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官

漢官

漢官,指古代少數民族王朝中的漢人官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官
  • 拼音:hàn guān
  • 注音:ㄏㄢˋ ㄍㄨㄢ 
  • 出處:《元史·祭祀志五》
簡介,遼代的北南面官制度,元朝漢官官職,正一品,從一品,正二品,從二品,正三品,從三品,正四品,從四品,正五品,從五品,正六品,從六品,正七品,從七品,正八品,從八品,正九品,從九品,

簡介

hàn guān 漢官
元史·祭祀志五》:“集賢院奏遣 漢 官,翰林院奏遣 蒙古 官,出璽書給驛以行。” 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四章第一節:“在這樣不同的經濟關係基礎上, 夏國 建立起所謂‘蕃官’與‘ 漢 官’兩套並行的政治制度。”

遼代的北南面官制度

遼代(916-1125)是中國北方少數民族契丹族建立的政權。遼的建立,開創了當時一個重要的歷史時期。遼的很多法律制度都對隨後建立的西夏、金以及後來實現大一統的元、清等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產生了重要影響,北南面官制度作為遼在法律和政治上確立的重要制度,被後世所借鑑,甚至在今天也有著它的啟示作用。
一、北南面官制度的產生、構成及實行
契丹族在建立遼之前,實行的基本上是以血緣為紐帶的部落聯盟制度,而在經歷了大賀氏和遙輦氏兩個部落聯盟時期後,契丹部族制度逐漸形成和鞏固,民族共同體也逐漸形成。在建立遼之後,契丹族組織內部發生了質的變化,開始對內部進行整合。伴隨著疆域的不斷擴大,民族構成逐漸複雜,管理問題也隨之而來。
在耶律阿保機建國稱帝後,遼的疆域內已存在漢奚、室韋、渤海、女真等多個民族,如何統治這樣一個國家,成為遼代統治者面臨的棘手問題。北南面官制度就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產生的。
北南面官制度是從中央到地方實行二重體制的雙軌官制,“官生於職,職沿於事,而名加之。後世沿名,不究其實。吏部,一太宰也,為大司徒,為尚書,為中書,為門下;兵部,一司馬也,為大司馬,為太尉,為樞密使。沿古官名,分今之職事以配之,於是先王統理天下之法,如治絲而棼,名實淆矣。契丹舊俗,事簡職專,官制樸實,不以名亂之,其興也勃焉。太祖神冊六年,詔正班爵。至於太宗,兼制中國,官分南北,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國制簡樸,漢制則沿名之風固存也,即“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蕃漢分治”而又集權於皇帝的政權體制。在北面官制中,有北南樞密院、北南宰相府、北南大王院、北面御帳官、北面宮官等。在南面官制中,遼“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監、諸位、東宮之官。誠有志帝王之盛制,亦以招徠中國之人也”。[2]可見,南面官制是兼采唐宋官制而逐漸形成的。
公元926年,契丹軍隊滅亡渤海國,建立東丹國,實行“國中之國”之策。遼太宗時得燕雲十六州;而在此之前,有許多漢人為躲避戰亂或災害而進入契丹境內居住生活。從當時來看,漢族在很多方面要優於“逐水草而居”的契丹人,而遼統治者要想實現國家的安定長遠,也必須倚重漢族等其他民族的支持和幫助。遼代正式確立北南面官制度的時間是在遼世宗時,從這一舉措的確立來看,它在鞏固統治、調和民族矛盾、促進民族融合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親仁善鄰,桴鼓不鳴幾二百年”,看得出當時統治者的獨到眼光和謀略。
漢官漢官
