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2015年4月16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以滁政〔2015〕33號印發《滁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審計方式及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審計結果運用、法律責任、附則6章31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號:滁政〔2015〕3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4月1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16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滁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滁政〔2015〕3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滁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暫行辦法

滁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滁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招標代理與諮詢服務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
(一)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本級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房產、環保、交通、水利、監察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年度項目計畫和批覆檔案及時抄送審計機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項目的落實情況通知審計機關。
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概(預)算編制、招標投標、契約簽訂及執行、隱蔽工程驗收、工程變更、竣工驗收等重要事項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由審計、發展改革、財政、監察、招標、城投公司等部門組成的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辦公室(以下簡稱“跟審辦”),跟審辦設在審計機關,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六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應加強對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督,並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審計機關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應當採用招標等公開方式。
第七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列入市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代建)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中應當約定:審計前須保留不低於契約總價款20%的待結價款(含工程質量保證金),經審計後方可辦理工程竣工結(決)算。
第九條 審計機關在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時,應自覺接受監察機關、項目建設單位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審計方式及審計內容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審計監督全覆蓋。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審計機關採用跟蹤審計方式,並依法實施竣工結(決)算審計;對投資額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審計機關安排進行竣工結(決)算審計;投資額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結(決)算審計,審計機關進行抽查監督。
審計機關可以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採用跟蹤審計的,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審計資源情況,採用全過程跟蹤審計、分階段跟蹤審計或關鍵節點跟蹤審計。跟蹤審計的重點內容是:
(一)對建設項目前期資料,包括招投標檔案、工程契約、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等進行審核;
(二)對中期工程進行計量,對施工單位上報的已完成工程量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三)對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工程造價、現場簽證、設計變更、設備材料採購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核;
(四)核定分階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結算;
(五)與造價控制相關需要跟蹤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竣工結算審計的重點內容是:
(一)竣工結算編制情況;
(二)工程量計算情況;
(三)分項工程、措施項目清單計價情況;
(四)變更及隱蔽工程的簽證情況;
(五)材料價格核定情況;
(六)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
(七)規費、稅金及其他費用情況;
(八)影響造價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竣工決算審計的重點內容是:
(一)建設程式執行情況和概預算執行情況;
(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契約管理和工程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征地、拆遷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
(四)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五)工程價款結算、支付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六)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七)竣工決算報表的編制、資產交付使用情況;
(八)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九)經濟、社會、環境等投資效益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的重點內容是:
(一)專項建設資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涉及政府巨觀調控政策的重要事項;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章 審計實施
第十五條 項目招標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滁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將項目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報審計機關審核。
第十六條 跟蹤審計,以項目為單位開展審計監督。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審計機關提出跟蹤審計立項申請;審計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發出《審計通知書》。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和有關各方做好接受審計的相關準備。審計機關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做好跟蹤審計記錄,及時向被審計單位出具跟蹤審計意見和建議。採用委託審計的,受託中介機構應當按審計機關的有關規定和委託協定約定的工作內容實施跟蹤審計。
跟蹤審計中,對符合審計條件的單項工程和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及時開展工程結算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七條 工程結算審計以單項契約為單位,由建設單位對單項工程價款結算進行初審,並與施工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後,一次性向審計機關報送完整的工程價款結算資料。
竣工決算審計以項目為單位,由建設單位對項目前期設計諮詢、施工管理、征地、拆遷等不同實施主體的分項決算進行初審,並編制項目竣工決算,一次性向審計機關報送完整的竣工決算審計資料。
申報單位對送審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負責。具體送審資料範圍、格式要求,由審計機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導致審計工作不能開展的,審計機關可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暫停審計或退審。
(一)審計資料不能滿足審計要求,審計機關要求補充資料,被審計單位不能及時提供的。
(二)項目沒有完成基本建設程式的。
(三)相關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配合審計工作的。
(四)招投標檔案、契約存在條款歧義,影響工程造價確定,經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
(五)相關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確認審計結果、也不書面提出反饋意見的。
(六)審計機關認為其他需要暫停審計或退審的。
因暫停審計或退審影響工程資金支付的,後果由引起暫停審計或退審的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因設計變更及其他原因超過已批准的項目總概算的行為,應當按照《滁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滁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調整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對概算調整和設計變更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變更未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的,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可不予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和規模確定審計期限,除跟蹤審計外,審計期限應當自接到完整的工程結算(決算)資料起,最長不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
第四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結果包括竣工結(決)算審計結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核意見等。
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單位支付結算款項以及建設項目竣工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並作為被審計單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向市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經政府批准後,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問題,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審計機關建立審計整改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審計中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應責令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據實結算,對已多付的工程價款,審計機關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繳;對少計工程價款的,審計機關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對審減率超過10%的工程審計項目,超過部分應支付的審計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項目結算付款單位根據審計結果從工程待結價款中扣除。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契約中約定前述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不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並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勘察、設計、清單編制單位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預算失控或重大投資損失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建設單位依法追究勘察、設計、清單編制單位的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聘請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的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並產生不良後果的。
(二)索賄、受賄或者謀取接受不當利益的。
(三)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等問題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與被審計單位、聘請的專業人員及社會中介機構串通舞弊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等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工作人員或者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的相關人員,在項目審計中有受他人委託從事與被審計項目關聯的工程造價諮詢活動,或者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並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對受理投訴舉報問題不認真調查處理,向被舉報人泄露舉報信息的,或者對聘請的專業人員、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工作未全面履行監督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審計機關依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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