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委託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委託機關對受委託機關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負責監督檢查,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受委託機關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執法權,不得將委託職權再轉給其它組織和個人。

第六條本規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委託管理的若干規定
  • 詞性:名詞
  • 時間:2004年6月1日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一條為了提高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房產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實施統一管理,但可根據工作需要實施委託管理。
受委託機關必須是具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
第三條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應當簽訂《行政執法委託書》,其委託的許可權和範圍等事項應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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