當然,北南面官制度並不是遼統治多民族國家的唯一手段,但是我認為,這一制度是其在法律制度方面最重要也最富有特色的制度之一。相比於在渤海國設立“國中之國”東丹國以及在奚族中採用“剿、撫”並用的手段,北南面官制度無疑更具有長久性和穩定性,“遼國官職,分北、南院,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遼境東接高麗,南與梁、唐、晉、漢、周、宋六代為勁敵,北鄰阻卜、術不姑,大國以十數;西制西夏、党項、吐渾、回鶻等,強國以百數。居四戰之區,虎踞其間,莫敢與攖,制之有術故爾。觀於邊防之官,太祖太宗之雄圖見矣”。這種雙軌制官制的最直接的一個表現是大量起用漢族知識分子參與軍國大政,在開疆拓土、鎮壓起義、治理地方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例如聖宗朝的韓德讓,在反擊北宋的進攻中立下軍功,又“受顧命,治政有方,拜大丞相,進王齊,總二樞府集”,可謂登峰造極。同時實施這一制度也相對削弱了廣大人民的反抗情緒,使遷入契丹遼地的下層漢民“不復思歸”。
在北南面官制度的實行過程中,這一制度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其中北面官制逐漸向南面官制發展,二者趨同,也就是漢化的趨勢。《遼史·百官志》:“凡遼朝官,北樞密視兵部,南樞密視吏部,北南二王視戶部,夷離畢視刑部,宣徽視工部,敵烈麻都視禮部,北南宰相總之。惕隱治宗族,林牙修文告,于越坐而議論以象公師。朝廷之上,事簡職專,此遼所以興也”。從這裡可以看出其漢化趨勢。漢人契丹人等可以在北南面官制度互相任職,說明民族融合、民族交流也在逐步加深,共同治理遼朝的內政外交。
二、北南面官制度與我國的民族立法和管理的歷史淵源
北南面官制度作為遼代政治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環,對當時和後世的民族立法和民族政策產生了重要影響。其實,不僅僅在遼代,早在民族大融合的魏晉南北朝時期,統治者就不斷探索和實踐民族管理的手段。魏晉時期,進入中原的各族,在文化上、社會經濟上都在漢化,雖然程度不同,但都表明了民族融合的趨勢,在民族統治策略上各國實行“胡漢分治”政策,從當時的一段史料中我們可以看出當時的民族統治現狀:
“始宏因符氏亂,欲避地江南,為張願所獲,本圖不遂,乃作詩以自傷,而不行於時,蓋懼罪也。(子)浩誅,中書侍郎高允收敕收浩家書,始見此詩。允知其意,允孫綽錄於允集。”
“置左右司隸,各領戶二十萬,萬戶內置一內史,凡內史四十三。單于左右輔,各主六夷十萬落,萬落置一都尉。”
金朝占領北方之初也實行北南面官制度,只是太宗即位後,“斜也、宗幹當國,勸太宗改女真舊制,用漢官制度”,才逐步改變了初期的北南面官制度;元朝統治的疆域更加廣闊,民族成分也更加複雜,統治者採取了分而治之的策略,實行嚴格的民族等級制。在政治法律制度特別是司法制度中對蒙古人、色目人、漢人等建立不同的管理機構和制度,利用南北之間的對立主義和宋金對峙以來的隔閡,製造分裂,以利控制;而在清朝實行“滿漢畛域”的原則,一方面吸收漢族文化,一方面對其他民族特別是漢族的“華夷之辯”等民族情緒嚴加防範。同時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有效的法律統治,在各少數民族地區建立不同的管理機構,實行不同的法律政治制度,例如在蒙古和西藏實行的《蒙古則例》和《理藩院則例》,在新疆和青海實行的《回疆則例》和《西寧青海番夷成例》,堪稱我國古代民族立法的最高水準,使清朝成為中國封建史上民族立法和民族管理最成功的朝代。
從以上這些朝代的民族政策和立法情況看,統治者都有著不同的政策和手段。遼之前的魏晉南北朝時期實行的主要是胡漢分治政策,這一政策成效並不顯著,應該說那個時期民族融合存在,但民族矛盾也很尖銳,威脅著統治政權。胡漢分治也沒有完全消失,直到清朝,仍有其遺蹟。遼之後的朝代在承接前朝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在民族管理和民族立法上更加成熟,元朝應該是個例外。作為遼代政治法律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北南面官制度,雖然只是其中的一種,但我們從遼代之後的民族立法和民族管理制度中都能看出北南面官制度的影子,實際上有著承上啟下的歷史作用,由此可見這一制度在民族立法、民族管理方面的影響可見一斑。
漢官漢官
