澗西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單位職能
1、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及地方政府關於衛生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2、制定轄區衛生事業總體規劃和計畫、報請區政府批准實施;
3、依法對轄區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婦幼衛生、學校衛生、勞動衛生、放射衛生、職業衛生、醫療機構執業行為以及衛生相關產品行使監督權;
4、負責全區醫療衛生機構的設定規劃和監督管理,實施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認可和醫療機構執證許可制度;
5、制定全區初級衛生保健計畫,落實城鄉社區衛生服務和初級衛生保健工作;
6、負責全區疾病控制工作的領導,組織實施疾控工作計畫,防止重大疫病的傳入和流行。負責轄區傳染病、地方病、多發病、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工作;
7、負責領導全區婦女保健、兒童保健和婚前健康服務工作;
8、負責區直機關幹部醫療和離休幹部醫療預防保健服務的組織實施;
9、負責區管衛生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和區屬衛生系統人員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評、聘、考核、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工作、職業道德及法制教育,促進衛生系統精神文明建設;
10、新農合工作負責籌集年度參合農民基金和各級政府相關委局的配套基金,並對基金使用實行全程監管。組織各級醫療服務機構為參合農民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對醫療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保障大病統籌基金安全使用。做好意外傷害、特殊慢性病人的鑑定和其它日常工作。
11、負責區紅十字會日常工作。
可辦理行政許可事項
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2、食品衛生許可、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
4、護士註冊許可;
5、醫師註冊許可。
行政許可事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六章 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的管理與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可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河南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衛生部《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河南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
(一)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1、申報人條件:
轄區二級以下醫療機構。
2、辦事程式:
(1)提交《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2)現場驗收指導;
(3)符合要求後審核發放許可證書。
3、申報人需提交材料:
(1)醫療機構法人證書;
(2)持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的醫療保健人員名單;
(3)醫療儀器設備情況。
4、辦事時限:30天
(二)食品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1、申報人條件:
轄區內從事食品及公共場所生產經營的單位及個人。
2、辦事程式:
(1)申請人(行政許可相對人)提出衛生許可申請及提供資料;
(2)區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視窗對申請人資格、條件及資料形式審查;
(3)經過5個工作日,對不符合要求、資料不全的限期補全資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4)符合要求的2個工作日內移交區衛生監督中心承辦科室進行申報資料實質內容及現場衛生條件設施審查;
(5)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不合格、不符合要求(區衛生監督中心承辦科室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提出限期整改建議,整改後仍不合格,區衛生監督中心提出不予許可建議,符合衛生要求轉區衛生監督中心審核辦證科報中心領導審查;
(6)報局領導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7)區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視窗通知申請人領取準予許可決定(許可證、照)或不予許可決定申請;
(8)申請人簽字,領取許可決定,許可審批資料整理歸檔,本項業務辦結。
3、申報人需提交材料:
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房屋租賃契約、相關衛生資料。
4、辦事時限: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
1、行政許可事項及內容:
對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衛生所(室),鄉衛生院,村衛生所(室)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進行審批發放和年檢檢驗。不設床位醫療機構先向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報,由區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簽署意見報市衛生部門。
2、辦理程式:
醫療機構設定審批:
(1)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單位主管部門初審簽署意見後上報設定申請書及相關申報材料;
(2)受理;
(3)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並頒發《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
(4)申請人應在三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
(5)時限:30個工作日。
執業註冊登記:
(1)申請人提出申請,向區衛生行政部門遞交執業註冊登記相關材料;
(2)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相關材料及進行現場評審;
(3)符合執業登記註冊條件的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4)時限:45個工作日;
執業許可證年審校驗
(1)申請人提出申請,向區衛生行政部門遞交執業註冊校驗相關材料;
(2)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相關材料及進行現場評審;
(3)符合校驗條件的發放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簽章;
(4)時限:30個工作日。
3、需提交材料:
醫療機構設定審需提交的材料:
(1)《設定醫療機構申請書》;
(2)《醫療機構分類性質申請書》;
(3)設定可行性研究報告;
