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

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成立於2003年8月30日。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瀋陽市房產局和瀋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具有非營利性的獨立社團法人資格。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社會公德,制定並監督執行專業守則和估價標準,實行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成為行業與政府溝通及信息傳遞的紐帶,促進瀋陽地區房地產估價行業健康發展,維護國家、法人、個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
  • 所屬地區:瀋陽市
  • 類型:房地產估價師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公約,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會自成立以來,加強自身建設,建立杜絕同業惡性競爭的機制,維護了開放透明、公平有序的房地產估價市場環境。2004年11月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成立了專家鑑定委員會,為房地產估價糾紛的調處、裁決提供專業鑑定意見。
業務範圍:
1、規範房地產估價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
2、開展調研為政府主管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3、開展市內外同行業交流協作、考察學習,推動發展瀋陽市房地產估價行業。
4、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各項培訓工作。
5、受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委託,開展各項有益活動。
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機構設定為:理事會、秘書處、專家鑑定委員會、學術交流組、培訓教育組、紀律考核組。

協會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提高從業人員的執業水準,堅持房地產評估的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保證房地產評估質量,維護房地產評估行業形象,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地產評估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檔案精神及《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章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房地產評估行業執業自律準則,是指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在房地產評估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業規範。本準則所稱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是經遼寧省建設廳及瀋陽市房產局依法批准進入房地產評估行業執業的、持有房地產評估資質證書的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本準則所稱的執業人員,是指經依法準入本行業,在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執業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於在本市範圍內從業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本準則對房地產評估機構中參與執行房地產評估業務的其他人員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二章 基本準則
第四條在本市從業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取得遼寧省建設廳及瀋陽市房產局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等級,及其頒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第五條執業人員應取得建設部、人事部頒發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證書或遼寧省建設廳頒發的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書,並按規定辦理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入會手續,成為協會會員。
第六條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市房地產評估行業的行規、行約。
第七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重視自身的信譽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機構從業人員恪守誠信服務原則,建立執業質量審核制度和執業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種違規操作行為。
第八條執業人員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廉潔自律,恪守執業自律準則。
第九條執業人員應不斷更新知識,必須參加本協會每年組織的規定學時的專業繼續教育培訓,以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條執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估價師改變執業機構必須按規定辦理註冊變更登記及勞動關係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房地產評估機構之間,應當相互尊重,團結協作,公平競爭,不得詆毀同行,不得損害同行利益。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十二條房地產評估機構在承接業務、評估操作和評估報告形成過程中,應當按評估技術規範操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和影響。
第十三條 執業人員在資料收集、調查、判斷和意見表達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對待評估業務中有關各方,不以主觀好惡或個人偏見行事,不允許因成見或偏見影響評估結果的客觀性。
第十四條房地產評估執業人員應具備的執業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和法規及行業協會的行規、行約。
(二)熟悉掌握評估技術規範、規程和掌握與房地產評估有關的市場信息,能把掌握的評估理論知識和評估實踐相結合,獨立完成承接的房地產評估業務,履行房地產評估協定書中規定的各項職責。
(三)撰寫的評估報告書中的數據信息資料均應真實可靠,房地產權屬核實、現場實地勘察狀況以及評估方法選擇等評估過程均應形成文字資料。
