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永發鎮人民政府依法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澄邁縣永發鎮人民政府依法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單位各職能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單位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五條 本單位各職能部門公開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本單位各職能部門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本單位各職能部門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 本單位各職能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單位各職能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七條 本單位各職能部門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和適合工作需要的專門人員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並將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
黨政辦公室和政務大廳視窗為專門接受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視窗,為申請人提供服務。
第八條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格式文本可以到黨政辦公室領取,也可以直接登錄“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門戶”網站 “海南省澄邁縣永發專欄-依申請公開”欄線上填寫提交。
第九條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有:
(一)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黨政辦公室和政務大廳視窗當面提出申請;填寫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二)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能通過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紙張左上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三)網上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線上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本單位不接受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事項。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應當表述清楚,含義明確,符合基本查詢要求;若有可能,應當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第十一條 黨政辦公室和政務大廳視窗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完備,可以當場受理的;對於要件不完備的,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
第十二條 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單位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三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本單位各職能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四條 本單位各職能部門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於同一申請人向本單位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本單位各職能部門可以不重複答覆。
第十五條 本單位各職能部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本單位各職能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條 本單位各職能部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按規定程式對申請進行審查,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分管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單位各職能部門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 申請人向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社會保障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本單位各職能部門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本單位各職能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九條 黨政辦公室和政務大廳視窗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省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各職能部門應當將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有關情況記錄存檔,在上報的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應當報告當年受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認為本單位各職能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本單位設立舉報電話,接收申請人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告知調查處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國務院信息公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認為本單位各職能部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利用依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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