那何謂民族立法呢?簡單地說,民族立法是指國家關於民族問題的立法。在現代,作為國家的一般公民,各民族的公民享受同樣的公民權利和義務。作為一個特定的民族的成員,他(或她)可能享有法律就特定民族的公民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另外,民族作為一個群體,法律也可能把特定民族團體作為一個整體賦予一定的權利和義務。而且,一個國家也可能以民族因素作為重要特徵從而建立一定法律地位的機構、組織、行政區域(如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進而規定這類機構、組織或行政區域的權利義務。在我國,從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到《民族區域自治法》,再到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制定的規章、法規、條例等,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關於本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構成了我國的民族立法體系。這個體系是在建國初期就開始摸索制定的,經過了幾十年的努力,才使我國的民族立法體系有了今天的規模。在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和合法權益,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對增進民族團結,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係,對維護國家統一和鞏固邊防,都發揮著重要作用。
作為封建統治者控制人民的手段與社會主義國家實現民族平等、民族繁榮的制度保障是不能同日而語的。但我國的一系列民族政策、民族法制都跟歷史有著割不斷的聯繫。在中國歷史上,少數民族政權始終是歷史舞台上的活躍者,特別是在封建社會的中後期,從民族融合和交流頻繁的魏晉南北朝時期,五胡十六國的驟興驟亡,到隋唐時期的“天下一家”空前統一的格局,無疑不都說明了少數民族在歷史上的作用越來越大,逐漸引起了統治者的重視。“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中國古代的統治階級在處理民族問題上採用不同的策略,這些都是我國在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保證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的有效借鑑,遼代的北南面官制度就是其中一個突出的代表。無論是漢族人當政,還是少數民族掌權,其都要在民族政策和立法方面下一番功夫:遼代統治者確立了北南面官的政治法律制度,為其統治打下了良好的基礎;而作為實現大一統的元朝儘管也在學習漢人,但卻公然推行民族歧視和分裂政策,最終短命而亡,淹沒在風起雲湧的農民起義中。
以我國的民族立法為例,從理論上講,在國家總的立法體制中分離出一個民族立法體制。因此,民族立法體制其實是國家立法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是構成國家立法體制總系統的一個子系統。這種安排是由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實行單一制政體的基本國情和基本制度所決定的。相應地,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現我國設立了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和119個自治縣(旗)。與這種情況相適應,我國民族立法體制其實又包括一個子系統,即民族區域自治立法體制。應該說是體系嚴密,環環相扣。
北南面官制度是古代的產物,不能和當今成熟的制度相比,但一切事物的發展都是從小到大,由弱到強的。我國現今實行的民族管理和民族法制,也是在像北南面官制度這樣一大批古代優秀的民族管理經驗和成果的基礎上逐步摸索出來的。反觀當今世界,民族問題已經成為威脅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大憂患之一:巴以衝突,朝鮮半島危機,科索沃問題,非洲難民危機等等,無不都有民族問題在作祟。如何處理和解決民族問題,維護國家主權,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共同的研究課題。