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生證申請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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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女方達到晚育年齡(24周歲以上)並且夫妻雙方均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可以在懷孕前或懷孕後三個月內辦理計畫生育服務證。

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
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夫妻雙方初婚、初育、未領養、單位/居委會證明,併到戶口所在地鎮級(街道)計生辦確認蓋章。
其他材料:
A.女方到指定地點去檢查,開懷孕化驗單或診斷證明;
B.雙方1 寸免冠照片1 張。

辦理流程

步驟一: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
步驟二: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後,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蓋章。
步驟三: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後,交由當事人保存。

辦理時間

懷孕前或懷孕後三個月內辦理計畫生育服務證。

辦理地點

在女方戶口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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