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意見
  • 發布文號:瀘市府發7號
  • 發布時間:2008-4-15
  • 發布單位:四川省瀘州市人民政府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意見
城鄉建設
瀘市府發7號
四川省瀘州市人民政府
2008-4-15

法規內容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形成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經濟高效、社會和諧的城鄉發展新格局,加快建設川滇黔渝結合部區域性中心城市步伐,切實加強和改進我市城鄉規劃工作,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城鄉規劃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我市積極發揮城鄉規劃在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指導和調控作用,全面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鄉建設和發展取得了可喜的變化。但是,城鄉規劃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難以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的要求。主要表現在:長期重視城市和場鎮規劃建設,忽視農村的規劃建設現象還存在;城鄉規劃依然存在體制性分割問題,規劃編制不適應城鄉結構快速演變和一體化發展的需要;規劃的實施和監管體系還不健全,城鄉建設中違反法律法規、違反規劃要求的現象還時有發生。
城鄉規劃既是指導和調控城鄉建設發展的基本手段,也是一項基本的公共政策,其核心任務是配置城鄉空間資源。在新形勢下,城鄉規劃更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城鄉、區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重要保障。加強城鄉規劃工作,有利於轉變城鄉建設和發展模式,增強城鄉綜合承載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有利於促進經濟成長方式轉變,有效保護生態環境,集約利用土地、空間及其他稀缺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有利於協調各方利益,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二、進一步明確城鄉規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按照統籌城鄉發展、提升城鎮化、建設新農村、促進城鄉一體化的要求,完善城鄉規劃編制體系,提高城鄉規劃編制水平,健全城鄉規劃決策機制,強化城鄉規劃實施監管,加快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空間規劃管治制度,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在城鄉建設中的戰略導向、統籌協調和空間資源配置作用。
(二)指導方針
1.堅持以人為本。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最佳化城鄉空間布局,提高城鄉建設的質量和水平,切實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2.堅持城鄉統籌。統籌安排城市和村鎮建設,統籌安排人民生活、產業發展和資源環境保護,統籌安排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布局,努力實現城鄉規劃一張圖、建設一盤棋、管理一張網。
3.堅持集約發展。深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依據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力爭以最小的資源消耗、環境代價取得最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4.堅持依法管治。依法開展城鄉規劃編制,嚴格執行城鄉規劃各項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城鄉規劃工作的透明度,切實加強城鄉規劃監管,確保城鄉規劃得到有效實施。
(三)目標任務
爭取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指導,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川南城鎮群規劃、成渝地區協調發展規劃等規劃相銜接、協調,形成由城市總體規劃、村鎮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鄉鎮規劃、村莊規劃、各種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等構成的、健全的城鄉規劃體系,形成層級明確、管治有效、民主透明的城鄉規劃決策、實施、監管機制和體系。
三、進一步強化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完善城鄉規劃編制體系
在我市市區和各縣基本完成新一輪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市縣域村鎮體系規劃、鄉鎮規劃工作的情況下,今後一段時間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城鄉統籌發展規劃、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重點地段城市設計和專項規劃的編制上,不斷完善城鄉規劃編制體系,提高城鄉規劃建設的特色和風貌,進一步提升城鄉規劃建設的水平和品質。
1.全面抓好城鄉統籌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城鄉統籌發展規劃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的根本和依據,市縣要把城鄉統籌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作為近期重點工作之一,要打破城鄉分割的局面,實現城鄉規劃的全覆蓋。中心城區要將三區範圍內的城鎮和村莊納入進行統一規劃,明確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各縣要抓好縣域範圍內的村鎮體系規劃編制,重點突出縣城周邊場鎮的產業發展、功能定位和空間布局,要通過縣城和重點場鎮的發展帶動農村的建設和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要通過城鄉統籌發展規劃,統籌布局城鄉居民點、產業發展空間、生態保護空間、農田保護空間和區域基礎設施廊道,統籌布局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實現城鄉規劃在縣市域範圍內的全覆蓋。各區縣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城鄉統籌規劃的編制。
2.認真做好鄉鎮和村莊規劃編制工作。各區縣要以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體系規劃為依據,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的要求,深化和完善鄉鎮、村莊規劃。編制鄉鎮規劃時,要將整個鄉鎮的行政區域納入進行村莊布局、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進行統籌規劃。要結合實施“千村示範”工程,加快村莊建設規劃編制工作,促進農村居民點的合理布局。鄉鎮和村莊規劃的編制,要落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基本要求,注重與自然環境的有機融合,突出鄉土特色和民族特色,嚴格保護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村落、古建築。全市所有鄉鎮要在2010年底以前完成鄉鎮規劃的編制或修編工作,所有村要在2015年底以前完成村莊規劃編制工作,並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進行報批。
