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工業園區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工業園區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 文體:通知
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工業園區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工業園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自2013年建立工業園區財政管理體制以來,基本理順了市與區財政分配關係,激發了工業園區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區級財政功能基本具備。為健全有利於科學發展的財政體制,促進工業園區經濟社會發展和開發建設,市政府決定對工業園區財政管理體制進行完善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與區支出的劃分
根據市與區事權的劃分,市級財政主要承擔市直機關運轉所需經費、市級直接管理事業發展支出、協調地區發展以及事關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項目建設支出。區財政主要承擔工業園區正常運轉所需經費,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區級政府債務還本付息支出。
二、市與區收入的劃分
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結合的原則,按稅種及項目劃分市級固定收入、區級固定收入、市與區共享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市級固定收入
契稅;資源稅;市級及以上重點企業繳納的各種稅費(含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市級及以上投資的重大項目、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招商引資的項目所繳納的各種稅費;市級固定稅源戶(包括油田所屬企業)因經營發展需要從市城區搬遷到工業園區,或在工業園區投資上項目、設立分廠(分公司)、子公司所繳納的各種稅費;市級固定稅源戶企業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和經營場地發生變化後所繳納的各種稅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及由其提取的相關收入。
(二)區級固定收入
除市級固定收入外,工業園區管轄區內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其他稅收。工業園區管轄區外由工業園區管理的企業和項目,除市級固定收入外的其他稅收。
工業園區管轄區內原屬其他縣(區)管理的企業實現的稅收,以2013—2015年三年收入平均數為基數,當年實現的稅收基數部分劃歸原屬縣(區),增量部分原屬縣(區)與工業園區按4:6的比例分成。工業園區管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繳納的稅收,除政策另有規定外,留歸工業園區。
(三)市與區共享收入
除市級固定收入外,工業園區範圍內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其他各項收入
包括非稅收入、債務收入等,仍沿用現行分級管理辦法(中央、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體制結算
(一)共享收入分成結算
增值稅和營業稅(兩者合併計算)、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以2015年為基數,增量部分市級分別分成15%;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2015年為基數,增量部分市級分別分成50%、30%。因為全面實行營改增稅制改革試點政策,為保障區級既得利益,在確定基數時將2015年增值稅、營業稅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合併計算作為增值稅基數(按可比口徑計算)。
(二)市級重點項目及市屬固定收入企業建設補助
在市級重點項目建設以及市屬固定收入企業設立、建設、運營過程中,工業園區做出積極貢獻的,建設項目及企業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30%,市財政年終結算補助工業園區(享受獎勵激勵優惠政策的除外)。具體納入補助範圍的企業名單,由工業園區提出申請,市政府根據工業園區前期承擔工作情況研究確定,實行一事一議。
(三)支持發展專項資金
為支持工業園區開發建設,2016—2018年,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補助資金1500萬元,用於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
(四)市級及以下企業優惠政策執行
工業園區管轄區內個體工商戶、中小企業、產業發展、創新創業等享受國家、省和市同等優惠政策。市級制定的企業稅費優惠政策,按其規定由市級財政或受益財政承擔;區級制定的稅費優惠政策由區財政承擔。
(五)上級結算事項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區財政獨立承擔省級上解等結算事項,由市財政通過年終結算辦理。如國家、省出台重大稅制調整或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等政策變動,市與區財政管理體製作相應調整。
四、支出管理
區財政要嚴格預算管理,集中財力保障重點。除參照市本級政策標準核定安排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和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外,其餘部分要重點保障民生政策兌現、社會事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和到期債務償還等。
五、債務管理
工業園區政府債務由區財政承擔,負責安排落實償債還本付息資金。考慮工業園區開發建設任務較重,市財政將視本級財力可能適當予以補助。
六、配套措施
(一)激勵措施
落實各項獎勵激勵政策。按照省對市縣產業集聚區激勵辦法,工業園區稅收收入超過基數按比例集中上解省財政部分,待省財政返還後,市財政及時返還區財政,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省下達我市的地方政府債券額度,適當向工業園區傾斜,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工業園區及其所屬單位、企業享受加快濮陽發展有關檔案所規定的政策優惠。
(二)工作程式
1.工業園區管理範圍內的稅收收入,由區國稅、地稅專職征管機構負責征管。
2.工業園區管理範圍內市級固定收入,除契稅、資源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直接繳入市級國庫外,其餘部分以及區級固定收入、市與區共享收入全部繳入區級國庫。體制結算事項通過結算統一辦理。
3.市級及以上財政對區級的補助資金,通過財政補助指標檔案下達;對區收入結算和財政補助指標撥款,通過國庫現金調度辦理。
4.區管委會每年要編制財政預算、決算,由市財政匯總並報市政府審定後,統一向市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預算經市人大審議通過後,組織預算執行。
(三)嚴格財稅管理。區管委會要切實加強財政管理,建立健全預決算和各項財政規章制度;大力發展經濟,培植財源,確保財政收入穩定增長;調整最佳化支出結構,統籌安排財政支出,確保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工業園區稅收征管機構分別負責各自範圍內的稅收征管,按規定級次入庫;健全征管機制和手段,強化征管,依法治稅,努力提高征管效率。國庫部門要及時調整入庫程式,確保財政收入入庫的準確性、及時性。
(四)加強財政體制運行監督與分析。各級財政、稅務、國庫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發現問題及時溝通,深入研究,妥善解決,對運行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及時提出改善、改進的辦法。採取有力措施,落實好各項政策,確保財政體制的順利運行。
七、實施時間
本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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