中國在這方面無疑是一個成功的範例,比如今年是內蒙古自治區成立六十周年,作為中國成立最早的自治區,內蒙古的發展見證了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繁榮政策的成功實踐。但民族共同繁榮的道路並不平坦,包括我國在內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而且伴隨著社會經濟的變化發展,新的民族問題、民族矛盾會不斷湧現出來。制度建設無疑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法寶,隨著以民族區域自治為代表的民族制度的貫徹實施和民族立法的不斷加強和完善,我國的民族關係會更加融洽,凝聚力和向心力也會不斷加強。
近年來有人提出遼代的北南面官制度是我國現今實行的一國兩制的歷史淵源和構想來源。對於這種說法,我認為有不妥之處,其超出了北南面官制度的主要建立基礎:民族成分的複雜和擴大,導致統治制度和策略的相應改變。北南面官制度固然與一國兩制有某些相似之處,都是國家在法律中予以嚴格明確的,但這兩種制度還不能上升到淵源的程度。理由如下:
首先,眾所周知,國體即國家制度是立國之本,一國要想成其國,首先要立制,即實行什麼國家制度。我國實行的一國兩制是在一國範圍內,實行兩種獨立的的社會基本制度,這兩種制度不僅在涉及政治方面的不同,同時也涉及經濟、生活、習慣等等一系列都有著根本不同的方面;遼代實行的北南面官制度不是國家制度,國家制度一直都是封建制度,這一點在建立北南面官制度後也沒有改變。北南面官制度主要是從政治角度考慮的,只是為了適應統治區域內不同民族的需要,而在職官制度上的一次改革和嘗試,北面官制度和南面官制度表面上看是兩種獨立的制度,實際上兩者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先期以北面官制度為主,後期則出現融合趨勢,遠未達到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這樣的國家和社會基本制度的獨立性和高度性。
其次,一國兩制是作為國家的一個根本制度確立和運行的,國家在憲法和基本法中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具有很強的穩定性;遼代的北南面官制度則是封建統治者為了鞏固統治,安撫各民族對抗情緒而實行的一種手段色彩很濃的職制。在遼代後期北南面官制度就已經逐步發生了變化:兩種官制逐步融合,漢化趨勢不斷加強。在遼被金取代後,北南面官制度也逐漸退出了歷史舞台。
然後,一國兩制最初主要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而提出的一個富於創造性的構想,並在香港、澳門回歸後得以成功實踐。而遼代的北南面官制度主要是從民族問題的角度予以考慮,在實踐中也是因民族而異。如果說到相似之處,我認為北南面官制度與我國現行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制特別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一些歷史關係,聯繫更緊密一些。比如
當然,以上觀點和理由並不是全盤否定“遼代的北南面官制度是我國現今實行的一國兩制的歷史淵源和構想來源”的觀點,這種觀點從側面說明了我國古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極大豐富和借鑑啟示價值。無論是民族自治還是一國兩制,都有著古人智慧的影子。所以加強歷史資料和文物古蹟的研究和發掘對我們今天的建設發展有著重要意義。近幾年,有關遼代的考古發現越來越多,從墓誌、碑刻到文獻資料,都給我們今天研究遼代的歷史提供了更多的參考和依據。
三、北南面官制度的歷史定位
