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旨遵憲蠲免漁課永禁泥草私稅碑

奉旨遵憲蠲免漁課永禁泥草私稅碑

《奉旨遵憲蠲免漁課永禁泥草私稅碑》位於蘇州市相城區黃橋街道北莊村西,三角嘴濕地公園邊。該碑鐫刻於清朝順治十七年(公元1660)五月十一日。該碑是1984年吳縣文物普查時發現的,青石質, 方座圓首,分碑體與碑座二部分, 通高206㎝、碑寬100㎝、厚27㎝。碑額楷書陰刻六豎行,上鐫“奉旨遵憲鐲免漁課永禁泥草私稅碑”。碑文楷書陰刻29豎行, 滿行79字,大約1080來字。該碑因年久日深, 部分字跡已漫漶,難以辨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奉旨遵憲蠲免漁課永禁泥草私稅碑
  •  通高:206㎝
  • 碑寬:100㎝
  • :27㎝
古碑簡介,歷史背景,

古碑簡介

《奉旨遵憲蠲免漁課永禁泥草私稅碑》位於蘇州市相城區黃橋街道北莊村西,三角嘴濕地公園邊。該碑鐫刻於清朝順治十七年(公元1660)五月十一日。該碑是1984年吳縣文物普查時發現的,青石質, 方座圓首,分碑體與碑座二部分, 通高206㎝、碑寬100㎝、厚27㎝。碑額楷書陰刻六豎行,上鐫“奉旨遵憲鐲免漁課永禁泥草私稅碑”。碑文楷書陰刻29豎行, 滿行79字,大約1080來字。該碑因年久日深, 部分字跡已漫漶,難以辨認。
從殘缺的碑文看,主要記述了長洲縣陸江、葛華等貧苦漁民,聯名向上級有關部門控告當地豪強巧立名目私征漁課、蘇州府調查及清地方政府對豪強地主私征漁稅的禁令梗概等。《奉旨遵憲蠲免漁課永禁泥草私稅碑》未收入歷朝《吳縣誌》, 也未見於其它文獻史料。因此,現存碑文對清初的社會經濟、賦稅制度與社會階級矛盾的演變、激化等有一定的反映, 具有較高的史料價值。
1986年,奉旨遵憲蠲免漁課永禁泥草私稅碑被公布為吳縣文物保護單位,現由於行政區劃調整為蘇州市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背景

數千年前,黃橋境內一片濕地,絕大部分土地基本不能耕作,因此黃橋的養魚業特別發達,其歷史至少可以追溯到春秋末期。范蠡、朱元璋後裔朱順公等名人先後在黃橋養過魚。清朝初期基本上沿用了明朝的稅賦制度, 雖然蘇州歷來是全國的重稅賦地區,但國家稅制明文規定的部分,老百姓還是願意繳納的,如田賦、丁役等。但是除了國家規定的“國課”外,有些地主豪強會巧立名目向老百姓強行勒索一些額外的“私稅”,如:養魚農戶到外河(湖)剪撈水草,到外盪掘泥以加固魚池圍堰等,都要被豪強劣紳盤剝勒索。有些人甚至與官府的一些小嘍囉勾結,打著“官稅”的幌子中飽私囊。從碑文內容上看,“十三年間元等又將漁課已蠲等事具呈前按院李老爺,復蒙敕縣出示勒石,幾載以來江等幸邀□道憲澤皇恩,得以少存皮骨、上輸國課、下保妻孥,不意近見事久□,有奸豪串通衙蠹,查報各戶保甲,仍□起稅私征”說明清順治年間,豪強地主對貧苦漁民進行“利派”、“私征”、強行勒索漁課的現象不但存在,而且是屢禁不止。蘇州府下屬海防廳調查的情況是“本廳看得吳中狡惡成風,豪右奸徒□通虐民□,非一端非一日矣。即如漁盪一項,豪強占踞歷有年, 所借名漁課及告佃名色種種利派,網苦□多需索,即掘泥剪草亦恣欺凌,使耕者漁者幾不堪命”。
碑銘碑銘
對此,清朝地方政府(蘇州府)作出批准勒石通告的決定,嚴禁私征“漁課”。即便如此,豪強地主或湖霸竟無視政府的禁令, 繼續對當地的漁民起稅私征,原因大致有三:一是清初地方政府從事治安管理的官員和衙役力量薄弱,不像現在的治安格線化管理,它無法顧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往往是發生了案情後,官員斷案,;二是前次的勒石,碑型較小,不足以震懾住或者已經遭到毀壞,造成了養魚農民與徵收私稅的豪強理論時“無據可查”;三是封建社會地主豪強的剝削和掠奪本質,造就了他們必然會採取各種方法或手段對貧苦大眾巧立名目進行盤剝掠奪。好在當時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還是比較體察民情,多次將豪強們的私征亂收行為列為禁止之列,並且準予村民勒石為憑,而且這次的碑更大更有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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