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土地儲備辦法

《瀋陽市土地儲備辦法》於2004年4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遼寧省首部對土地儲備進行有效管理的法規,《辦法》的實施保證了政府對土地有優先儲備權,在規範土地市場,合理利用土地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土地儲備辦法
  • 目的:保證了政府對土地有優先儲備權
  • 實施日期:2004年4月1日
  • 歸屬:遼寧省
  • 類型:辦法
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規範土地市場,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對國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購,對集體土地依法徵用後予以儲存的行為。
第四條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土地儲備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土地儲備工作。
市計畫、城建、房產、財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土地儲備方式和補償
第五條市土地儲備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制定土地儲備中長期和年度計畫,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規劃性質為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的建設用地和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應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由市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儲備。
第七條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應無償收回的,以無償收回方式儲備,不予補償;其他劃撥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收回方式儲備,並按登記用途的土地使用權評估值、地上建築物評估淨值或殘值之和予以補償。
登記用途為工業類的,規劃為住宅或商業建設用地部分的土地使用權評估值高於工業類的,按照在工業土地使用權評估值基礎上,加上不超過規劃用途高出部分的40%予以補償。
第八條對出讓、租賃、折股、作價投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下列方式進行儲備和補償:
(一)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規定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以無償收回方式儲備,地上建築物不予補償,契約另有約定或土地處置批准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使用期限未滿以提前收回方式儲備或以出讓、折股、作價投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按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評估值與地上建築物淨值之和予以補償;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自政府儲備決定下達之日起,租賃契約或批准檔案自行廢止,恢復為劃撥用地,並按劃撥用地予以補償。契約另有約定或土地處置批准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轉讓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含以買賣房屋名義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住宅樓房除外,下同)時,必須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報轉讓價格,在同等條件下,政府可以優先收購方式予以儲備。轉讓以劃撥用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按審批許可權報人民政府審批。屬於儲備範圍的,應按第八條規定予以儲備和補償;不屬於儲備範圍的,經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辦理有關土地處置審批手續。未經批准擅自轉讓的,房產、土地等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土地儲備的補償,除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給予土地和房屋補償外,對其他費用的補償按照《瀋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經依法確認為閒置的國有土地,按有關規定應予以收回的,以收回方式儲備,應予補償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屬於儲備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以依法徵用方式儲備,征地補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市土地儲備機構擬訂土地儲備方案,由市土地儲備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儲備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土地儲備決定,收回土地儲備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土地儲備範圍內的土地、房屋產權人,在土地儲備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與市土地儲備機構簽定土地儲備補償協定,市土地儲備機構按土地儲備補償協定進行補償;達不成儲備協定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評估確定拆遷補償費用,或者按《瀋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費用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支付。
儲備土地的整理和利用
第十五條按本辦法規定由政府儲備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統一組織進行供地前的開發整理,形成建設用地條件後以淨地方式供應。
儲備土地的供應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經營性用地出讓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的土地在供應前採取出租等方式加以利用。利用方案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對已儲備土地進行利用所得收益上繳同級財政,主要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市土地儲備機構為籌措土地儲備資金需以儲備土地抵押貸款的,須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儲備的土地不得設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抵押。
土地儲備資金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的資金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銀行貸款;
(三)其他融資渠道。
第十九條土地儲備資金用於下列用途:
(一)土地儲備補償費用;
(二)土地儲備整理費用;
(三)土地儲備的利用、管理等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市土地儲備管理部門應將儲備土地供應後所獲收益金繳入財政專用賬戶。土地儲備、整理、利用和管理等費用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填列結算清單,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部門確認、清算。
土地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劃撥方式供應已儲備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必須向市土地儲備機構支付儲備、整理及管理等成本費用。涉及道路、綠化等市政用地的拆遷費用與可供應建設用地的出讓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未按規定履行有關手續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三條原土地使用權人不按土地儲備補償協定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或違反協定約定對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作其他處理的,市土地儲備機構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並按協定約定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市土地儲備機構未按土地儲備補償協定約定支付補償費用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要求市土地儲備機構按協定約定支付補償費用和違約賠償。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為個人或他人謀取利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二十六條縣(市)人民政府儲備土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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