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管理辦法

《瀋陽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加強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的管理,維護建築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建築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瀋陽市實際而制定的辦法,適用於在瀋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以及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管理辦法
  • 政號:沈政辦發[2010]66號
  • 通知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通知時間: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轉發通知,正文內容,

轉發通知

轉發市建委等部門瀋陽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建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瀋陽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正文內容

瀋陽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加強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的管理,維護建築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含農民工,下同)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建築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瀋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簡稱建設單位),以及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簡稱“社保費”)的統一管理,其所屬的市建築企業管理站(簡稱市建管站)具體負責社保費的收取、撥付、檢查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和完善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社會保險政策、社會保險費核定及落實從業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社保費財政專戶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社保費用於建築施工企業為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支出,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農民工醫療工傷綜合保險等項目。社保費的計取標準為建設工程總造價的3.07%,由建設單位直接向市建管站繳納。
第五條 社保費屬於社會保險收費,是建設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應按國家現行有關取費規定計入工程總造價,在報價中單獨列項,不參加招標競爭。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繳納社保費,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減免社保費,不得將應繳納的社保費轉嫁給建築施工企業。
第六條 繳納社保費採取建設工程開工前預繳,竣工後結算的辦法。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辦理中標備案手續之前預繳社保費,並憑繳費證明辦理《中標通知書》備案、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按實際建設工程總造價結清社保費,憑社保費結清手續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按下列規定繳納社保費:
(一)建設工程總造價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一次預繳全額社保費。
(二)建設工程總造價3000萬元以上1億元(含1億元)以下的,首次預繳社保費為總額的50%。
(三)建設工程總造價1億元以上5億元(含5億元)以下的,首次預繳社保費為總額的30%。
(四)建設工程總造價5億元以上的,首次預繳社保費為總額的20%。
欠繳的社保費按市建築企業管理站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繳納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協定書》規定執行。
第八條 赴外埠施工的我市建築施工企業,當地實行社保費統一管理的,其社保費應當委託當地社會保障費管理機構收取,結算後轉入我市社保費專用賬戶;當地未實行社保費統一管理的,仍由建築施工企業直接向建設單位計取。
第九條 社保費的收取使用市財政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款收據,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條 市建管站預收的社保費,根據省建設廳、財政廳《遼寧省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有關規定,撥付給建築施工企業,用於支付企業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市建管站每季度向建築施工企業撥付1次社保費,年終決算,結餘部分轉入下年度。
執行《遼寧省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的外市建築施工企業,須到我市相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規費計取標準。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為社保費撥付對象:
(一)已經取得《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遼寧省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企業從業人員已參加社會保險的。
(三)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健全的。
(四)在指定銀行設立社保費專用賬戶的。
(五)外埠建築施工企業有完整入沈備案手續的。
第十二條 對市建管站撥付給建築施工企業的社保費,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建管站在撥付社保費前,應當對建築施工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審核,手續不全的不予撥付。
第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對市建管站撥付的社會保障費用應單獨建賬。市建管站應健全社保費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建築施工企業的有關賬目,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接受檢查。
第十五條 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的建築業外埠從業人員與參保建築施工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可在我市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 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達到國家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城鎮從業人員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辦理。
第十八條 對建設單位不繳納社保費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中標通知書》備案、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按《建設工程社保費繳納協定書》繳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保費和滯納金的,除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外,由市建管站申請司法機關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冒領、擠占、挪用、截留社保費的,由市建管站追回已撥付的社保費。
第二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市建管站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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