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無因管理

準無因管理,又稱“非真正的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他人事務,但卻不具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的事實行為。它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將他人的事務誤認為是自己的事務而從事管理的情況;另一是行為人明知為他人事務,但仍作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的情況。大陸法民法理論中多認為:準無因管理不屬於無因管理,不發生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其糾紛原則上應適用侵權法或不當得利之債的有關規定。

在性質上,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有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兩種類型,真正無因管理包含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包含誤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其構成要件不同,產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