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環境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瀋陽市環境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在1990.06.19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環境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6.19
  • 實施時間:1990.06.19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全市防治污染的整體能力,提高環境保護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基金是指市環境保護局設立的用於污染源治理的專項資金。包括:
(一)全市歷年徵收的超標排污費中用於污染源治理的資金;
(二)每年積累的污染源治理資金;
(三)貸款的利息、滯納金和挪用貸款的罰息,扣除按國家規定支付銀行手續費外,其餘部分納入基金;
(四)企事業單位治理污染自籌的資金;
(五)國家撥給地方的治理污染專項資金;
(六)市環境保護投資公司籌集的國際資金;
(七)其他有關資金。
第三條 環境保護基金中,除企事業單位自籌二資金外,全部屬國家所有。
環境保護基金由市環境保護局委託市環境保護投資公司按集中、有償使用原則,以貸款方式統一經營管理,並可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內,統籌安排調劑使用。
第四條 環境保護基金貸款發放和本息催收業務,委託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瀋陽市分行辦理。

第二章

基金劃撥與貸款計畫編制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局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將其徵收的當月超標排污費交入市財政。市財政局按國家有關規定,於每季開始後十日內,將上季度入庫的超標排污費中用於污染源治理的資金撥入市環境保護局。由市環境保護局將資金撥入市環境保護投資公司在銀行開立的“基金專戶”。
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投資公司根據市計畫經濟委員會確定的年度投資規模和市環境保護局下達的年度資金總額、分配比例、投資方向、污染治理重點以及申請貸款單位具體情況,編制基金貸款治理污染年度計畫,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和市計畫經濟委員會審批。
市計畫經濟委員會應將污染治理年度計畫納入市技術改造項目計畫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第七條 基金貸款治理污染年度計畫由市環境保護投資公司組織實施,並對資金使用、工程設計、施工招標、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貸款對象、條件與程式
第八條 基金貸款對象主要為交納超標排污費的市屬以上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基金貸款只能用於下列範圍的項目;
(一)市重點污染源治理項目;
(二)“三廢”綜合利用項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範項目;
(四)為消除污染,實行並、轉、遷單位的污染源治理項目;
(五)國家、省、市下達的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
(六)市環境保護局確定的其他治理污染源項目;
(七)環境保護技術開發項目。
第十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向市環境保護投資公司申請貸款:
(一)按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
(二)項目經可行性研究,具備開工條件;
(三)自籌資金占投資總額40%以上;
(四)具備還貸能力;
(五)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優先安排貸款:
(一)限期治理項目;
(二)污染嚴重,亟待治理的項目;
(三)自籌資金占投資總額60%以上的項目。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貸款的單位(以下稱借款單位),必須填寫《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貸款申請表》,附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檔案,經其主管部門預審,市建設銀行核實償還能力後,送市環境保護投資公司審查。
第十三條 貸款申請經市環保投資公司批准後,借款單位應將自籌資金存入市建設銀行。由市建設銀行同借款單位簽訂貸款契約,按契約發放貸款。
市建設銀行應監督貸款的使用,並按季向市環境保護投資公司提供貸款投放、回收等統計資料。

第四章

貸款期限與貸款利息
第十四條 貸款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十五條 用於污染源治理及“三廢”綜合利用項目的貸款月利率,一年期為4.2‰;二年期為4.8‰;三年期為5.4‰。
用於環境保護技術開發項目的貸款月利率,一年期為4.8‰;二年期為5.4‰;三年期為6‰。貸款利息按季收取。
第十六條 借款單位應當按期償還貸款,結算本息。
借款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另行計息:
(一)貸款逾期未還的,銀行有許可權期扣回,按貸款月利率5.4‰計息,並加收20%罰息。
(二)借款單位挪用貸款的,銀行有權回收部分或全部貸款;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按月利率5.4‰計息,並加收50%罰息。
(三)借款單位停止治理污染工程,要求終止貸款契約的,除全部退回貸款外,按月利率5.4‰計息,並加收5%罰息。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終止的,按貸款契約計息,並免計罰息。

第五章

貸款本金豁免與償還
第十七條 經市環境保護局批准,可豁免一定數額的貸款本金。豁免數額以其治理污染項目開工至竣工驗收年度所繳納的超標排污費總額中用於污染治理部分的資金數額為限。本金豁免一次性進行。
第十八條 貸款本金豁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污染治理工程投資規模、建設內容、竣工日期等符合貸款契約要求,污染治理工程質量達到設計標準;
(二)經監測確認各項數據符合設計要求;
(三)污染治理工程在試投產或試運行期內保持正常運行。
(四)正常運行並連續報出數據的污染排放監測計量設施。
第十九條 借款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只豁免可豁免數額的一部分:
(一)工程項目未按期竣工,但驗收合格的,豁免部分不得高於90%。
(二)工程項目按期竣工,但驗收未達到設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未達到設計要求的,追回全部貸款;達到設計要求的,豁免部分不得高於85%。
第二十條 貸款本息由借款單位用下列資金償還:
(一)自有資金:國營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生產發展基金;集體企業的公積金、合作事業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等自留自用資金。
(二)“三廢”綜合利用利潤,污染治理項目新增利潤。
(三)上級撥給的污染源治理資金。
企業還款數額較大,全部使用上列資金還款確有困難的單位,經市財政局批准,從項目投產使用之日起,可按貸款項目投產或使用前一年度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方式和數額逐年償還,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一條 貸款利息不予豁免。但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顯著的,可予部分貼息作為借款單位的獎勵金。貼息額度為應交利息的10%至15%。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環境保護投資公司基金經營收入分配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環境保護局制定。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基金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瀋陽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瀋陽市環境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及其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199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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