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容貌管理辦法

發布於1991年3月11日的濟南市地方法規,由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容貌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1-03-11
  • 生效日期:1991-03-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5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濟南市城市容貌管理辦法
(1991年3月1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
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容貌管理,建設文明整潔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城市容貌的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和改善城市容貌的義務,並有權檢舉、揭發和制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章 建築景觀管理
第四條在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和擴建建(構)築物,其造型和外粉飾必須美觀大方,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建築造型和外粉飾設計方案須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五條市區建(構)築物的產權單位須加強對建(構)築物的維護和管理。建(構)築物外部污染嚴重或色彩脫落的,應當及時進行沖刷或粉飾。城市道路兩側建(構)築物外粉飾需要更新的,產權單位應將更新設計方案報送市城建管理部門審批。
第六條具有歷史紀念性和代表性的建(構)築物,其產權單位應及時沖刷和修整,保持原外粉飾的風貌特色,不得擅自改動,確需改動的,須經文物管理等有關部門同意後,報市城建管理部門批准。
第七條城市道路兩側的單位和居民一律不得改裝建築物的陽台和外走廊。在陽台、外走廊堆放物品不得超過護欄高度;晾曬衣服不得超過護欄範圍:擺放的花盆,其底部不得超越出護欄外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築物頂部堆放物料、加蓋小屋。
第八條在市區新建或改建圍牆,其高度不得超過180厘米。主要道路和繁華地區一般不得新建實體圍牆。原有的實體圍牆應逐步改造為全透景圍牆,有條件的單位應設綠籬、花壇、柵欄。確需保留或新建實體圍牆的,須對沿街牆面進行美化處理,或栽種攀緣植物。
新建和改建圍牆,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在城市規劃道路以內修建臨時圍牆的,由市城建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章 商業設施管理
第九條城市道路兩側商業設施的外部裝修,必須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裝修施工單位承擔,建設單位須持營業執照、裝修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等有關資料,報經市城建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條城市主幹道兩側一律不準設定商亭。在其他道路兩側設定商亭的,應經城建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定點批准後,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商亭結構應簡便、牢固,造型美觀、新穎。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兩側的商店,應保持店容店貌的門前整潔。主幹道紅線以內,不得隨意搭設涼棚和增設銷售攤點。因季節變化確需臨時搭設防雨防曬涼棚和在主幹道以外的道路兩側設定臨時性銷售攤點的,須經市城建管理部門批准;批准期限過後,須立即拆除和撤銷。
第十二條商店櫥窗宣傳設計應美觀大方,藝術性強,並保持新穎、整潔。使用的商品報導牌應製作精美,擺放整齊,不得用門板、箱板等代替。
第十三條商店牌匾的造型、色彩應美觀大方,充分體現商業特點,牌匾文字應當書寫正確、規範,拼音文字不得與外文混用。
第十四條各類戶外廣告的設定、張貼不得妨礙市容和道路交通。戶外大型廣告牌,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報市城建管理部門審批後,按指定的地點設定;其他各類廣告、傳單、聲明、啟事等,必須張貼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不得隨意張貼。
第四章 公共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市、區城建管理部門應保持城市道路、廣場、橋涵的路面完好無損,發現坑凹、油包和嚴重龜裂,應及時進行維修。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兩側的單位和居民,不得占用道路修建臨時性或永久性建(構)築物;不得堆放物品或占用道路作業;不得隨地亂倒垃圾、污水、污物。環境衛生作業人員不得將垃圾、雜物掃入道路排水井內。
經市城建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批准,臨時刨掘和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在限期內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給水、排水、排污管道的維護和管理,保持暢通,不得冒溢路面;廁所糞便未經沉澱處理,不得排入污水管道;清挖出的下水道污泥應立即運走,不得在路面積存。
第十八條園林綠化管理單位應當保持沿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坪的整潔和美觀,栽培整修作業遺留的渣土和樹枝,應及時清除。
第十九條經批准在城市道路和道路兩側設定交通崗、治安亭、交通檢查亭、郵政亭、電話亭、書亭、讀報欄、宣傳欄、畫廊、垃圾箱、果皮箱、路標、站牌、標誌牌、候車棚、安全欄、分離墩等設施的,其設定單位應定期粉刷和維修。凡同類設施,其外形、色彩必須一致,並與異類設定有明顯區別。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不得新建跨越城市道路的架空管道設施,已建成的,應逐步進行改造。
第二十一條因節日或大型活動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懸掛的標語,應在節日或大型活動過後兩日內摘除。
第五章 臨時設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占用城市道路設定農貿市場、小商店市場、早市和夜市,應在不影響市容和交通的前提下,由市城建管理部門和市財委會同市規劃、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門選址,報市政府批准。集貿市場占用路段道路的養護和維修,由市場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占用城市道路設定臨時停車場和看車處的,須經市城建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批准。臨時停車場和看車處妨礙城市道路交通時,應及時調整。
第二十四條建築施工現場的臨時工棚應設定適當,不得影響市容觀瞻;材料、機具應擺放整齊;工程的臨街立面必須圍擋;施工廢水、泥漿不得外溢路面、堵塞管道;工程廢土必須隨產隨清;有毒有害廢渣,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後,按城建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傾倒。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須及時拆除施工中使用的臨時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將施工現場清理乾淨。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城建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遵守本辦法,對改善城市容貌有突出貢獻的;
(二)城市容貌管理人員忠於職守,成績顯著的;
(三)舉報和制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城建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市城建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批評教育、警告;
(二)限期改正違章行為,拆除違章建(構)築物;
(三)賠償經濟損失;
(四)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對阻撓檢查,侮辱、毆打城建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城建管理人員應忠於職守,依法行使管理權;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各縣城和建制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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