(4)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5)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定醫療機構以及兩人以上合夥申請設定醫療機構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必須提交有各方共同簽署的協定書;
(6)申請設定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設定人的資信證明;
(7)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衛生所(室),由設定單位向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設定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定醫療機構的決定、《設定醫療機構備案書》;
(8)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
(9)擬定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個人資質證明(身份證、離退休證、畢業證、資格證、執業證、職稱證、任命書、人事關係證明);
(10)擬開辦醫療機構場所有關房產檔案及該地點所屬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開辦醫療機構證明檔案;
(11)開辦擬設醫療機構的註冊資金或驗資證明;
(12)申請在城市(含縣城)設定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經醫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②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③具有當地城市戶口;
④男性不得超過70周歲,女性不得超過65周歲。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註冊須提交的材料:
(1)《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註冊書》;
(2)《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或者《設定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3)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4)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
(5)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6)醫療機構規章制度,內容包括: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療管理制度;護理管理制度;藥劑管理制度;科研教學管理制度;醫療器械管理制度,後勤管理制度;消防治安管理制度等。
(7)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複印件;
(8)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9)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櫃)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複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醫療機構年檢校驗提交的材料:
(1)校驗申請(公辦醫療機構提供的申請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法人單位公章,並特別註明醫療機構負責人的身份即是否外聘人員,服務對象、診療科目、經濟核算的類型等內容是否與核准的內容一致),要求載明是否符合校驗的條件以及機構的總人數、各類衛生技術人員人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等內容;
(2)年度工作總結(必須有與統計報表一致的數據);
(3)《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4)《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5)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專業、職稱及職稱證號、資格證號、執業證號必須與執業地點相符等),及執業人員的職稱證、資格證、執業證、身份證、退休證(不再崗證明)、不返聘證明等原件及複印件,若有人員變更的需填報《聘用社會醫務人員登記表》;
(6)醫療機構診療科目、醫師、護士及相應設備對應關係表;
(7)校驗期內因違法違規執業受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情況證明(區監督中心醫政科);
(8)60~70歲醫務人員兩年內體檢證明,70歲以上人員一年內的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市局指定河科大一附院出具)。
備註:
(1)各種材料(如表格、總結、各種複印件)請用A4紙打(復)印,並製作封面、目錄,加蓋單位印章,外包相同規格塑膠軟皮。
(2)以上材料公辦醫療機構提供一份,其他醫療機構一式三份。
(3)如有核准內容變更,還需填報《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書》,並提交相關資質、證明材料的原、複印件。
(4)《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書》等文書一律用蘭黑墨水或黑色水筆填寫,塗改無效。
(四)護士執業註冊
1、申報人條件:
(1)獲得全國高等醫學院護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者;
(2)具備衛生類學校護理(助產)大、中專學歷,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
2、註冊程式和條件:
首次註冊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看原件留複印件;
(2)分數條或《護士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執業證辦好後原件退回);
(3)畢業證原件及複印件(執業證辦好後原件退回);
(4)網上下載《護士首次註冊申請表》、《健康體檢證明》各一份(體檢要求在轄區二級以上醫院,必須包括心電圖,肝功能表面抗原,胸透等項目,申請人照片應加蓋體檢單位公章,六個月內體檢有效);
(5)提交擬執業醫療機構《護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機構版)錄入的首注人員數據盤;
(6)擬執業醫療機構聘用證明檔案原件及複印件,看原件留複印件;
(7)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張,其中《護士首次註冊申請表》用一張、健康體檢證明用一張,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各用一張;
(8)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士)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或獲得護士執業資格後兩年內未註冊者,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交二級醫院接受3-6個月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9)人事檔案已在我區醫療機構的護理專業本科學歷畢業生,出具人事部門的擬錄用通知;
(10)外省、市護理專業畢業生申請在澗西區辦證、註冊者,憑全國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考試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未獲得《護士執業證書》的證明向區衛生局申請首次註冊;
