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
  • 檔案號:魯政發〔2012〕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消防工作,有效預防火災事故,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1〕46號檔案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2〕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加強和創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實責任,強化預防,整治隱患,夯實基礎,全面提升火災防控水平和滅火應急救援能力,不斷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為加快科學發展、建設美麗泉城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總體目標。到2015年,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基本適應,消防安全責任有效落實,社會消防管理水平顯著提高,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基本達標,消防裝備和力量建設全面加強,覆蓋城鄉的滅火應急救援力量體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普遍增強,全社會抗禦火災能力明顯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一)落實政府領導責任。各縣(市)、區政府要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一部署,將公共消防設施和裝備建設、社會消防力量發展、火災隱患整改等納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標,推動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要進一步強化政府領導責任,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負責分管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員會工作制度,定期研究部署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督促檢查職責履行和目標責任落實情況。
(二)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本部門、本系統消防安全制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嚴格審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認真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部門工作會商、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主管規劃、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的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安監部門不得核發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照,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門(單位)不得批准開辦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場所等。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賓館、景區,旅遊部門不得評定為星級賓館、A級景區。對生產、銷售和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質監、工商和公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查處。公安機關及消防機構要認真履行消防監督執法職責,加強與其他部門信息溝通,及時將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及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報告當地政府並通報相關部門,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農村)警務室要加強對轄區“九小場所”和村莊、住宅區的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落實社會單位主體責任。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認真落實逐級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健全消防管理組織機構,配備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完善消防安全防範手段和措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要以“九小場所”為重點,以“組織制度規範化、標準懸掛統一化、設施器材標識化、重點部位警示化、培訓演練經常化、檢查巡查常態化”為主要內容,加強消防安全標準化建設,不斷提高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要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1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要認真落實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制度,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單位要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每月至少進行1次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每年至少進行1次消防設施全面檢測。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要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式規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
三、切實加強火災預防工作
   (一)深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堅持日常檢查與專項治理相結合,加強消防安全排查綜合整治,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要深入推進實施構築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對火災危險性大、傷亡大、損失大和影響大的地區、行業和單位(場所),尤其是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倉儲物流以及違法建設工程等薄弱環節集中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對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要依法採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限期整改。嚴格落實重大火災隱患逐級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當地政府對依法報請停產停業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要在接報後7日內作出決定,並組織相關部門督促整改。社會單位要建立並落實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必須嚴格落實整改責任,明確整改措施和時限,確保整改到位。要進一步完善火災隱患舉報投訴機制,在第一時間受理、研判、分發、核查、消除、反饋民眾舉報的火災隱患,並積極拓寬民眾參與和監督消防工作的渠道,最大限度地調動民眾參與消防安全工作的積極性,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
(二)加強建築工地和建築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執業人員和公安機關消防部門要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嚴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標準。城鄉建設、公安機關消防部門要加大對設計單位的監管,凡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進行設計的,除按消防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外,城鄉建設部門不予批准其資質升級、增項或資質延續申請,並向社會通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保溫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加快研發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築保溫材料,推廣使用建築節能與結構一體化技術。建築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
城鄉建設部門要依法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用火用電等消防安全措施,動火施工必須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書面批准,落實防火分隔措施,安排專人現場監護並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既有建築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並嚴格落實防火分隔措施,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居住建築進行節能改造作業期間應撤離居住人員,並設消防安全巡邏人員,嚴格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嚴禁在施工建築內安排人員住宿。
(三)強化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認真落實《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2011-2015)》,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為主題,大力開展民眾廣泛參與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進行經常性公益消防宣傳,普及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要大力倡導志願消防服務,引導鼓勵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參與消防宣傳教育、消防公益捐贈等活動。
強化消防教育培訓,有關部門要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培訓內容,教育部門要督促學校落實消防教育,各類學校每年至少開展1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消防知識納入外來務工人員和失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各類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駕校等培訓機構要把消防安全技能納入崗位綜合技能培訓、考核的重要內容;居(村)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組織居民開展1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強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和消防設計、施工、監理人員及保全、電(氣)焊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嚴格落實特種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四、著力夯實消防工作基礎
   (一)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加強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實現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同步發展,確保符合國家標準。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和消防工作需要實施消防站建設和改造,對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結合城市建設改造同步進行改造。商業步行街、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區要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公安消防、市政公用等部門要對全市公共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普查,不能滿足滅火應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進行技術改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占、損壞公共消防設施,不得挪用、擠占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
(二)推進農村社區消防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相關機構或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積極構建職能完善、責任明晰、措施有力、管理到位的基層消防工作格局。要大力實施基層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以鄉鎮(街道)、村莊和社區為基本單位,逐級劃分消防監管“格線”,逐一明確“格線”責任人員,開展消防安全常態化檢查和經常性宣傳教育,加強重點單位監控,推動消防安全責任落實。要充分整合基層消防監管力量,發揮治安聯防、巡防和保全隊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和撲救初起火災等方面的作用,積極開展群防群治,切實提高農村社區抗禦火災能力。
(三)提高火災防控科技水平。強化消防科學技術支撐,推進消防安全理論和技術創新,積極推廣套用現代火災技防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火災防控科技水平。督促高層住宅、老年公寓、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福利院、小型人員密集場所等特殊場所設定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推動火災防控新技術新成果的轉化套用,積極推廣套用消防電子巡查系統、局部套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等技術和不燃、難燃節能裝飾裝修材料。積極拓展社會消防信息化服務,加快消防監督管理、社會公眾消防服務等信息系統的套用,推廣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建設。
五、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一)推進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大力發展政府專職消防隊、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城市普通消防站現役執勤人員達不到30人的,特勤消防站達不到45人的,應通過招聘政府專職消防隊員補齊。各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不少於當地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部編制員額的60%招錄消防文員。鄉鎮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單獨或與鄰近鄉鎮、有關單位聯合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員應不少於15人。要切實保障非現役消防員待遇,做到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從事的高危職業相適應,將非現役消防員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險體系;對因公傷亡的非現役消防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參照有關規定評功、評烈。
(二)提高消防應急救援能力。要依託公安消防隊伍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建設,全面提升應對各類災害的應急救援能力和水平,2012年各縣(市)、區應急救援隊伍全部達到《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備標準》;2015年底前,建成市級消防應急救援綜合訓練基地和適應專業應急救援任務的特勤消防站。健全完善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聯動機制,細化職責任務,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門要深化打造現代化公安消防鐵軍工作,重點突出對高層建築、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災撲救和地震等災害應急救援的技戰術研究和套用,積極開展各種複雜情況下的專業訓練,切實提高滅火應急救援綜合實戰能力。
(三)加強消防裝備和戰勤保障建設。根據上級有關要求,認真開展消防裝備評估論證,加強滅火救援常規裝備、特種裝備和防護裝備的配備和更新。根據《山東省消防裝備建設規劃(2012—2015)》,強化城市主戰消防車、多功能搶險救援消防車、重型泡沫消防車、舉高消防車、火場遠程供水系統和消防員防護裝備配備。市財政對財政困難縣消防隊(站)和消防裝備建設給予適當支持,實現消防裝備建設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
六、落實消防工作保障措施
   (一)完善經費保障機制。各級政府要著眼消防事業和消防部隊建設發展需要,加大對消防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消防經費保障機制,全力支持消防事業持續發展。
(二)落實考評問責機制。各縣(市)、區政府要將消防工作納入重要議程,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逐級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嚴格考核,並將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每年向市政府作出1次專題報告,市政府將根據情況適時進行檢查督導。對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或在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等方面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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