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

2008年7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函〔2008〕217號印發《四川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該《規定》共1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號:川府函〔2008〕21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8年7月27日
  • 施行時間:2008年7月27日
通知,規定,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的通知
川府函〔2008〕217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四川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已經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照此執行。
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二中全會精神的具體體現,是落實省委九屆四次、五次全會部署和建設服務政府、法制政府、責任政府和廉潔政府的重要內容,是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的重要方面和途徑。
各地、各部門要自覺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西部經濟發展高地的要求,把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貫穿於行政執法的全過程,保障準確執法、文明執法,增強政府公信力,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營造更加優質的法治環境、政務環境、服務環境和輿論環境。
省級行政執法部門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範於2008年8月1日起啟動,2009年3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部門要及時總結經驗和做法。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省政府。貫徹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2008年7月27日

規定

四川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行政執法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裁量的許可權。
第三條 本省省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幅度內,結合工作實際,根據本規定製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活動的具體辦法和措施,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具體標準和程式要求,作為本系統各級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工作依據。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本級行政執法部門,結合本區域實際,在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範基礎上細化標準。
第四條 規範和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先行的原則。
第五條 規範和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人為本,符合法律目的,綜合考慮、衡量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所適用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六條 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範,應當由省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後向社會公布,並報省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七條 省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或者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補充、修訂或者完善本系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並按第六條的規定公布和備案。
第八條 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細化自由裁量標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涉案標的、主觀故意、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程度、行為人具備的客觀條件等情節劃分明確、具體的不同等級;
(四)上一級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行政處罰行為制定了自由裁量標準的,下一級行政執法部門可以直接引用。
第九條 制定給予從重行政處罰的標準時,應當考慮下列情形:
(一)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二)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
(三)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經濟秩序等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事實違法行為的;
(六)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八)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其他故意違法的,或者依法應當給予從重處罰的。
第十條 制定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標準時,應當考慮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五)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六)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
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於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於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決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或者對具有本規定第九條的情形決定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內將處罰決定書和必要的說明材料抄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
行政執法部門對於社會影響面大、公眾關注度高的行政處罰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採取公開審案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政府法制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制度,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情況,作為行政執法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發證機關或持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的人員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或暫扣執法證;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或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法證,並由有關部門依據《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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