(11)首次註冊費8元。
再次註冊需提交的材料
執業護士每兩年註冊一次,逢雙數年在前一註冊年度期滿前60日內辦理下一年度的再次註冊。提供以下資料:
(1)《護士再次註冊申請表》(網上下載);
(2)《護士執業證書》(副本);
(3)轄區二級以上醫院健康體檢證明(同首次註冊);
(4)工作單位證明及年度申請人全面考核(德、勤、技、能、無差錯事故)合格證明原件。
(5)繼續教育學分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蓋單位印章)。根據洛陽市衛生局、洛陽市人事局《關於印發洛陽市衛生技術人員繼續醫學教育實施辦法(試行)》(洛衛科教〔2003〕4號)的檔案規定,師級以上(含師級)職稱人員每年度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獲得的最低學分數省市級以上醫療機構不得低於25分;縣級醫療機構不得低於20分,所獲Ⅰ、Ⅱ類學分不可互相替代;鄉級及以下基層醫療機構不得低於15分(不區分Ⅰ、Ⅱ類學分)。士級人員的學分數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暫定比所在機構師級人員的學分數少5分。
(6)《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的複印件(蓋公章)。
(7)中斷註冊五年以上的人員申請再次註冊者,須提交轄區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接受臨床實踐三個月培訓,並經業務技術考核合格的證明。
(8)再次註冊費4元。
備註:
以上材料複印件請使用A4複印紙,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須按上述編號順序裝訂成冊,以方便集中審核及歸檔。填表要求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或列印,文字要求簡練、清楚,不得有空格、缺項。下載的表格不得改變其樣式和規格。
3、變更註冊管理
護士變更執業機構、執業地點,應當向準予註冊的澗西區衛生局申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並提交《護士變更註冊申請表》(網上下載)。
(1)跨省變更的,申請變更者需詳細填寫《護士變更註冊申請表》(一式兩份),擬執業單位簽署意見後,到原執業單位、原註冊機關簽署意見,與《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一併提交原註冊機關;原註冊機關驗證後在原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上進行註銷,填寫意見後留存一份,在註冊軟體上進行“出省變更”,並導出個人電子信息,與另一份審核表交由本人帶往擬執業省級註冊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由擬執業地點的發證機關收回原《護士執業證書》,核發新的《護士執業證書》。
入省變更者憑原執業省份註冊機關已簽署意見的《護士變更註冊申請表》、入省變更電子信息及辦理首次註冊需提供的資料到澗西區衛生局辦理入省變更手續,上報省衛生廳核准後發證。
(2)省內跨轄區變更的,申請變更者需詳細填寫《護士變更註冊申請表》(一式兩份),由擬執業單位、原執業單位簽署意見後,與《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一併提交原註冊機關;原註冊機關填寫意見後留存一份,在註冊軟體上進行“省內變更(出)”,並導出個人電子信息,與另一份審核表交由本人帶往擬執業單位註冊機關,註冊機關審核後在《護士執業證書》(副本)上註明執業機構名稱、變更註冊時間並加蓋護士註冊章,將護士變更電子信息導入或護士註冊信息錄入註冊軟體“省內變更(入)”。
(3)轄區內變更的,申請變更者需詳細填寫《護士變更註冊申請表》(一式兩份),擬執業單位與原執業單位簽署意見,從原執業單位導出變更信息,到原註冊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擬執業機構在《護士執業證書》副本年度註冊頁的備註欄內蓋(填)上新的執業機構名稱章和變更註冊時間,報澗西區衛生局蓋護士註冊章。
(4)進修、學術交流和承擔衛生支農等活動的護士,不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軍隊護士轉業(復員)申請在地方執業的參照跨省變更的程式辦理。
(五)醫師執業註冊
1、需提交材料:
(1)《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一式兩份;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張,(其中《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用2張、制《醫師執業證》用1張、體檢表一張);
(3)《醫師資格證書》(依據《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需提交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4)註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二級以上)出具的申請人 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根據市局要求,澗西區定在河科大一附院;
(5)申請人身份證明(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6)擬在公立醫院註冊的需提供擬聘用證明和經人事部門備案的正式聘用契約;擬在民營醫院註冊的需提供擬聘用崗位證明和勞動契約原件及複印件加章。個體診所、個體門診部擬新聘醫師的,需提供擬聘用證明(法定代表人以及申辦機構時已提交材料的聘用人員無需提供擬聘用證明);
(7)獲得醫師資格超過2年未註冊的人員,要求由2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出具的近3-6月的培訓證明(加蓋公章)。時間要求具體到年月日;
(8)1998年以前獲得醫師資格的老人(指由人事部門老人老辦法認定的)在申請執業註冊時需提交《醫師資格認定申請審核表》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1998年以後獲得醫師資格者要求提交《授予醫師資格審核表》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9)現申請註冊醫療機構與原註冊醫療機構不符合時,需提交原醫療機構及註冊機關出具的未註冊證明及本人的相關手續(如提交退休證、調動手續、解聘檔案等)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10)擬執業單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應顯示有效期內)。
(11)申請執業醫師註冊事宜時,若原已申請執業助理醫師註冊者,需提交原《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及《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加章。若未註冊者需提交註冊機關出具的未註冊證明。
備註:
(1)填寫表格時需用藍黑色鋼筆或炭素筆,字跡應清晰工整不得塗改,複印件紙張類型定為A4;註冊表複印有效但應保持其原始性。
(2)辦證時限:30個工作日,收費:25元;
2、醫師執業變更註冊需要提供的材料(持本省資格、執業證書在本區內變更的)
(1)《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一式2份;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張(包括審核表二張、製作《醫師執業證書》一張);
