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田社區義工

潘田社區義工

潘田社區義工是一個民間組織慈善團體,成立於2010年。專注團結潘田各方熱心人士,為潘田和有需要幫助的老鄉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和幫助。潘田社區義工的宗旨是“服務潘田,助殘扶弱,熱心公益,宣揚愛心”,倡導“自願、利他、不計報酬”的義工精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潘田社區義工
  • 類型:一個民間組織慈善團體
  • 時間:2010年
  • 地址:潘田
簡介,LOGO與理念,成立歷程,章程,總則,服務對象,主要任務,組織結構,成員大會,理事會,權利和義務,資金和財務,活動總結,活動圖片,

簡介

廣東省豐順縣潘田鎮潘田社區義工是一個民間組織慈善團體,成立於2010年.專注團結潘田各方熱心人士,為潘田和有需要幫助的老鄉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和幫助。潘田社區義工是由志願為社會提供義務服務和從事潘田公益事業並同時為潘田社區註冊會員的各界熱心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民眾團體。潘田社區義工的宗旨是“服務潘田,助殘扶弱,熱心公益,宣揚愛心”,倡導“自願、利他、不計報酬”的義工精神。

LOGO與理念

潘田社區公益logo的設計理念,是以字母“pt”做為設計載體。潘田公益logo通過把“pt”變形延伸,形象地構成一個“心”形圖案。
logo主體由紅色和藍色兩大色系組成,紅色象徵熱情、熱心;藍色是一種溫暖的顏色,同時代表著夢想與希望。
通過潘田社區公益logo,傳遞著潘田社區義工們熱心公益、宣揚愛心的精神,我們希望通過我們的行動把我們的愛心傳遞到整個潘田,並讓更多的老鄉加入到我們的愛心行列,為構建和諧潘田貢獻自已一份力量。

成立歷程

1. 2010年7月成立同時發布LOGO及理念.
2. 2010年7月建立成員信息庫.
3. 2010年8月成員見面會.
4. 2010年9月完成文化衫及義工牌.同時策劃第一次公益活動.
5. 2010年10月舉行公益活動(看望潘田鎮敬老院及鎮內困難孤寡老人).
6. 2010年11月建立受助對象信息庫.
7. 2010年12月成立公益基金及理事會.
8. 2011年2月舉行公益活動(看望潘田鎮敬老院及鎮內困難孤寡老人).
9. 2011年2月舉行公益活動(疏導交通).
10.2012年1月舉行公益活動(看望潘田鎮敬老院及鎮內困難孤寡老人).

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潘田社區義工是由志願為社會提供義務服務和從事潘田公益事業,同時為潘田社區註冊會員的各界熱心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民眾團體。
第二條 潘田社區義工的宗旨是“服務潘田,助殘扶弱,熱心公益,宣揚愛心”,倡導“自願、利他、不計報酬”的義工精神。
第三條 潘田社區義工通過參加各項社會義務服務活動,大力弘揚無私奉獻和關愛互助的精神,促進潘田的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的和諧發展,為我們潘田的發展作出套用的貢獻。
第四條 潘田社區義工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本章程以及其他各項規章制度的條件下,可以以個人名義在潘田社區上發起組織和開展各種公益性義務服務活動。

服務對象

第五條 潘田社區義工主要的服務對象為本鎮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孤寡老人、孤兒、殘障人士、貧困病患人群等)和本鎮其他公共公益事業。

主要任務

第六條 主要任務包括: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個性化服務和幫助,包括助教、幫扶、捐助等;
(二)積極參與和組織開展各種公益性服務活動,積極協助和配合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開展的各種公益性服務活動;
(三)義務開展各種社會調研和社會探訪工作,積極和客觀反映社會的呼聲、願望和建議,為政府以及相關機構的科學決策提供參考。