第十五條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執業:
(一)簽訂評估協定:評估業務由房地產評估機構統一接受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與委託方簽訂房地產評估協定,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安排承辦人員:房地產評估機構承辦房地產評估項目時,應當指定項目責任估價師。項目責任估價師應對評估報告負主要責任。
(三)現場查勘:執業人員必須對承接的評估項目進行實地查勘,並用攝影手段,作出記錄,現場查勘收集的資料應作為工作底稿歸檔。
(四)資料準備:執業人員應當根據委託評估的目的收集相關資料,必須對評估對象、交易案例等市場信息資料充分具備後,方可進行評估。
(五)選用評估方法:執業人員,應當根據評估技術規範、規程、結合評估目的、房地產現狀或規劃用途、價格類型,確定評估方案,選用評估方法。評估一項房地產價格,評估方法一般不少於兩種。
(六)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按規範的規定格式書寫。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執業估價師撰寫的評估報告應當建立嚴格的質量審核制度,向委託方出具的評估報告應有審核估價師、責任估價師及其他執業估價師簽名、蓋章(即本協會統一頒發的執業會員估價師專用印章)及評估機構印章。
第十六條機構統一收費 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按執業規則規定,完成評估業務後,由機構統一收費;同時也承擔相應的責任風險。
第四章 迴避與禁止行為
第十七條 執業人員與委託單位或其他當事人存在以下利害關係時,應向所在的評估機構主動申請迴避:
(一)曾在委託單位任職,離職後未滿兩年的;
(二)在委託單位有經濟利益的;
(三)與委託單位的負責人或委託事項的當事人有近親關係的;
(四)其他為保持獨立性而應迴避的事項。
第十八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個人名義接受委託或轉包評估業務;
(二)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同行的信譽,干預委託單位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
(三)以採取回扣、提成、削價競爭的方式招攬業務;
(四)執業人員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五)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為他人的評估結果簽字蓋章;
(六)違反法律、法規要求,泄漏委託人商業秘密;
(七)承接超過其資質規定範圍的評估項目;
(八)擅自提高或壓低收費標準;
(九)對管理部門要求填報的情況,不如實填報,弄虛作假;
(十)接受委託單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壓低評估價值,或隱瞞重要事實出具不真實的評估報告;
(十一)以任何方式從委託單位接受或向委託單位索取賄賂和其他好處;
(十二)未按《瀋陽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資質和從業範圍要求進行從業及對評估報告進行結果備案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評估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時,評估機構及責任估價師應有責任對評估結果進行覆核和解釋。當事人仍不滿意,在申請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的專家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時,原評估機構應積極配合,並尊重鑑定結果。
第二十條凡有違反本準則行為者,由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依違章違規的不同情況,可予以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等懲戒;情節嚴重的則建議遼寧省建設廳及瀋陽市房產局予以行政處理,降低或暫停或撤消房地產評估機構執業資質。對負有相應責任的執業人員,其從業機構要進行教育、批評,警告,對不符合要求的執業人員要及時調整或清理,情節嚴重的則建議遼寧省建設廳及瀋陽市房產局暫停或撤消其執業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準則經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會員大會通過後頒發並報遼寧省建設廳及瀋陽市房產局備案,本準則由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負責解釋及監督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準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提高從業人員的執業水準,堅持房地產評估的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保證房地產評估質量,維護房地產評估行業形象,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地產評估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檔案精神及《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章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房地產評估行業執業自律準則,是指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在房地產評估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業規範。本準則所稱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是經遼寧省建設廳及瀋陽市房產局依法批准進入房地產評估行業執業的、持有房地產評估資質證書的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本準則所稱的執業人員,是指經依法準入本行業,在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執業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於在本市範圍內從業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本準則對房地產評估機構中參與執行房地產評估業務的其他人員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二章 基本準則
第四條在本市從業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取得遼寧省建設廳及瀋陽市房產局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等級,及其頒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第五條執業人員應取得建設部、人事部頒發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證書或遼寧省建設廳頒發的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書,並按規定辦理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入會手續,成為協會會員。