(3)《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4)《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5)註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 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澗西區根據市局要求定在河科大一附院;
(6)申請人身份證明(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7)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依據《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和擬執業單位(指公立醫療機構)正式聘用契約,民營機構僅與本人簽定聘用契約即可;
(8)原註冊單位屬本區的填寫變更申請表,在本區辦理註冊。
(9)擬執業單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複印件加章(應顯示有效期內):
(10)申請執業醫師註冊執業地點變更時,需提交原執業單位與現執業單位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如退休證書、解聘檔案、調動手續、研究生報到證或分配函等)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11)請仔細閱讀《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中的填寫說明,表中第1、2、3頁內容務必填寫完善,有“印章”處需加蓋相關部門公章;表中第四頁“擬執業機構意見”(即現接收單位)務必填寫完善,並加蓋公章;
(12)提交《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加章;
備註:
(1)跨類別變更專業,必須取得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2)申請變更執業範圍,還應提交下列材料:與擬變更的執業範圍相對應的高一層次畢業學歷或省級以上指定醫院專業培訓(滿兩年)考核合格證明;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執業範圍的證明。
(3)填寫表格時需用藍黑色鋼筆或炭素筆,字跡應清晰工整不得塗改,複印件紙張類型定為A4;變更表複印有效但應保持其原始性。
(4)辦證時限:30個工作日,收費:25元;
3、醫師執業變更註冊需要提供的材料(持本省資格、執業證書由區內向區外變更的)
(1)《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一式2份;
(2)《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3)《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4)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5)用隨身碟或3.5 英寸軟碟一張導出變更數據;
(6)擬聘用單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複印件加章(應顯示有效期內);
(7)擬執業單位聘用證書或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8)擬執業單位聘用崗位證明加蓋公章;
(9)《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中的填寫說明,表中第1、2、3頁內容務必填寫完善,有“印章”處需加蓋相關部門公章;表中第四頁“擬執業機構意見”(即現接收單位)務必填寫完善,並加蓋公章;
(10)申請執業醫師執業地點變更註冊時,需提交原執業單位與現執業單位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如退休證書、解聘檔案、調動手續及研究生畢業分配相關證件等);
備註:
(1)申請人在外區領取變更申請表,由本區辦理變更註冊事項,並自帶隨身碟或軟碟,導出變更信息,到外區進行變更註冊;本區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
(2)本變更事項僅限於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
(3)跨類別變更專業,必須取得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4)申請變更執業範圍,還應提交下列材料:與擬變更的執業範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學歷或省級以上指定的醫院專業培訓(滿兩年)考核合格證明;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執業範圍的證明;
(5)辦證時限:30個工作日,收費:25元。
說明:填寫表格時需用藍黑色鋼筆或炭素筆,字跡應清晰工整不得塗改,複印件紙張類型定為A4。變更表複印有效但應保持其原始性。
4、醫師執業變更註冊需要提供的材料(持本省資格、執業證書由區外向區內變更的)
(1)《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一式二份;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張(包括審核表二張、體檢表一張、製作《執業醫師證書》一張);
(3)《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4)《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5)註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 6 個月內的健康體檢。根據市局要求,澗西區在河科大一附院;
(6)申請人身份證明(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7)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擬執業單位(指公立醫療機構)與人事部門簽定正式聘用契約(民營機構僅個人與該機構簽定);
(8)已導入變更信息的 隨身碟或3.5 英寸軟碟及變更通知單及加章;
(9)擬執業單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應顯示有效期內);
(10)1998年以前取得醫師資格者,需提交《醫師資格認定申請審核表》原件及複印件加章;1998年以後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者,需提交《授予醫師資格申請審核表》原件及複印件加章;
(11)申請執業醫師註冊執業地點變更時,需提交原執業單位與現執業單位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如退休證書、解聘檔案、調動手續、研究生報到證或分配函等)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12)《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中的填寫說明,表中第1、2、3頁內容務必填寫完善,有“印章”處需加蓋相關部門公章;表中第四頁“擬執業機構意見”(即現接收單位)務必填寫完善,並加蓋公章;
備註:
1、申請人在在網上下載變更申請表,由外區辦理變更註冊事項,並提供外區變更信息導出磁碟,交我區導入變更信息,辦理註冊手續;
2、跨類別變更專業,必須取得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3、申請變更執業範圍,還應提交下列材料:與擬變更的執業範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學歷或省級以上指定醫院專業培訓(滿兩年)考核合格證明;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執業範圍的證明;
4、辦證時限:30個工作日,收費: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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