漵浦縣國土資源局

漵浦縣國土資源局位於縣城南警予南路。縣國土資源局於2001年機構改革由縣土地管理局和縣地礦局合併組建而成,依法履行全縣土地、礦產、測繪等行業的行政管理職能。內設12個行政股室,7個二級機構。全縣共派出43個鄉(鎮)國土資源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漵浦縣國土資源局
  • 地點:漵浦縣
  • 屬性:非盈利性
  • 性質:組織機關
簡介,領導分工,主要職責,

簡介

漵浦縣國土資源局位於縣城南警予南路。縣國土資源局於2001年機構改革由縣土地管理局和縣地礦局合併組建而成,依法履行全縣土地、礦產、測繪等行業的行政管理職能。內設辦公室、財務股、人事股、法規股、用地股、規劃股、地籍股、耕保股、礦管股、地環股、地產股、信息中心等12個行政股室,執法監察大隊、征地事務所、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土地資源站、鄉鎮管理股、土地測繪隊等7個二級機構。全縣共派出43個鄉(鎮)國土資源所。

領導分工

夏為民(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全盤工作。
盧正侯(黨組副書記 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用地、規劃、耕保、地籍、測繪、征地服務工作。
何雲峰(副局長):借調市局。
吳海波(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地質環境、生態創建工作。
戴丹青(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財務、辦公室、信息中心工作。
劉俊(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礦管、資源站工作。
舒利軍(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工會和地籍管理、基層站所財務管理工作工作。
吳桂良(黨組成員):協助局長土地儲備交易、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周本傑(黨組成員):協助局長分管土地整理、計畫生育工作,協助盧正侯副局長抓好耕保工作。
舒旭東(黨組成員、執法大隊長):協助局長分管監察執法、法規、安全生產工作。
聶子傑(黨組成員):協助局長分管工會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辦法,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年度國土利用計畫;參與報縣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三)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整頓和維護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流器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五)統一管理全縣建設用地的徵用、劃撥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實施;組織編制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下達並執行全縣年度建設用地計畫,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有關工作;負責實施法律規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和閒置土地的管理工作。
(六)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策收購管理辦法,大力推行土地、採礦權招標拍賣;貫徹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制訂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承擔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七)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土地評價、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八)參與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初審,負責規定許可權內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變更連續及上報市局、省廳發證項目的初審;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彙編;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管理礦泉水、地熱水的開發,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按許可權管理地質遺蹟保護區,審查地質災害申報立項。
(十)負責測繪任務登記和管理;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組織並管理基礎、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
(十一)管理全縣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漵浦縣行政區界線標準樣圖,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二)監督檢查上級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地質災害治理經費、基礎測繪專項資金以及縣財政撥給的其他專項資金使用;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
(十三)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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