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湘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是湘鄉市政府制定的相關條例。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2011年)、《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2014年)及《湘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潭政發〔2013〕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產管理局為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簡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湘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事務所作為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發改、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配合房屋徵收部門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實行徵收補償資金專帳管理制度。徵收補償資金應專戶專用,嚴禁拆借、挪用。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足額繳存至監管專戶。
第五條未經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由城鄉規劃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房產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和處理的具體辦法參照《湘潭市城區國有土地上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合法性認定辦法》(潭政辦發〔2013〕62號)執行。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建設成本並結合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六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鼓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
第七條徵收房屋需搬遷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的,搬遷費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參照相關行業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委託評估房屋價值的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因搬遷喪失使用價值的,其損失補償評估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
採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徵收人1次搬遷費;採取期房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徵收人2次搬遷費。
第八條被徵收房屋的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參照《湘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裝飾裝修補償指導標準(試行)》(潭房字〔2013〕44號)協商給予補償;協商不成的,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委託評估房屋價值的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因被徵收人原因無法確定室內裝飾裝修價值,市人民政府根據補償決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按照下列規定補償:
(一)房屋徵收部門對室內裝飾裝修進行勘察記錄;
(二)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室內裝飾修價值。
第九條徵收生產、經營性用房且正常合法生產、經營,造成被徵收人停產停業直接損失的,每月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7‰給予補償。停產停業期限,按3個月計算確定。
被徵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徵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第十條徵收住宅的,採取產權調換並實行過渡安置方式的,在過渡安置期間,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徵收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每月為被徵收房屋主體評估價值的4‰,每戶(以房屋所有權證為單位,共有產權不分開計算)每月最低不得低於6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3個月臨時安置費。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按照產權調換房建設、搬遷日期約定過渡期限。
實際過渡期限自被徵收人騰空並交付房屋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
第十一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按期簽訂徵收補償協定並完成搬遷的,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不超過1000元/㎡的選擇貨幣補償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在各項目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定並在協定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交房的,根據搬遷交房時間,分時段、分檔次給予被徵收人獎勵。獎勵標準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每戶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具體的獎勵方案在各項目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徵收人不得享受上述獎勵:
(一)在簽約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協定的;
(二)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定,但未按協定約定期限搬遷交房的;
(三)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
第十二條徵收區域內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在徵收簽約期限內解除租賃關係,並完成搬遷騰退直管公房的,原產權人按其範圍內直管公房住宅評估單位面積價乘以計租面積所得總價的30%標準給予承租人補助,改變住宅使用性質的不予補助。徵收中對單位自管產住宅承租人的補助可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對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本市範圍內房屋建築面積合計不足50㎡的被徵收住宅的所有權人(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共有產權不分開計算),補足50㎡給予補償。但對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與50㎡之差,不計算裝飾裝修、搬遷費等其他補償,不享受獎勵等政策。
在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面積保障。
第十四條獎勵和補助計算面積基數按徵收房屋合法有效產權登記的建築面積與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的建築面積。
第十五條嚴格規範徵收費用的計提和管理。徵收工作經費、不可預計費、獎勵基金、評估費用及拆除費用等計入項目徵收成本,專項用於房屋徵收,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的徵收工作經費按合法建築面積260元/㎡計提,其中10%為房屋徵收部門徵收工作經費,90%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徵收工作經費,專項用於征拆機構開展征拆工作的人員經費、辦公費用、業務經費、加班補助、獎勵、綜合協調等開支。
不可預計費按合法建築面積50元/㎡計提,專項用於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行政複議訴訟、信訪維穩、突發事件處理、困難救濟、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等開支。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湘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試行)》(湘政發〔2011〕1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徵收決定公告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有規定辦理。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8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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