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才居住證實施暫行辦法》是濟南市人民政府為了鼓勵和吸引海內外各類人才來我市創業發展,並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而制定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書名:濟南市人才居住證實施暫行辦法
- 作者:濟南市人民政府
- 原版名稱:《濟南市人才居住證實施暫行辦法》
- 類別:條令
- 出版社:濟南市人民政府
- 出版時間:2010.5.24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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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政發〔2010〕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濟南市人才居住證實施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濟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吸引海內外各類人才來我市創業發展,並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濟南市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是非濟南戶籍的海內外人才在我市居住、工作並享有相關待遇的證明。
第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資金申報、社會保險、子女就讀、資質認定等方面可與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具體可在以下方面享有權益:
(一)資金申報。可參加有關部門提供的涉及創新創業扶持項目資金和貸款的申報。
(二)創辦企業。可以技術或資金入股等方式在我市辦理工商登記創辦企業。
(三)社會保險。可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等社會保險。離開本市時,個人帳戶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住房公積金。可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自有住房。離開本市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餘額轉移手續。
(五)聘用和考試。可參加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聘用。海外人才參加本市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或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及執業資格登記時可免試外語。
(六)子女就讀。《居住證》持有人子女接受高中階段(含)以下教育,可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七)居留和出入境。持有《居住證》的外籍人才,可按規定申請辦理居留許可或多次簽證。
(八)享受市引進人才的其他有關待遇規定。
第四條 非濟南戶籍的海內外人才來我市創新創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自願原則申領《居住證》:
(一)《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規定的通知》(濟政發〔2009〕13號)確定的高層次人才;
(二)在國(境)外取得碩士(含,下同)以上學位,或在國內取得博士學位的人才;
(三)在國(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擔任相當於助理教授以上,或在國內擔任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且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才;
(四)在國(境)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在國內取得本科以上學歷後到國外進修(作訪問學者)1年以上,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先進、市場潛力和預期效益較大的項目或規模創業資金,且符合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急需適用的人才。
第五條 申請人申領《居住證》,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
(二)有關工作經歷證明和專業背景資料;
(三)其他按照規定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居住證》申領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受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覆核,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領取《居住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不予發放的理由。
第七條 《居住證》有效期限根據實際情況一般定為1至3年,市政府濟政發〔2009〕13號檔案確定的高層次人才的《居住證》有效期最多可延長至5年。《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可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的配偶和隨同子女,可以申領《居住證》副卡。
第九條 《居住證》如有遺失,持有人可攜帶有關材料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補辦。
第十條 《居住證》僅限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使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