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尼斯,F·

滕尼斯,F.德國社會學家。德國社會學會和霍布斯協會的創始人之一,並曾任這兩個學會的會長。主要著作有:《社區和社會》(1887)、《托馬斯·霍布斯》(1889)等,他把社會學分為一般社會學和特殊社會學,開創了社會學新的研究方法。他關於“社區”和“社會”的理論觀點,在美國社會學界具有深遠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滕尼斯,F·
  • 職業:社會學家
  • 代表作品:《社區和社會》《托馬斯·霍布斯》
  • 學位: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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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社會學家。
生平與著作 1855年7月26日生於什勒斯維希州的奧爾登沃爾特附近的里普教區,1936年 4月11日卒於基爾。從1872年起,先後在耶拿、萊比錫、波恩、柏林和圖賓根等大學學習哲學和歷史,1877年獲博士學位。1878年赴英國研究英國哲學家T.霍布斯,對霍布斯的生平和著作有重要發現。1881年在基爾大學取得授課資格。1904年參加在美國密蘇里州聖路易斯召開的文學和科學大會,作了關於社會結構的當前問題的報告。1909年任基爾大學政治經濟學副教授,1913年升為教授。1916年辭去教職。1921年獲漢堡大學法學榮譽博士,1927年成為波恩大學政治學榮譽博士。1933年被納粹政權解職。他是德國社會學會和霍布斯協會的創始人之一,並曾任這兩個學會的會長。1933年 8月辭去德國社會學會會長職務。主要著作有:《社區和社會》(1887)、《托馬斯·霍布斯》(1889)、《關於社會生活的基本事實》(1893)、《托馬斯·霍布斯的生平和學說》(1896)、《刑法改革》(1905)、《社會學的本質》(1907)、《社會問題的發展》(1907)、《風俗》(1909)、《高等學校改革和社會學》(1920)、《馬克思的生平和學說》(1921)、《輿論的批評》(1922)、《社會學的研究和批評》(1925~1929)、《進步和社會發展》(1926)、《所有制》(1926)、《圍繞反社會主義非常法的鬥爭》(1929)、《社會學導論》(1931)、《近代精神》(1935)等。
社會學思想 滕尼斯一方面受霍布斯和B.斯賓諾莎的哲學和天賦人權學說的影響,另一方面又繼承了德國文化中的歷史主義傳統,認為社會學是研究人及其生理、心理和社會本質的實質科學。他把社會學分為一般社會學和特殊社會學。一般社會學是指與人類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研究領域,特別是體質人類學、人口學和社會心理學。特殊社會學又稱實質社會學,可分為純粹社會學、套用社會學和經驗社會學。純粹社會學是靜態的規範學說,套用社會學是動態的歷史變遷理論,經驗社會學是對社會生活中個別事實的研究。滕尼斯接受了L.von施泰因關於拯救市民社會危機的出路在於從“法律國家”轉變為“社會國家”的觀點,同時受英國學者H.J.S.梅恩關於人類社會的發展經歷了從地位身份社會到自由契約社會的二分法,以及K.馬克思歷史觀中的辯證方法的重要影響,在《社區和社會》中著重論述了純粹社會學的兩種基本形式“社區”(又譯共同體)和“社會”。在他看來,“社區”是通過血緣、鄰里和朋友關係建立起的人群組合,它的基礎是“本質意志”。本質意志表現為意向、習慣、回憶,它與生命過程密不可分。在這裡手段和目的是統一的,靠本質意志建立的人群組合即“社區”是有機的整體。“社會”是靠人的理性權衡即“選擇意志”建立起的人群組合,是通過權力、法律、制度的觀念組織起來的。在這裡,儘管人們通過契約、規章發生各種聯繫,但手段與目的在本質上是相互分離的,因而“社會”是一種機械的合成體。滕尼斯認為,從中世紀向現代的整個文化發展就是從“社區”向“社會”的進化。他雖然也有社會進化論的傾向,但對“社區”和“社會”的區分與H.斯賓塞的早期“法律”社會和晚期“工業”社會的劃分正相對立。“社區”不是建立在強迫而是建立在相關聯繫上的;“社會”雖然基於個體主義、經濟自由主義和現代機械文明之上,但是通過人的思考和選擇決定而建立起來的組織,它使手段服從於目的缺乏“生命統一的原則”,人們實質上是相互分離的,因而“社會”也不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最佳結局。
學術影響 滕尼斯對“社區”和“社會”的區分和論述的本意在於指出“社區”和“社會”是任何群體組織中都必不可少的兩個結構要素:人們意識中的聯合是群體的內潛方面,由制度促成的聯合則是群體的外顯方面。他關於“社區”和“社會”的理論觀點,在美國社會學界具有深遠影響。R.E.帕克和R.雷德菲爾德、H.貝克爾受其影響而明確地提出了宗教社會與世俗社會、人與城市的二分法。T.帕森斯則進一步將這兩種二分形式擴展為普遍主義與特殊主義、成就表現與先賦性質、情感與非情感、專門性與擴散性、自我取向與集體取向五對“模式變項”,用以表述傳統社會與現代社會之間的差別。
滕尼斯,F.滕尼斯,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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