
三、值班人員責任心不強,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發生報警後,不是馬上按照規定採取措施,而是麻痹大意,想當然,消音了事。在某賓館進行檢查時,在三樓將一感煙探測器試驗報警,沒有發現值班員到現場查看。為此,我們問值班員為什麼不到現場查看,值班員講:認為是一般經常誤報的餐廳報警,隨手消了音,沒仔細查看編碼地址。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四、有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功能簡單,在報警控制柜上,只分成幾個區域,沒有單個探測器顯示,一旦發生報警,只能派人到報警的區域逐個查看有時碰到房間鎖門等問題,使查看人員很為難,延長了確定火災地點的時間。在對某油船檢查時,因船員上岸,好幾個房間上鎖,無法進入,對此,船長也認為是一個較難解決的問題。
五、船舶長年流動,很難保證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定期維修,使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探測器不能定期清洗,有的船舶從投入運行後,探測器就沒有清洗過,誤報、不報等情況的出現,也就不足為奇了。
六、有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因種種原因,不及時更換損壞的部件和探測器,或者採取拆東牆、補西牆,使系統不能正常使用,有的甚至擅自將系統停用。某接待處因系統損壞,誤報不斷,該單位不是主動聯繫維修廠家修復,而是擅自關機停用,問其原因,答曰:資金困難。
七、沒有按照使用環境的不同,選擇不同的探測器,如在經常產生煙霧的場所安裝感煙探測器,在易產生高溫的場所安裝感溫探測器,經常引起誤報,使值班人員容易產生麻痹大意的思想。某貨輪在浴室門口外走廊上安裝了一個感煙探測器,浴室產生的水蒸氣,經常引起該探測器報警,用船員的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認證書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認證書
講,報警就是浴室有人洗澡造成的。這樣長期下去,一旦真的火災發生,能否引起人們的注意就很難保證了。

建議

上述所列問題,影響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正常使用,對此,我們除了要加強監督檢查外,並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也就是說,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培訓機構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交通部廳公安字[2002]283號檔案也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值班、操作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培訓作了規定。交通港航系統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操作人員和船上的高級船員,大都根據要求參加了消防培訓。但是,如何保證這些操作人員的崗位相對穩定,單位應制訂製度並抓好落實。船舶單位船員因流動性較大,更應該根據人員的變化,隨時進行培訓,使上船人員儘快掌握本船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再者,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值班人員僅靠一次數小時的培訓是很難全面掌握的,而且時間長了.許多使用要求忘了,就更難適應值班要求了。我們在檢查時,所問的人員犬部分都參加過培訓。但是《並沒有真正達到問有所答,熟練操作。因此,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值班人員的培訓,不能一勞永逸,使用單位應定期對上述人員培訓,以保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正常使用並發揮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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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具有火災報警、故障報警、主、備電源自動切換、報警部位顯示、系統自檢、列印等功能。為了確保運行的可靠性,必須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①24小時值班制度: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必須要有專人24小時值班,無關人員不得隨意觸動,值班人員不得脫崗,認真填寫值班記錄。②定期檢查制度,應按要求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故障報警、復位、系統自檢、列印是否正常。每周對主、備電源進行自動切換試驗。每年對全部探測器、火災報警按紐進行卞次報警試驗,備用電源充、放電試驗。⑧接警處理制度: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發出火警報警後,值班人員應通過火警顯示、查明發生火警報警信號探測器的地址,立即派人到現場或者電話通知報警部位的人員查看是否起火,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如果是火警,應迅速撥打119電話,通知消防隊,並通知本單位及時組織人員撲救和疏散。如果是誤報,應查明誤報原因,排除故障,並做好記錄。船舶應根據其特點,建立適應船舶要求的制度,改變存在的無制度、無記錄、無專人值班等現象。
三、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目的,就是及時發現火災,及時採取滅火、疏散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火災帶來的損失。但是,現存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尤其是船舶,部分達不到這個要求,這些系統功能簡單,在報警控制柜上,只分成機艙、泵艙、生活區等幾個區域,缺少每個探測器地址顯示,其原因是;有的產品是我國早年開發、研製時的產品,有的是外國產品,隨船帶人,也都是十幾年;甚至二十年前的產品。這些產品都已落後,不符合現代消防的要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已達到智慧型型、全匯流排型和綜合型,系統一旦報警,馬上在顯示器上出現報警探測器的具體地址,一目了然。可以構想一下,有的區域一、二十個探測器,如果逐個房間查找著火點,將使用多長時間?撲救火災是分秒必爭的行動,如果為此原因而延誤了時間,使小火成災,將是多么令人遺憾!建議有關部門作出規定將此類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報廢,換成功能齊全的產品,以保障消防安全。
四、為了保障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安消防部門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作了規定。例如,山東省公安廳魯公消[1997]11號檔案規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單位必須與消防監督部門認可的消防設施維修保養企業簽訂維保契約。探測器在投入運行兩年後,應由專門清洗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清洗,清洗後應做回響閥值及其它功能試驗。消防設施不得擅自拆卸、停用。對上述規定,由於各種原因,有的地方並沒有認真執行或者較難執行。如船舶常年在海上運輸,流動性大,很難聯繫維修單位定期維修和清洗探測器。對此,建議船舶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維修和探測器的清洗,要利用塢修、舶修、較長時間停泊等機會,聯繫當地維修單位上船維修,並負責通知清洗單位對探測器進行清洗。同時,消防監督部門應嚴格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責,對擅自停用和不能保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正常運行的單位,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要加強對使用單位的消防宣傳,提高有關人員的防火意識,避免此類問題的出現。
五、探測器對使用環境有嚴格的要求,而從使用的情況看,有的探測器其工作環境達不到要求。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設計上的失誤,有使用環境的改變,有安裝地點的不當等,因此經常出現誤報,使值班人員容易產生麻痹大意的思想或者造成不必要的恐慌。所以,對探測器的安裝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的規定,根據安裝環境的不同,安裝符合要求的探測器。如果環境改變,同時要改裝適應新環境的探測器,以保障其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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