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溫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該《工作規則》經2012年溫州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3月6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以溫政發〔 2012 〕31 號印發。《工作規則》分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會議制度、公文審批、紀律和作風11章59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地址:​溫州市
  • 所屬部門:政府
  • 性質:檔案通知
溫州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第三章 履行政府職能,第四章 實行民主決策,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第九章 會議制度,第十章 公文審批,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溫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溫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溫政發〔 2012 〕31 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施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溫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市委的決策與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委(辦)主任和局長。
第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始終保持堅定、清醒、有為的精神狀態,牢牢把握科學、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則,大力弘揚為民、務實、清廉的工作作風。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市長離溫(出差、出訪)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並積極有效處理分管事務,遇到重大事項、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長報告。副市長受市長委託,可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十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情況及本部門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分管副市長和市長報告。
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 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市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四條 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 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十八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及財政預算,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規範性檔案草案、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事先徵詢市人大、市政協的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修改、廢止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決定、命令,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
第二十五條 提請市政府討論和審議的市政府決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預先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決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六條 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新聞發言人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九條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報備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規範性檔案及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決定、命令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問題,要積極主動查處和整改。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執行上級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全市工作的重要情況。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二)傳達和貫徹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審議規範性檔案草案;
(五)討論提請市委決定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兩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二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參加。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召開的全國性工作會議和省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精神;
(二)研究確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三)討論需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向市政協通報的有關事項;
(四)交流市政府領導分工範圍內的工作進展情況;
(五)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市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於市長、副市長分工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處理全市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
(四)研究處理具體問題的協調實施事項;
(五)研究處理中央、省領導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六)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第四十四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市長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材料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須向市長請假;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列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上述會議的,須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副市長簽發;由秘書長、副秘書長主持的,報分管副市長審簽,如有必要可報市長審簽。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市級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不邀請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八條 各縣(市、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意見》等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四十九條 各縣(市、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轉請其他市政府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五十條 市政府發布的政府令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第五十一條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市長也可委託分管副市長、秘書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可由相關副秘書長、副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報市政府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秘書長簽發。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與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分管副市長和市政府秘書長。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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