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直管公房置換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直管公房使用權轉讓,第三章 直管公房轉租,第四章 直管公房調整,第五章 直管公房互換使用,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濟南市直管公房置換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直管公房置換行為,盤活存量房產,活躍房地產市場,根據《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直管公房置換,是指合法租用本市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單位)將其承租的直管公房轉讓、轉租、調整和互換使用的行為。
第三條直管公房置換,按照平等互利、誠實信用、依法管理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直管公房置換工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各區房管部門、市公用房屋管修處(以下稱房屋經營管理單位)受市房產管理部門委託,按照經營管理範圍,具體負責所管轄範圍內直管公房置換的業務工作。

第二章 直管公房使用權轉讓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直管公房使用權轉讓,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轉讓人),經審批將自己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房使用權按規定的程式有償或無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六條承租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將自己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房使用權實行轉讓:
(一)拖欠房屋租金的;
(二)有房屋租賃糾紛的;
(三)損壞房屋未按要求修復和賠償損失的;
(四)成套房屋轉讓其中部分使用權的;
(五)已列入拆遷凍結期限內的;
(六)居民轉讓房屋使用權後,成為新的住房困難戶的;
(七)鑑定屬危險房屋的;
(八)已進入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程式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得轉讓的。
第七條轉讓直管公房使用權的,轉讓人須經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批准;不予批准的,應向當事人書面說明情況。 第八條有償轉讓直管公房使用權的,下列當事人在同等價格條件下有權優先受讓直管公房使用權:
(一)房屋經營管理單位;
(二)該轉讓房屋的聯房戶;
(三)人均居住面積低於本市居民人均居住水平的。
第九條無償轉讓直管公房使用權的,由具備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單位評估作價,作為當事人繳納稅費的依據。
第十條轉讓直管公房使用權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轉讓人將其合法承租的直管公房轉讓使用的,應徵得同戶籍、同住成年人的同意,並向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允許轉讓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分別持申請書、直管公房租賃證、租賃契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等填寫《濟南市直管公房使用權轉讓審批表》;
(三)有償轉讓的,轉讓雙方如實申請直管公房轉讓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四)轉讓人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房屋經營管理單位交納置換服務費;
(五)受讓人辦理直管公房承租人姓名變更手續,領取新的直管公房租賃證。 居民轉讓由單位承租的直管公有住宅及單位轉讓承租的直管非住宅房屋時,須憑單位同意轉讓的證明,按前款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轉讓直管公房使用權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辦理完畢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直接收購直管公房使用權的,可將受讓的直管公房使用權再有償轉讓給他人。
第十三條私自轉讓直管公房使用權的,轉讓協定無效,房屋經營管理單位可依法解除與原承租人的租賃關係,收回出租房屋,有償安置他人。

第三章 直管公房轉租

第十四條直管公房轉租,是指承租人(轉租人)經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批准,將其合法承租的直管公房在一定期限內轉租給第三人(受轉租人),並實行協定租金的行為。
第十五條直管公房轉租時,轉租人須持轉租申請書,租賃證、租賃契約、身份證明、其他同住人同意轉租的證明(轉租人是單位的,應當持單位同意轉祖的證明),向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經批准實行轉租的直管公房,由房屋經營管理單位、轉租人和受轉租人三方簽訂轉租協定,並協商議定租金。
第十六條直管公房轉租的,轉祖人除按本市規定的直管公房租主標準交納租金外,還須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房屋經營管理單位交納置換服務費。
第十七條直管公房轉租期間,受轉租人享有原承租人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但受轉租人不能購買該房產權。
第十八條直管公房轉租期間,受轉租人不得將該房再行轉讓;如遇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按拆遷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私自轉租直管公房的,轉租行為無效,房屋經營管理單位可依法收回房屋,有償安置他人。

第四章 直管公房調整

第二十條直管公房調整,是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因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或因辦公、生產、經營等需要,對其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房或其內部職工作住房進行調整使用過程中,涉及直管公房承租人變更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直管公房實行有償調整使用原則。對單位調整使用直管公房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單位調整房屋涉及直管公房承租人變更的,調整單位須事前持介紹信、調整使用證明向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提出書面調整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新的直管公房承租人所在單位應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房屋經營管理單位交納置換服務費後,方可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三條調整直管公房使用權時,原承租人必須交清欠租和處理完畢房屋的有關遺留問題;新承租人必須憑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直管公房遷入證辦理租賃手續後方可承租使用。
第二十四條未按規定辦理手續而擅自調整使用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可責令限期寫明情況並補辦調整手續。對拒不辦理手續的,視為私自轉租、轉讓行為,房屋經營管理單位可依法收回房屋使用權。

第五章 直管公房互換使用

第二十五條直管公房互換使用,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將其承租使用的直管公房與其他當事人承租使用的房屋相互交換使用,並相應變更承租人姓名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直管公房互換使用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互換房屋使用權的各方當事人工換房屋使用權時,應徵得同戶籍、同住成年人的同意並簽署意見;屬單位承租非住宅房屋之間互換使用權的,應出具單位同意互換使用的證明;
(二)互換使用權的房屋同屬一個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管轄的,互換各方當事人簽訂房屋互換協定書後,到房屋所屬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批准手續;互換房屋分屬兩個不同經營管理單位管理的,互換各方當事人簽訂互換協定書後,分別到房屋所屬經營管理單位辦理批准手續;
(三)房屋互換當事人,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分別向房屋所屬的經營管理單位交納房屋置換服務費;
(四)互換各方當事人分別到對方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辦理承租人更名手續,領取新的房屋租賃證。
第二十七條互換房屋使用權,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應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辦理完畢所有相關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所收取的直管公房置換費用應作為房屋維修費,主要用於房屋的維修工作,並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直管公房置換當事人除繳納本辦法所規定的服務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外,不再交納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直管公房置換後,其權屬性質不變,新承租人仍應按當時的租金標準交納直管公房租金。新承租人經批准可以按當時房改政策購買現租住房屋,但置換時支付的款項,不得沖抵購房款。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發布前本市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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