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夷善後事宜條議

《澳夷善後事宜條議》,是指清政府澳門的外國人而制定的一部法例,內容共十二款,於1749年(清乾隆十四年)頒布。以完善對在澳外國人的法律,並將其葡文石碑豎立於澳門議事會的所在地議事亭,中文石碑則立於望廈村的香山縣丞衙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澳夷善後事宜條議
  • 頒布時間:1749年
  • 頒布單位清政府
  • 對象澳門的外國人
簡介,條議制定,

簡介

澳夷善後事宜條議》,是指清政府澳門外國人而制定的一部法例,內容共十二款,於1749年乾隆十四年)頒布。以完善對在澳外國人的法律,並將其葡文石碑豎立於澳門議事會的所在地議事亭,中文石碑則立於望廈村的香山縣丞衙署。

條議制定

1748年(清乾隆十三年),澳門發生葡萄牙士兵殺死華人後又棄屍入海的命案(又稱“李廷富、簡亞二案”),引起中葡糾紛。1749年8月,葡萄牙派高等法院法官庇利那前來解決此事,並與中國官員在澳門訂定了十二款《澳夷善後事宜條議》。這十二款條議是:
(一)驅逐匪類。凡有從前犯案匪類,一概解回原籍安插,取其親屬保鄰收管,不許出境,並取澳甲嗣後不敢容留結狀存案,將逐過姓名列榜通衢,該保長不時稽查。如再潛入滋事,即解究原籍,保鄰澳甲人等,一體坐罪。
(二)稽查船艇。一切在澳快艇、果艇及各項蛋戶罟船,通行確實造冊,發具編烙,取各連環保結,變保長管束,許在稅廠前大碼頭灣泊,不許私泊他處,致有偷運違禁貨物,藏匿匪竊,往來誘賣人口,及載送華人進教拜廟,夷人往省買賣等弊。每日派發兵役四名,分路巡查,遇有潛泊他處船艇,即時稟報查拿,按律究治。失察之地保,一併連坐。兵投受賄故蹤,與犯同罪。
(三)賒物收貨。凡黑奴出市買物,俱令現銀交易,不得賒給,亦不得收買黑奴物件;如敢故違,究逐出澳。
(四)犯夜解究。嗣後在澳華人,過夜提燈行走,夷兵不得故意扯滅燈籠,誣指犯夜。其或事急倉促,不及提籠,與初到不知夷禁冒昧誤犯,及原系奸民,出外奸盜,致被夷兵捉獲者,立即交送地保,轉解地方官,訊明犯夜情由,分別究懲,不得羈留片刻,並擅自拷打;違者照會該國王嚴處。
(五)夷犯分別解訊。嗣後澳夷除犯命盜罪,應斬絞者,照乾隆九年(1744年)定例,於相驗時訊供確切,將夷犯就近飭交縣丞,協同夷目,於該地嚴密處所,加謹看守,取縣丞鈐記,收管備案,免其交禁解勘。一面申詳大意,詳加覆核,情罪允當,當即飭地方官眼同夷目,依法辦理,其犯該軍流徒罪人犯,止將夷犯解交承審衙門,在澳就近訊供,交夷目分別羈禁收保,聽候律議,詳奉批回,督同夷目發落。如止杖笞人犯,檄行該夷目訊供,呈復該管衙門,核明罪名,飭令夷目照擬發落。
(六)禁私擅凌虐。嗣後遇有華人拖欠夷債,及侵犯夷人等事,該夷即將華人稟官究追,不得擅自扣禁死牢,私行鞭責,違者按律治罪。
(七)禁擅興土木。澳夷房屋朝宇,除將現在分別勘查,造冊存案外,嗣後止許修葺壞爛。不得於舊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違者以違制律論罪,房屋、廟宇仍行拆毀,變價入官。
(八)禁販賣子女。凡在澳華夷販賣子女者,照乾隆九年(1744年)詳定之例,分別究擬。
(九)禁黑奴行竊。嗣後遇有黑奴勾引華人行竊夷物,即將華人指名呈稟地方官查究驅逐,黑奴照夷法重處,不得混指華人串竊,擅捉拷打。如黑奴偷竊華人器物,該夷目嚴加查究;其有應行質詢者,仍將黑奴送出訊明定擬,發回該夷目發落,不得庇匿不解;如違即將該夷目懲究。
(十)禁夷匪夷娼窩藏匪類。該夷目嚴禁夷匪藏匿內地犯罪匪類,並查出賣奸夷娼,勒令改業,毋須窩留內地惡少,賭博偷竊。如敢抗違,除內地犯罪匪類按律究擬外,將藏匿之夷匪照知情藏匿罪人律科斷,窩留惡少之夷娼男婦,各照犯奸例治罪,如別犯賭博,竊盜,其罪重於宿娼者,仍從重擬斷,並將失於查察之夷目,一併處分,知情故縱者同坐。
(十一)禁夷人出澳。夷人向例不許出澳,奉行已久。今多有匪夷,籍打雀為名,或驚擾鄉民,或調戲婦女,每滋事端,殊屬違例。該夷目嚴行禁止,如敢抗違,許該保甲拿送,將本犯照違制律治罪,夷目分別失察、故縱定議。
(十二)禁設教從教。澳夷原屬教門,多習天主教,但不許招授華人,勾引入教,致為人心風俗之害。該夷保甲,務須逐戶查禁,毋許華人擅入天主教,按季取結繳送;倘敢故違,設教從教,與保甲、夷目一併究處,分別驅逐出澳。
此條議經過時任兩廣總督策楞與新任澳門總督美露(Joao Manuel de Melo)贊同核准後頒行澳門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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