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水域

漁業水域是指適宜水產捕撈、水產增殖的水生經濟動植物繁殖、生長、索餌和越冬洄游的水域總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中的魚、蝦、蟹、貝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以及魚、蝦、蟹、貝、藻類及其他水生動植物的養殖場。為保護該水域,防止污染,維護水域生態平衡,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漁業水域
  • 外文名:漁業水域
影響漁業水域環境的主要因素是水質污染和對水域環境的人為破壞。水質污染包括石油污染、重金屬污染、農藥污染、有機物朽染、放射性污染、熱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等。對水域環境的人為破壞是指未經充分調研,盲目圍海(湖)造田、攔河築壩,或進行海底爆破、修造水下工程等 。漁業水域朽染對漁業的危害主要表現在:魚
類的生存空間縮小,資源量減少,質量變差,個體變小或成畸形;破壞漁業生態系統,危害了其它生物的生長繁殖,進而損害了魚類的餌料生物來源,甚至使水體失去漁業利用價值;魚固體內殘留了大量的有毒物質而失去食用價值;人類食用有毒魚類後,危害了人體健康。最終形成的“死湖”、“死海”將直接牽制社會文明的進步。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及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未經適當處理就排放的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對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帶來了嚴重的損害,一些江河湖泊和局部海洋的污染日益嚴重,赤潮頻繁發生,魚類資源量銳減,甚至消失,個別漁業水體失去利用價值,嚴重阻礙了我國水產業的發展。雖然我國已經頒布了不少涉及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的法規,採取了一些管理措施和手段,但漁業水域環境在總體上未見明顯好轉,個別的仍在繼續惡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漁業水域環境保護工作不斷加強。迄今為止,除各級地方人大、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外,國家已頒布涉及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20多個,主要有:《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產資源保護條例》等,我國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已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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