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定

對一般違法行為實施單處或者並處行政處罰;對嚴重違法行為實施並處行政處罰。

根據《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浙江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由政府法制機構暫扣或者提請發證機關吊銷行政執法證件,或者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定
  • 目的:推進依法行政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適用:各級行政處罰機關行使處罰權
相關信息,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相關信息

對一般違法行為實施單處或者並處行政處罰;對嚴重違法行為實施並處行政處罰。

第一條

為促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各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等因素,對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進行裁量的許可權。

第四條

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基於正當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六條

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

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涉案標的、過錯、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等情節劃分明確、具體的等級。

第八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不適當,畸輕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四)行政處罰不考慮相關因素或者考慮不相關因素;
(五)行政處罰不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則。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行政處罰:
(一)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二)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聽勸阻或者告誡,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妨礙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六)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七)脅迫、利誘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九)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非常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實施單處行政處罰也可以並處行政處罰的,對輕微違法行為實施單處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多種行政處罰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從重行政處罰適用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的罰款;
(二)一般行政處罰適用一般數額的罰款;
(三)從輕行政處罰適用較小數額的罰款和警告。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範圍內分為從重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數額的倍數的,從重行政處罰不得低於中間倍數;從輕行政處罰應當低於中間倍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從重行政處罰不得低於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數額;從輕行政處罰應當低於平均數額;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行政處罰一般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含)以下確定,一般行政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以上70%以下確定,從重行政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含)以上確定。

第十六條

同時具有兩個(含)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重行政處罰種類和最高行政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具有兩個(含)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輕行政處罰種類和最低行政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決定限期改正的,限期改正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情況特殊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的,可適當延長。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九條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理由。

第二十一條

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和標準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主動糾正。

第二十三條

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責令及時糾正。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範和監督,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或者其他相應機構負責本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範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等形式,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落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定的工作情況,應當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溫州市行政過錯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違反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定,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撤銷、變更的;
(二)違反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定,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行政複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等形式,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
(四)其他違反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定,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

第二十九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制定本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並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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