組織結構

成員大會

第七條 潘田社區義工成員大會為潘田社區義工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遇特殊情況的,經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第八條 所有潘田社區義工成員均可出席成員大會,並享有理事會成員選舉的權利。
第九條 成員大會召開時,應由理事會負責主持。
第十條 成員大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作的關於潘田社區義工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年度財務報告;
(二) 制定和修改潘田社區義工章程及相關重要制度;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四) 應當由成員大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成員大會召開前15天,理事會把會議地點、時間以及相關情況,告知全體成員。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成員大會的常設機構。成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全面負責潘田社區義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的組成成員應由成員大會在成員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四條 理事成員應由表現優秀、其服務時間、工作能力以及其他條件最能滿足理事會以及潘田社區義工實際工作需要的成員代表擔任。
第十五條 會長負責全面領導、組織和協調潘田社區義工的一切工作。
第十六條 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在會長某些特殊原因無法主持工作時,由副會長代會長主持工作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必須經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一致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應當根據工作特點制定科學、合理的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理事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核和罷免義工成員資格;
(二)籌集和監管潘田公益活動基金;
(三)制定潘田社區義工發展規劃、工作方針和任務、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以及年度財務報告,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領導、策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潘田社區義工開展各項義務服務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五)根據實際需要,增補或罷免理事會成員,但是增補或罷免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六)決定聘請潘田社區義工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顧問,報成員大會備案;
(七)決定表彰的先進的成員,報成員大會備案;
(八)組織和開展與其他義工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的交流及合作;
(九)負責召集成員大會;
(十)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成員因時間、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理事或者不適宜繼續擔任理事的,可向理事會提出辭呈,由理事會審核批准。理事會應該及時按本章程有關規定增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成員應嚴格遵守潘田社區義工的章程以及相關制度,自覺接受潘田社區義工成員的監督,盡職盡責為潘田社區義工服務。理事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理事會有權罷免:
(一)不遵守紀律和安排造成服務對象損失或影響義工服務活動失效,給義工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利用本組織名義,從事營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組織宗旨的活動;
(三)從事分裂組織、拉幫結派和私立小團伙的活動;
(五)屢次不服從組織正常工作安排,不服從管理;
(六)其他違反組織章程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事情。
(七)嚴重違反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的;
(八)嚴重違法潘田社區義工章程和有關管理制度的;
(九)實施嚴重影響潘田社區義工名譽和形象的行為的;
(十) 其他應當被罷免的情況;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均可成為潘田社區義工成員:
(一)潘田社區註冊會員,認同並遵守潘田社區的一切規章制度;
(二)志願從事社會義務服務工作;
(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守法公民(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隨其監護人,或在有組織情況下參加志願服務);
第二十三條 義工成員統一制發義工服和義工證,成員參與服務活動時須穿著義工服和正確佩戴義工證。
第二十四條 義工享有的權利
(一)參加或組織潘田社區義工開展各種義務服務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活動的權利;
(二)有權對潘田社區義工開展的各項活動以及相關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三)參加潘田社區義工組織的學習、培訓、文體娛樂以及其他有關規定應該享有的權利;
(四)有特殊困難可以優先得義工服務;
(五)自願加入或退出本組織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義工應履行的義務
(一) 遵守潘田社區義工章程以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潘田社區義工組織決議;
(二) 積極參潘田社區義工各項義務服務活動,積極宣揚和推廣潘田社區義工的精神;
(三) 維護潘田社區義工名譽及形象;
(四) 依據潘田社區義工有關規定應該履行的其他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成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除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外,潘田社區義工組織有權對成員進行勸退或除名撤銷義工資格:
(一)不遵守紀律和安排造成服務對象損失或影響義工服務活動失效,給義工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利用本組織名義,從事營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組織宗旨的活動;
(三)從事分裂組織、拉幫結派和私立小團伙的活動;
(五)屢次不服從組織正常工作安排,不服從管理;
(六)其他違反組織章程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事情;
(七)嚴重違反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的;
(八)嚴重違法潘田社區義工章程和有關管理制度的;
(九)實施嚴重影響潘田社區義工名譽和形象的行為的;
(十) 其他應當被撤銷義工資格的情況;

資金和財務

第二十七條 成立潘田公益活動基金,基金由潘田社區義工理事會負責籌集和管理,同時理事會應建立完善和科學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基金主要來源有:
(一) 接受社會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以資金、服務、設備、資料或其他形式給予的贊助或捐贈;
(二)義工組織的義賣、義演收入;
(三)基金本身合法保值增值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基金主要支出項目:
(一)潘田社區義工組織的相關公益義務活動所需資金;
(二)為潘田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家庭或個人提供資金或物資資助。
(三)為其他公共公益事業團體提供資金或物資資助。
(四)其他經理事會統一表決所需的資金支出。
第三十條 基金支出原則:
(一)在組織籌備活動時,應先提交活動方案並預算好活動所需經費,經理事會至少三分之二成員通過後,按實際資金開支。
(二)在購買相關物品時,要求商家提供相關收據或發票;並需在收據或發票上有經手人和證明人至少三名以上的義工成員簽名確認;商家確實無法提供相關票據的,經手人可自行填寫相關購物清單,並至少有兩名以上理事會成員證明簽名確認。
(三)對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支出的,須經兩名以上副會長現場同意,公布財務時同時需補充相關文字說明。
(四)合理使用,做到專款專用或遵循捐贈者意願原則。
(五)所有經費的支出,詳細清單必須在潘田社區網上進行公布。
第三十一條 潘田公益活動基金對以下情形均不適用:
(一) 任何人以任何名義私自占用、私分、挪用。
(二)非必要的和未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的項目管理支出。
(三)各理事會成員的交通、聚會、娛樂等的消費支出。
(四)違背本章程原則的其它項支出。
第三十二條 潘田公益活動基金的管理必須保持公開和透明。接收的每筆捐贈和去向必須在潘田社區上進行實時公布,並隨時回答成員、捐助者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疑問。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終止和廢除需由理事會提出,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一致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潘田社區和潘田社區義工理事會。

活動總結

在這次活動里,所有參加活動的義工都投入了極大的熱情和主動性,並能服從統一安排,真正做到了人到、心到,才能使活動按計畫成功順利的進行,同時經過這活動也又進一步增加我們義工之間的友誼,為開展好下一次活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及積累經驗。
這次活動的不足之處,主要是這次我們探訪看望的困難孤寡老人的信息來源還不夠全面,可能也是我們大部份的義工常年都是在外工作,造成信息的收集途徑比較有限,所以這次我們所看望的對象也只是潘田的其中一小部分群體,而且相信可能還有更多生活都還比較困難的家庭,在接下來,我們會加強困難戶的信息收集,並會認真做好記錄,以便我們下次可以更有針對性地開放探訪看望活動,同時在這裡我們也希望,如果你有了解到我們潘田的一些特殊困難戶,也可以把他(她)們的信息資料提供給我們統一收集。
本次活動期間,我們也聽到了來自社會上很多不同的聲音,但我們決不是一時的衝動,我們做好了充分的準備,不論遇到有多大的困難都會不斷地前進,並將潘田的公益事業一直發展下去,在此我們也希望大家能多關注下我們的家鄉—潘田,為建設一個和諧、平安的小鎮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當然我們也希望有更多的潘田人加入到我們義工的行列,一起去幫助那些有需要的人。

活動圖片

下面是部份活動圖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