遼朝採取“因俗而治”的方針,在法律和政治上推出北南面官制度,可以說是一項創舉。然而,在20世紀初期,這一制度卻引起了巨大的爭議,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危及到國家和民族的安危。當時的中國國力衰弱,倍受列強的欺辱。與中國隔海相望的日本也加快了侵略中國的步伐。在使用武力的同時,為了使其侵略利益合法化,一些日本軍方的“御用”學者急於從歷史中尋找根據,為侵略批上合法的外衣。在日本侵略中國東北和內蒙古的時候,他們將目光盯到了遼代的北南面官制度上,將這一制度稱為“二元制”或“二重製”,並大肆鼓吹。1919年“東洋史學”的權威浸田左右吉在《滿漢歷史地理研究報告》中最先提出了“二重說”,他在文中是這樣解釋的:“遼從太宗、世宗時起,獲得燕雲十六州,漢人數目大幅增加,加之大量漢人由宋入遼,鑒於積極統治漢人的必要,另確立在契丹人政權下的漢地與漢人,由漢人自行管理的行政原則,並順其方針在行政組織內採用中國王朝的各項制度,進而樹立北(以遊牧民族為對象)、南(以農耕民族為對象)兩面之所謂二元的統治制度……”[12]
我認為日本學者的說法是根本沒有理解封建統治的內涵。首先,二千多年的封建統治最為鮮明的特徵是中央集權的不斷加強,即皇權的不斷強化。契丹首領是在漢族知識分子的幫助下建國的,而隨著統治疆域和民族成分的複雜化,沒有統治經驗的契丹人必然要倚仗各民族的支持和配合,實行北南面官制度也是適應這一大環境的客觀要求,但這並不意味著漢人可以自治。契丹人是靠武力打下天下,怎可允許自己的睡榻旁有他人酣睡呢?況且封建統治在當時是不斷強化的,直到清朝達到了最高峰。而“二元制”是近代才開始在西方產生和發展起來,到現代才發展成熟的政治體制。比清朝早近六百年的遼代卻要實行直到現代才完備的“二元制”豈不讓人貽笑大方。其次,封建統治者是決不會心甘情願把權力交給別人的,不然,也不會有後來的日本推翻幕府的武裝革命,中國的辛亥革命,英國的光榮革命,法國的大革命等等一系列歷史事件了。
浸田左右吉、島田正郎、稻葉岩吉等日本學者之所以極力鼓吹“二元制”,無非是為日本的侵略戰爭服務,特別是為日本占領滿蒙製造歷史根據,編織合理性。如果他們的“二元制”成立,那么滿蒙(曾是遼統治疆域的一部分)就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只是被異族征服過而已,那日本人占領這一地域也不違過,而中國政府即當時的清政府就無權插手。這與我國一直將契丹境內的各民族視為中華民族的成員,滿蒙一直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的觀點大相逕庭,是極其錯誤的。
但歷史終究會還以真實面目的。1945年日本戰敗,這些“御用”學者的言論也銷聲匿跡了。正如一位日本學者在戰後所說的那樣:“東北亞古代、中世紀歷史及社會的研究,直到太平洋戰爭時期,仍如日本的家學一般十分盛行。原來以滿洲、朝鮮半島為中心的歷史研究,主要以日本對該地域的政治、經濟統治為基礎的。由於戰爭失敗,基礎已被連根剷除,建立在這一基礎上的上層建築,也就隨之而消失。”[13]
近年來,日本的右翼之風愈演愈烈,特別是在歷史問題上屢屢製造事端。歷史教科書事件,否認歷史,美化侵略等等都是他們的“傑作”。我們在學習和研究中國歷史上的政治、法律等內容時,還要警惕國外有些人的別有用心,拿歷史舊案來說事,製造麻煩。直面歷史,還歷史以本來面目不僅是史學界也是法史學界為之奮鬥的目標,要站在法律的角度審視歷史,據理力爭,也願用此與諸君共勉。
四、結語
自奴隸社會以來,“職方氏掌天下之圖,以掌天下之地,辨其邦國、都、鄙、八蠻、七閩、九貉、五戎、六狄之人民”,[14] 統治民族希望“聲教訖於四海”[15]。其實在中國的民族史中,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線:漢化。無論統治者情願與否,這一趨勢都不可避免。像北南面官制度的實施,在客觀上也促進了這一趨勢的發展。雖然一開始“五方之民,言語不通,嗜欲不同”[16],但通過長期的“達其志,言其俗”,探索更符合當時社會環境的民族管理制度,並用法律對其加以保障。這些可以說都是我國古代民族立法和民族管理的經驗,與之相關者還有很多,需要我們去發掘。
遼代北南面官制度作為一項政治法律制度,固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目的並不是簡單的回憶歷史,最重要的還是通過古人的創舉,帶給我們對於今天的更多思考。讀史使人明智,其上所承載的意義自不必多說。反觀今日,由於歷史等原因,國外特別是日本在遼代的研究上有所突破,這更說明我們要加強對我們自己的歷史的研究,特別不能放鬆對中國古代民族管理和民族法制的研究,古人在這方面積累了大量的經驗,這是先輩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