3.切實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重點地段城市設計、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等專業規劃的編制。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加快編制城市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細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強規劃的可操作性和規劃管理的合法性,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都要實現控制性詳細規劃100%覆蓋,到2015年底,全市所有市級以上試點場鎮的建設用地都要實現控制性詳細規劃100%覆蓋。對城市重點地段和重要節點,還要編制城市設計,以加強規劃管理和控制,進一步提升城市的規劃建設品質。加強城市交通專業規劃編制工作,科學確定城市道路網路布局和城市停車場等靜態交通系統,強化各類交通要素的動態管理,加快完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提升城市交通功能。加快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進一步協調好地下管線的管位布局和建設時序,提高基礎設施建設的系統性和運營的安全性。要加快推進城鄉一體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專業規劃編制。當前,要結合城市總體規劃、鄉鎮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抓緊組織編制城鄉一體的供水排水、公共運輸、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設施專業規劃。
4.進一步加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編制。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快各級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鎮、森林公園等的保護規劃編制,進一步明確自然與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的強制性規定,對合理利用資源提出引導性和控制性要求,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保護規劃要劃定核心保護範圍,確定保護重點,落實保護措施。保護規劃未經批准的,不得進行各類項目建設。經批准的保護規劃,不得隨意調整,不得隨意縮小保護範圍。
(二)著力提高城鄉規劃編制水平
1.注重城鄉規劃編制的基礎工作。在編制各類城鄉規劃時,要加強現行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總結成功經驗,查找主要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要加強與各類規劃的協調和銜接,深入開展城鄉規劃編制前的基礎資料調查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影響和制約城鄉發展的人口、土地、水資源、能源和環境、現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等基礎資料的調查,為規劃編制提供科學依據。
2.完善城鄉規劃的主要內容。各類城鄉規劃編制都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科學確定城鄉生態環境、土地、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在城鄉規劃中劃定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範圍。資源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管理、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等涉及城鄉發展長期保障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要加強規劃實施的保障機制研究,制定嚴格的空間管治措施。
3.積極轉變城鄉規劃編制方式。要按照“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要求,積極轉變城鄉規劃編制方式,確保城鄉規劃編制既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和城鄉規劃的專業要求,又體現地方特色。積極運用市場競爭機制,特別是概念規劃以及城市設計、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等,應面向市場,通過招標選擇規劃設計單位。在規劃編制的各個階段,要充分徵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要採取新聞宣傳、網上公示、模型展覽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廣大民眾的意見,擴大公眾參與。
4.大力開放規劃設計市場。為全面提高各類城鄉規劃的編制水平和建設項目方案的規劃設計水平,要大力開放規劃設計市場,積極引進高水平、新理念的規劃編制單位和建築設計單位,參與我市的各類城鄉規劃編制和建設項目方案設計,堅決消除地方保護和行政壁壘。
(三)搞好城鄉規劃編制的組織和經費保障
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瀘州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城市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政府或市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縣城規劃區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由縣政府或縣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鄉鎮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各類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由同級政府或政府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各類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由同級財政保障,並根據規劃編制年度工作作好每年度資金安排。
完善城鄉規劃審批制度。城鄉規劃成果,由規劃批准機關依照法定程式組織審查。為提高規劃編制的民主化、科學化、合法化,城鄉規劃在編制過程中應組織專家進行諮詢和評審,應在一定範圍內徵求公眾意見,城鎮總體規劃成果還須依法經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查同意後方可依法上報審批,村莊規劃要在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上報審批。城鄉規劃成果要由規劃編制組織部門進行成果驗收,在確定已對照各級評審會的修改意見進行充分修改後方可上報審批。各種城鄉規劃必須遵循和符合上一層次城鄉規劃。各類城鄉規劃的修編和規劃強制性內容調整,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經原批准機關認定後方可進行。
