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公務員制度

澳門公務員制度是澳門現行體制中的公務員的編制分為固定、定期委任、契約、定期雇用及臨時工。按職務劃分為,決策官員(政務司級)和部門首長(司、署、廳級),高級公務員(主任、科長級及保全部隊的總警司、警司)和各類高級技術人員,中級公務員(科員、文員、保全部隊的正、副區長)、下級公務員(警察、消防員)。公務員實行招聘制。高級公務員基本從葡招聘,一般中、下級公務員,則在澳門當地由主管機關在政府《憲報》上刊登訊息進行招聘。在正式錄用為固定人員前,還需經評政院審核同意。

公務員任免是根據《澳門組織章程》規定實施。澳督(相當於中央政府部長)由總統任免;各政務苟(相當於副部長)則由澳督提名報請總統任命;其餘各司、署、廳的正職及主要副手均由澳督任免。公務員的晉升必須經過考試,同時通過每年1次的考核,作為對公務員晉升的參考。晉升一般是在有人退休或新升職位時進行。公務員違反紀律,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口頭警告、書面批評、罰款、暫停工作和薪金,直至強迫退休和解僱的處分。公務員的考核分平常考核和特別考核2種。平常考核每年進行1次,按照分數分為劣、平、良、優4級,如表現為劣者,除根據有關規定減少年度假期外,還可以不續任或被進行紀律調查。公務員培訓,主要是提供少量獎學金、助學金選送和支持一些擬吸收為公務員的中學畢業生去外地上大學,挑選個別人員返葡接受專業訓練。公務員薪金較優厚,除每年多領2個月(1年共發14個月)薪金外,還享受豁免職業稅、享有房屋、醫療、家庭、年獎、出差和殯葬等津貼,每年度休假30天。公務員退休分自願和強制兩種。凡軍職年滿60歲,文職滿65歲,服務滿40年者,或經健康委員會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而服務已滿15年者,均應退休。軍職年滿45歲,文職滿50歲,服務滿30年者可申請退休。對已屆規定的退休年限不願退休,或因紀律過失而被要求退休者,實行強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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