元朝漢官官職

中央機構
中書省,領六部,主持全國政務。
樞密院,執掌軍事。
御史台,負責督察。
地方行政機構:
行省,行省是朝廷委派重臣到各地署事,行使中書省職權的派出機構,“行中書省”的簡稱
軍事機構:
宿衛軍隊,由皇帝或親信大臣直接節制。擔任京城(大都和上都)防衛的軍隊是侍衛親軍。
三十餘衛,衛設都指揮使或率使,隸屬於樞密院
鎮戍軍,負責鎮守全國各地。軍隊包括蒙古軍、探馬赤軍、漢軍、新附軍等。

正一品

職官:太師、太傅、太保、中書令、中書省右左丞相
文散官:開府儀同三司、儀同三司、特進、崇進、金紫/銀青榮祿大夫
爵:王
勛官:上柱國

從一品

職官:中書省平章政事、行省丞相/平章政事、樞密院/大撫軍院知院、御史大夫、宣政院/宣徽院/太禧宗禋院院使、大宗正府札魯忽赤、大司農司大司農、翰林國史院承旨、集賢院大學士、詹事院詹事
文散官:光祿大夫、榮祿大夫
爵:郡王
勛官:柱國

正二品

職官:中書省/行省右左丞、樞密/宣政院/宣徽院/詹事院同知、御史中丞、大都督府大都督、大司農/群牧監卿、太常禮儀院/典瑞院/太史院/太醫院/將作院/中政院/儲政院/資正院院使、翰林國史/集賢院學士、奎章閣學士院大學士、侍正府侍正、內史府內史、大都/上都留守司留守
文散官:資德大夫、資政大夫、資善大夫
武散官:龍虎衛上將軍、金吾衛上將軍、驃騎衛上將軍
內散官:中散大夫
爵:國公
勛官:上護軍

從二品

職官:中書省/行省參知政事、樞密院/宣政院/宣徽院副使、通政院院使、侍御史、大司農少卿、太僕寺卿、翰林國史/集賢院侍讀/侍講學士、奎章閣學士院侍書學士、隆祥使司/崇福司司使、詹事院副詹事、宣慰司(都元帥府)宣慰使、大都督府大都督、都護府大都護、都總制庸田使司都總制庸田使
文散官:正奉大夫、通奉大夫、中奉大夫
武散官:奉國上將軍、鎮國上將軍、鎮國上將軍
內散官:中引大夫
爵:郡公
勛官:護軍

正三品

職官:中書省/樞密院斷事官、各部尚書、治書侍御史、奎章閣學士院承制學士、各寺卿、內史府中尉/斷事官、都漕運使司運使、各衛/各親軍都指揮使司達魯花赤/都指揮使、左右衛率府率使、都萬戶府都萬戶、上路/上萬戶府/上總管府達魯花赤/萬戶/總管、左右都威衛使司使、元帥府達魯花赤/元帥、宣撫司達魯花赤/宣撫使、安撫司達魯花赤/安撫使、招討司達魯花赤/招討使、都轉運鹽使司都轉運使、總管府達魯花赤/總管、都水庸田使司庸田使
文散官:正議大夫、通議大夫、嘉議大夫
武散官:昭武大將軍、昭勇大將軍、昭毅大將軍
內散官:中御大夫
爵:郡侯
勛官:上輕車都尉

從三品

職官:太常禮儀院/典瑞院/太史院/太醫院/中政院/儲政院僉院、通政院副使、大司農丞、翰林國史/集賢院直學士、國子監祭酒、宣政院斷事官、侍正府參府、武備寺同判、各監太監、都水監都水監、各衛/各親軍都指揮使司副指揮使、宣慰司/大都督府同知、左右衛率府副使、都萬戶府副都萬戶、大都督府副都督、上萬戶府副萬戶、中/下萬戶府達魯花赤/萬戶、下路/下總管府達魯花赤/總管、都總制庸田使司副使
文散官:大中大夫、中大夫、亞中大夫
武散官:安遠大將軍、定遠大將軍、懷遠大將軍
內散官:侍中大夫
司天散官:欽象大夫
太醫散官:保宜大夫、保康大夫
教坊散官:雲韶大夫、仙韶大夫
爵:郡侯
勛官:輕車都尉