四、強化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管
(一)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的專家諮詢和領導決策機制。市區縣都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城鄉規劃的專家諮詢機構和城鄉規劃委員會,各級城鄉規劃委員會要由各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組成。城鄉規劃的專家諮詢機構負責城鄉規劃編制和城鄉重大建設活動的技術諮詢和審查,城鄉規劃委員會要對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以切實提高規劃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
(二)突出城鄉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為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在城鄉建設、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綜合調控作用,區縣政府和區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保證城鄉規劃管理權的高度集中統一和獨立,不得向各種開發區、工業園區等下放城鄉規劃管理權。為加強對村鎮的規劃管理,各區縣應設立直屬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切實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劃撥土地的,未經規劃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項目核准或批准檔案,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土地手續;出讓土地的,未具有城鄉規劃部門的拍賣紅線和規劃設計條件,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工業項目、危化品項目等特殊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部門未出具用地規劃性質確認意見,有關部門不得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生產評估、消防審核等前期工作。城鄉規劃部門未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核發土地使用權證。在城鎮規劃區內,各種專項規劃、專業規劃等必須遵循和服從城鎮總體規劃。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段不得出讓、轉讓和開發建設。
(三)嚴格進行城鄉規劃許可。市區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及時調整城鄉規劃許可的辦事流程和前置條件,嚴格進行城鄉規劃許可工作。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堅決不得批准建設。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超出規劃用地範圍的用地不得出讓、轉讓和開發建設。未簽定土地使用權契約的,不得進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未辦理建設項目用地批准書或土地使用權證,以及開發建設項目使用性質與土地使用性質不符的,不得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嚴禁超土地拍賣規劃技術指標進行規劃許可。在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繼續建設的項目,必須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方能開工建設。
(四)加強建設項目許可後規劃監管。各類建設項目必須按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設,各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從嚴從重查處各種不按城鄉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對嚴重影響城鄉規劃或侵害權利關係人合法權益,且不能改正消除影響的依法進行拆除或沒收。建設用地轉讓過程中需要改變規劃控制指標的,必須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重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各類建設項目竣工後,必須嚴格按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圖紙和面積核發房屋產權證,未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同意,任何部門嚴禁擅自變更房屋使用性質。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各級政府、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執行和遵守《城鄉規劃法》的情況進行行政監察。對下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城鄉規劃法》作出的行政許可,上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查實後要責令其撤銷或予以直接撤銷。
(五)強化城鄉規劃公開工作。為進一步增強城鄉規劃的公開度和透明度,體現城鄉規劃的公開、公正、公平,我市要全面實施“陽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公布和公示工作,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對編制的各類城鄉規劃在報批前,必須進行公示,徵求和吸收公眾意見;在批准後,有條件的要利用網站、規劃展廳等多種形式進行常年公開。舊城改造項目、對規劃有重大調整的項目,以及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等城鄉規劃審批行為,在審批前均要進行公示或聽證,並徵得利害關係人的同意。所有建設項目要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公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房地產開發項目還要在售房場所公開經城鄉規劃部門簽章審批的總平面圖。
(六)加快建立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制度。為進一步規範城鄉規劃管理的各種行為,各區縣要在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的指導下,結合區縣的實際情況,儘快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規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規劃驗收、規劃公開等制度。要在不斷總結的基礎上,探索推廣建設項目會審制、方案比選制、專家諮詢制、公眾參與制等城鄉規劃管理的新辦法、新機制,不斷提高城鄉規劃管理水平。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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