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施辦法

《濟南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施辦法》是濟南市政府2001年6月18日發布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6月18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根據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各黨派、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本級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第四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濟南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是行政事業單位對占用的國有資產享有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單位財務隸屬關係組織實施。按財務隸屬關係不便組織實施的,可按行政隸屬關係組織實施。
第六條 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單位地址;
(三)單位負責人;
(四)單位性質;
(五)主管部門;
(六)資產總額;
(七)負債總額;
(八)國有資產總額;
(九)補充資料。
第六條 設立產權登記,適用於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此類單位應在批准成立後3O日內,辦理申領《產權登記證》手續。申領時,單位應填報《產權登記證》中的設立登記表,一式三聯,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批准設立的檔案;
(二)國有資產總額及來源證明;
(三)土地證、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固定資產匯總表及明細表;
(五)其他。
第八條 變動產權登記,適用於出現分立、合併、改制或隸屬關係、單位名稱發生變化等情形的行政事業單位。此類單位應在批准變動後30日內,辦理變動產權登記。辦理時應提交如下檔案、證件和資料:
(一)原《產權登記證》;
(二)批准分立、合併或改制的檔案;
(三)資產清查或評估的報告及確認書;
(四)資產移交協定書;
(五)其他。
第九條 撤銷產權登記,適用於撤銷、被合併的行政事業單位。此類單位應在批准撤銷或被合併後3O日內,辦理撤銷產權登記手續,並提交如下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批准撤銷的檔案;
(二)終止財務決算報告及財務審計報告;
(三)資產清查報告書;
(四)資產評估報告及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五)資產處置請示及國資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批覆;
(六)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七)資產移交書;
(八)其他。
第十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年度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辦理完畢。年度檢查內容是:
(一)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情況;
(二)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情況;
(三)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況。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時,被檢查的行政事業單位應提交如下檔案、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產權登記證》;
(二)單位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三)國有資產增減變動審批檔案;
(四)固定資產增減變動表;
(五)其他。
第十一條 申辦產權登記的程式為:
(一)單位提供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填寫《產權登記證》的有關欄目;
(二)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
(三)到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審定手續;
(四)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核發、換髮、撤銷或年度檢查手續。
第十二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產權登記及其年度檢查的;
(二)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或證明檔案,騙取產權登記及其年度檢查的;
(三)偽造、塗改、出借、出租、出賣產權登記證(表)的。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及其年度檢查,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產權登記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縣(市)區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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