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稅

漁稅是“漁業稅”的簡稱。舊時稱“漁課”、“漁科”。現在指國家向從事漁業生產和漁貨經營的經濟單位或個人徵收的一種稅。據史料記載,漢武帝時已徵收漁稅,稱“海租”。以後歷代政府亦多有徵收。我國目前徵收的漁稅,主要課稅稅目有:(1) 貨物(產銷) 稅。多按售出魚貨重量從價計征。有的分為兩大類:一般水產品按收購牌價的一定比例徵收;貴重水產品按國營批發牌價的一定比例徵收。(2) 漁業地方自籌或漁業建設稅。按總收入或銷售總額的一定比例徵收。(3) 營業稅。按營業額的一定比例徵收。(4) 按噸位徵收的漁船牌照稅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漁稅
  • 別名漁課
  • 解釋:中國舊時歷代政府對漁業所征的稅
  • 漢代名稱:海租
漁稅
亦稱“漁課”。中國舊時歷代政府對漁業所征的稅。漢武帝時曾收漁稅,稱海租,後停徵。東漢設立水官收漁稅。南朝時,就漁塘、漁池徵稅。五代時,長江中下游和沿海浙、閩、粵各地都對漁塘征課。宋朝淳化元年(公元990年)改對漁的交易收稅。元明在全國各地設河泊所,向漁民課稅,以湖廣為最多,歲有定額,負擔很重,漁民相率逃亡,於是把漁稅攤征於民田。清沿明制,將江、浙、贛等省漁課併入地了徵收。沿海各地除漁課外,還有漁船稅。國民黨政府曾於1928年徵收江、浙兩省漁稅,1931年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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