正四品

職官:參議中書事、各部侍郎、殿中侍御史、奎章閣學士院供奉學士、(回回)司天監提點/司天監、都漕運使司同知、各衛/各親軍都指揮使司僉事、左右衛率府/大都督府僉事、宣慰司副使、給事中、衛候直都指揮使司達魯花赤/都指揮使、內史府司馬、都轉運鹽使司同知、大都/上都留守司副留守、兵馬司指揮使、大都路兵馬都指揮使司都指揮使、中萬戶府副萬戶、各府達魯花赤/知府/府尹
文散官:中議大夫、中憲大夫、中順大夫
武散官:廣威將軍、宣威將軍、明威將軍
內散官:中衛大夫
司天散官:明時大夫、頒朔大夫
太醫散官:保全大夫、保和大夫
教坊散官:長寧大夫、德和大夫
爵:郡伯
勛官:上騎都尉

從四品

職官:通政院同僉、各寺少卿、大都督府副使、下萬戶府副萬戶、上千戶所達魯花赤/千戶、上州達魯花赤/州尹、都總制庸田使司僉司
文散官:朝請大夫、朝散大夫、朝列大夫
武散官:信武將軍、顯武將軍、宣武將軍
內散官:中涓大夫
司天散官:保章大夫
太醫散官:保順大夫
教坊散官:協律大夫
爵:郡伯
勛官:騎都尉

正五品

職官:中書省左右司郎中/客省使、翰林國史/集賢院待制、國子監司業、都水監/(回回)司天監少監、太史院五官正、農政司農政、行軍司馬、監書博士、掌醫監領監官、都漕運使司副使、各處長官司達魯花赤/長官、江浙江淮等處財賦都總管府同知、大都留守司判官、上萬戶府鎮撫司鎮撫、上千戶所副千戶、中千戶所達魯花赤/千戶、各都轉運鹽使司副使、中州達魯花赤/州尹
文散官:奉政大夫、奉議大夫
武散官:武節將軍、武德將軍
內散官:通侍郎
司天散官:司玄大夫
太醫散官:保沖大夫
教坊散官:嘉成大夫
爵:縣子
勛官:驍騎尉

從五品

職官:各部/行省/大宗正府郎中、樞密院/宣政院客省使、回回藥物院/御藥院達魯花赤/大使、醫學提舉司/官醫提舉司提舉、奎章閣學士院參書、中政院/儲政院司議、江浙江淮等處財賦都總管府副總管、江西財賦提舉司達魯花赤/提舉、內史府諮議、各寺丞、大都河道提舉司提舉、中萬戶府鎮撫司鎮撫、中千戶所副千戶、下千戶所達魯花赤/千戶、儒學提舉司提舉、蒙古提舉學校官提舉、各市舶提舉司提舉、下州達魯花赤/州尹、詹事院中議、儀衛司副指揮、河防提舉司提舉
文散官:奉直大夫、奉訓大夫
武散官:武義將軍、武略將軍
內散官:通御郎
司天散官:授時郎
太醫散官:保全郎
教坊散官:純和郎
爵:縣男
勛官:飛騎尉

正六品

職官:中書省左右司員外郎/客省副使、都漕運使司判官、提舉左右八作司提舉、國子監丞、大倉提舉、備章總院大使、中政院/儲政院長史、大都城門尉、都水監/(回回)司天監監丞、警巡院達魯花赤/警巡使、開平縣/宛平縣/大興縣達魯花赤/縣尹、都路提舉學校所舉、下萬戶府鎮撫司鎮撫、下千戶所副千戶、各都轉運鹽使司判官、上州同知、軍民屯田總管府同知、農政司農丞
文散官:承德郎、承直郎
武散官:承信校尉、昭信校尉
內散官:侍直郎
司天散官:靈台郎
太醫散官:成安郎
教坊散官:調音郎

從六品

職官:各部/行省/大宗正府員外郎、樞密院客省副使、宣慰司/大都督府經歷、翰林國史/集賢院修撰、內史府記室、大都留守司經歷、光祿寺寺丞授司膳郎、著作郎、上百戶所百戶、官醫提舉司提舉、廣海鹽課提舉司副提舉、各市舶提舉司同提舉、中州同知、上縣達魯花赤/縣尹、詹事院長史、都總制庸田使司經歷
文散官:儒林郎、承務郎
武散官:忠武校尉、忠顯校尉
內散官:內直郎
司天散官:候儀郎
太醫散官:成和郎
教坊散官:司樂郎

