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管理辦法

《濟南市城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管理辦法》在1991.06.25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6.25
  • 實施時間:1991.06.25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的統一管理,根據《濟南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市區建成區、近郊鎮、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及獨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工業區。
第三條 城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實行平等、互利、自願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項目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隊伍實行有償服務:
(一)專用道路、廣場、集貿市場及單位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
(二)機關、團體、部隊、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內的生產垃圾、營業垃圾、生活垃圾、廁所糞便(化糞池)的清運、處理;
(三)單位和個人認為需要委託環境衛生專業隊伍實行有償服務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委託環境衛生專業隊伍實行環境衛生有償服務,應當事先簽訂契約,並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服務項目、地點;
(二)服務數量和質量;
(三)服務費用;
(四)履行期限、方式;
(五)違約責任。
第六條 環境衛生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按照略高於成本的原則,由市物價局會同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制定。
第七條 收取的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有償服務的日常費用開支和車輛機具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
第八條 環境衛生專業人員在有償服務中,應遵守職業道德,恪守契約,保證服務質量;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認真履行義務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九條 各級物價部門應加強對環境衛生有償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濟南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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