第六條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市房地產評估行業的行規、行約。
第七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重視自身的信譽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機構從業人員恪守誠信服務原則,建立執業質量審核制度和執業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種違規操作行為。
第八條執業人員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廉潔自律,恪守執業自律準則。
第九條執業人員應不斷更新知識,必須參加本協會每年組織的規定學時的專業繼續教育培訓,以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條執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估價師改變執業機構必須按規定辦理註冊變更登記及勞動關係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房地產評估機構之間,應當相互尊重,團結協作,公平競爭,不得詆毀同行,不得損害同行利益。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十二條房地產評估機構在承接業務、評估操作和評估報告形成過程中,應當按評估技術規範操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和影響。
第十三條 執業人員在資料收集、調查、判斷和意見表達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對待評估業務中有關各方,不以主觀好惡或個人偏見行事,不允許因成見或偏見影響評估結果的客觀性。
第十四條房地產評估執業人員應具備的執業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和法規及行業協會的行規、行約。
(二)熟悉掌握評估技術規範、規程和掌握與房地產評估有關的市場信息,能把掌握的評估理論知識和評估實踐相結合,獨立完成承接的房地產評估業務,履行房地產評估協定書中規定的各項職責。
(三)撰寫的評估報告書中的數據信息資料均應真實可靠,房地產權屬核實、現場實地勘察狀況以及評估方法選擇等評估過程均應形成文字資料。
第十五條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執業:
(一)簽訂評估協定:評估業務由房地產評估機構統一接受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與委託方簽訂房地產評估協定,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安排承辦人員:房地產評估機構承辦房地產評估項目時,應當指定項目責任估價師。項目責任估價師應對評估報告負主要責任。
(三)現場查勘:執業人員必須對承接的評估項目進行實地查勘,並用攝影手段,作出記錄,現場查勘收集的資料應作為工作底稿歸檔。
(四)資料準備:執業人員應當根據委託評估的目的收集相關資料,必須對評估對象、交易案例等市場信息資料充分具備後,方可進行評估。
(五)選用評估方法:執業人員,應當根據評估技術規範、規程、結合評估目的、房地產現狀或規劃用途、價格類型,確定評估方案,選用評估方法。評估一項房地產價格,評估方法一般不少於兩種。
(六)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按規範的規定格式書寫。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執業估價師撰寫的評估報告應當建立嚴格的質量審核制度,向委託方出具的評估報告應有審核估價師、責任估價師及其他執業估價師簽名、蓋章(即本協會統一頒發的執業會員估價師專用印章)及評估機構印章。
第十六條機構統一收費 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按執業規則規定,完成評估業務後,由機構統一收費;同時也承擔相應的責任風險。
第四章 迴避與禁止行為
第十七條 執業人員與委託單位或其他當事人存在以下利害關係時,應向所在的評估機構主動申請迴避:
(一)曾在委託單位任職,離職後未滿兩年的;
(二)在委託單位有經濟利益的;
(三)與委託單位的負責人或委託事項的當事人有近親關係的;
(四)其他為保持獨立性而應迴避的事項。
第十八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個人名義接受委託或轉包評估業務;
(二)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同行的信譽,干預委託單位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
(三)以採取回扣、提成、削價競爭的方式招攬業務;
(四)執業人員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五)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為他人的評估結果簽字蓋章;
(六)違反法律、法規要求,泄漏委託人商業秘密;
(七)承接超過其資質規定範圍的評估項目;
(八)擅自提高或壓低收費標準;
(九)對管理部門要求填報的情況,不如實填報,弄虛作假;
(十)接受委託單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壓低評估價值,或隱瞞重要事實出具不真實的評估報告;
(十一)以任何方式從委託單位接受或向委託單位索取賄賂和其他好處;
(十二)未按《瀋陽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資質和從業範圍要求進行從業及對評估報告進行結果備案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評估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時,評估機構及責任估價師應有責任對評估結果進行覆核和解釋。當事人仍不滿意,在申請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的專家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時,原評估機構應積極配合,並尊重鑑定結果。
第二十條凡有違反本準則行為者,由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依違章違規的不同情況,可予以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等懲戒;情節嚴重的則建議遼寧省建設廳及瀋陽市房產局予以行政處理,降低或暫停或撤消房地產評估機構執業資質。對負有相應責任的執業人員,其從業機構要進行教育、批評,警告,對不符合要求的執業人員要及時調整或清理,情節嚴重的則建議遼寧省建設廳及瀋陽市房產局暫停或撤消其執業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準則經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會員大會通過後頒發並報遼寧省建設廳及瀋陽市房產局備案,本準則由瀋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負責解釋及監督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準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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