正七品

職官:中書省左右司/樞密院都事、客省使檢校官、都漕運使司經歷、御史台都事、察院監察御史、國子學/太常禮儀院博士、太史院保章正/靈台郎、御藥院/御藥局/行御藥局副使、管民提領所提領、著作佐郎、秘書郎、批驗所提領、上州判官、下州同知、中縣達魯花赤/縣尹
文散官:文林郎、承事郎
武散官:忠勇校尉、忠翊校尉
內散官:司謁郎
司天散官:司正郎
太醫散官:成全郎
教坊散官:協樂郎

從七品

職官:行省/宣慰司/大都督府/大宗正府/大司農司都事/檢校、樞密院承發兼照磨、各衛/各親軍都指揮使司經歷、左右衛率府經歷、都萬戶府經歷、翰林國史院應奉翰林文字、光祿寺主事、江浙等處財賦都總管府經歷、百戶所百戶、典軍司典軍、大都留守司都事、大都河道提舉司副提舉、萬戶府經歷、下百戶所百戶、儒學提舉司副提舉、蒙古提舉學校官同提舉、各都轉運鹽使司經歷、鹽場司令、各市舶提舉司副提舉、中州判官、下縣達魯花赤/縣尹、都總制庸田使司都事、軍民屯田總管府判官
文散官:征事郎、從事郎
武散官:修武校尉、敦武校尉
內散官:司閽郎
司天散官:平秩郎
太醫散官:醫正郎
教坊散官:和樂郎

正八品

職官:中書省/行省照磨/管勾、工部架閣庫管勾、禮部照磨、御史台/大都督府/大司農司/宣政院/宣徽院/集賢院/太常禮儀院/典瑞院/太醫院/將作院/通政院/中政院/儲政院管勾/照磨、翰林國史院編修官/檢閱/典籍、國子學助教/教授、太史院保章副/掌歷/校書郎、大都留守司管勾、校書郎、辨驗書畫直長、司獄司司獄、錄事司達魯花赤/錄事、下州判官、詹事院管勾/照磨
文散官:將仕郎、登仕郎
武散官:保義校尉、進義校尉
內散官:司奉郎
司天散官:正紀郎、挈壺郎
太醫散官:醫效郎、醫候郎
教坊散官:司音郎、司律郎

從八品

職官:各衛/各親軍都指揮使司知事/照磨、左右衛率府知事/照磨、都萬戶府知事/提控案牘、大宗正府承發架閣庫管勾、太常禮儀院奉禮郎/檢討/協律郎/太祝、太史院監候/挈壺正/教授、內史府照磨/管勾、江浙等處財賦都總管府知事、萬戶府知事、上千戶所彈壓、各都漕運使司/各都轉運鹽使司知事、鹽場司丞、都總制庸田使司照磨、軍民屯田總管府經歷
文散官:將仕佐郎、登仕佐郎
武散官:保義副尉、進義副尉
內散官:司引郎
司天散官:司歷郎、司辰郎
太醫散官:醫痊郎、醫愈郎
教坊散官:和聲郎、和節郎

正九品

職官:樞密院/解鹽場管勾、刑部司獄司丞、御史台架閣庫管勾兼承發、太史院各省司歷/副監候/司辰郎、內正司照磨兼管勾、儒學教授、蒙古教授、家令司/府正司/典寶監照磨

從九品

職官:四庫照磨兼架閣庫管勾、各都轉運鹽使司照磨、樞密院/解鹽場同管勾、提舉都城所左右廂官、翰林院/太常禮儀院/太史院/鹽場管勾、太史院學正、江浙等處財賦都總管府照磨/提控案牘、司天監提學/教授/學正/管勾、各廂巡檢司巡檢、下千戶所彈壓、軍民屯田總管府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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