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國防教育若干規定

濟南市自1991年12月20日頒布國防教育若干規定,在濟南市範圍內各單位,人民,學校等組織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好好學習和宣傳國防教育。這對於公民國防意識的提高,增強保衛社會主義國家的觀念,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國防教育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504
  • 發布日期:1991-12-20
  • 生效日期:1991-12-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12-20
【生效日期】1991-1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國防教育若干規定
(1991年11月27日濟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12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民國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國防意識,增強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觀念,保障和促進國防建設、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山東省國防教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人民武裝部門、企事業單位、學校、居(村)民委員會和公民,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國防教育工作,由市、縣(區)國防教育委員會主管。
國防教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國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規劃、計畫、部署年度工作任務;
(三)監督檢查國防教育工作落實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彰先進;
(四)協調有關部門的國防教育工作;
(五)組織國防教育宣傳活動;
(六)研究解決有關國防教育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進行國防教育,應堅持與愛國主義教育相結合,經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和行為教育相結合。
第六條 幹部的國防教育,主要學習掌握國家防務的法律、法規、命令、指示、時事政策和軍事知識。
教育可採取以下形式:
(一)按照國防教育委員會的統一安排進行在職學習;
(二)脫產輪訓;
(三)結合當地民兵訓練參加實彈射擊等軍事活動。
第七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主要進行時事政策、國防常識和國防後備力量知識的系統國防教育。
教育可採取以下形式:
(一)結合徵兵、民兵整組及其他有關活動進行;
(二)通過專業刊物進行刊授、函授教育;
(三)結合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年度訓練進行集中教育。
第八條 教育部門應把國防教育作為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教學計畫,並具體規定教育的時間。
各級各類學校應分別對在校生進行以下國防教育:
(一)小學生主要進行國旗、國徽、國歌及國防傳統教育;
(二)國中生主要進行防核武器、防化學武器、防生物武器(以下簡稱“三防”)知識教育;
(三)高中生、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主要進行國防法律、法規、國防義務和國防常識的教育;
(四)高等院校學生主要進行國防理論、國防法律、法規及國防技術知識的教育。
學生的國防教育可採取課堂教育和課外教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高中以上學生應開設軍訓課程。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擁軍優屬和軍民共建活動。有條件的,可利用寒暑假開辦少年軍校。現有的國防教育基地,應加強管理,充分發揮其作用。
第九條 職工的國防教育,主要進行國防常識、“三防”知識、國防義務及國防法律、法規的教育。職工國防教育可採取崗位學習、脫產輪訓和參加社會活動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居民、村民的國防教育,主要進行國防常識、“三防”知識和國防義務的教育。可結合徵兵及擁軍優屬活動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對各類人員的國防教育應保證必要的時間,具體由市國防教育委員會規定。
第十二條 國防教育按以下分工組織實施:
(一)幹部按幹部管理體制,由各單位負責;
(二)民兵、預備役人員由各級人民武裝部門負責;
(三)學生由各級教育部門負責;
(四)職工由所屬單位負責;
(五)居民、村民由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每年應結合徵兵工作開展國防教育宣傳月活動,結合“八一”建軍節開展國防教育宣傳周活動。
各級民政、人事、司法、人防、新聞、廣播電視、文化、出版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開展國防教育宣傳活動。
第十四條 國防教育的師資由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從地方或部隊有教學經驗和教學特長的人員中選聘,並通過專門培訓後任教。
第十五條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對開展國防教育的情況應組織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的標準是:
(一)按照規定的教育內容和教育時間進行國防教育;
(二)受教育的人數占本單位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受教育人員考試及格率為百分之九十以上;
(四)抽考及格率為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十六條 凡達到檢查驗收標準,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評為國防教育先進單位:
(一)貫徹落實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成績顯著的;
(二)堅持各項教育制度,開展經常性的教育活動效果明顯的;
(三)愛國擁軍,為部隊建設和民兵預備役建設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七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評為國防教育先進個人:
(一)熱愛國防教育事業,認真履行職責,在國防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積極研究探索,提出合理化建議,對國防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模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自覺履行國防義務,為國防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其他方面對國防教育做出貢獻的。
第十八條 評比國防教育先進單位和個人,可分為市級、縣(區)級,並分別由同級國防教育委員會批准。評比辦法由市國防教育委員會規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國防教育委員會提出建議,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應有的處分。
第二十條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規定。
各部門、各單位的國防教育經費由本部門、本單位自行解決。
國防教育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濟南市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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