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南區人民檢察院

潮南區人民檢察院

根據汕頭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汕頭市潮南區區級機構設定方案>的通知》(汕機編[2003]24號)和潮南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汕頭市潮南區區級機構設定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潮南機編[2003]3號),設定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檢察院。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檢察院是法律賦予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潮南區人民檢察院
  • 外文名:ChaoNa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 
  • 地點:潮南區
  • 職責:依法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

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執行其決議。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本院檢察工作任務。
(二)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進行偵查。對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經報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進行偵查。
(三)依法對刑事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偵查活動實行監督,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四)依法對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依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判決、裁定的執行,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法律監督。
(六)依法對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七)接受單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訴和檢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經濟罪案的舉報。
(八)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
(九)協助院黨組落實本院檢察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紀檢監察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考察、任免本院幹部。
(十)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十一)承辦上級檢察機關和區人大常委會交辦以及其他應由檢察院負責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民檢察院機關設反貪污賄賂局(副局級),11個內設機構(副局級)。
反貪污賄賂局(副局級)
負責受理、查辦貪污賄賂等經濟罪案工作。管理內設的偵查一科、偵查二科。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技術科合署)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長辦公事務;負責院機關政務和後勤事務,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制訂各項行政管理制度,檢查、督促其貫徹執行情況,維護正常檢察工作秩序和幹警生活秩序;負責財務計畫、經費開支、交通工具、武器裝備、贓款贓物管理、報刊訂閱分發等工作,以及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務工作。
負責院資料調研、信息綜合、簡報編印、機關文書起草、收發、檔案管理保密工作、檢察統計、文字列印和收集管理圖書工作;負責檢委會秘書工作及檢察志編纂工作;負責全院檢察宣傳工作。
負責刑事偵查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法醫檢驗,收集、固定、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和鑑定等工作。
(二)政工科(與紀檢監察室合署)
負責協助院黨組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檢察隊伍建設;負責全院幹部的人事編制管理工作,辦理有關人員考察、考核、任免手續;負責組織爭先創優活動;負責機關黨務、老乾、計生、工會、婦聯、共青團等工作。
負責受理對本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查辦;制定廉政建設制度,落實督查工作;組織開展廉政紀律教育和執法執紀大檢查等活動。
(三)偵查監督科
負責承辦對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並按規定受理、報送、延長羈押期限手續;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參與專項鬥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四)公訴科
承辦對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提出抗訴等工作。
(五)偵查一科、偵查二科
組織對違法犯罪線索開展初查,直接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負責對全區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等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協助上級機關和外地檢察機關在本區開展偵查工作。
(六)職務犯罪預防科
負責制訂實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制度,建立預防網路;跟蹤職務犯罪案件,加強執紀執法監督,監督落實預防工作措施;開展各類預防犯罪的諮詢、宣傳教育工作;對職務犯罪情況、趨勢進行調研分析,提出預防對策。
(七)控告申訴檢察科(加掛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牌子)
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它決定、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受理來信、接待來訪,做好信訪綜合分析和信息反饋等工作。
接受公民和單位對貪污賄賂等經濟罪案的舉報;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開展舉報諮詢宣傳活動。
(八)瀆職侵權檢察科
負責承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九)監所檢察科
負責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及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十)民事行政檢察科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直屬機構

法警大隊(副局級)
負責保護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現場;負責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和協助執行其它強制措施;負責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負責送達有關法律文書;負責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負責法律、法令規定的其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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