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湘西自治州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湘西自治州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湘政函〔2009〕80號文,發布。該檔案共20條,就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範圍、標準、辦法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西自治州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 發布時間: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 目的:加強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 條數:20條
政府檔案,辦法全文,附屬檔案,

政府檔案

湘政函〔2009〕80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湘西自治州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批覆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關於批准實施〈湘西自治州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請示》(州政[2008]1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湘西自治州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你州要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機制,確保房屋拆遷程式合法,依法依規做好安置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附屬檔案:湘西自治州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因建設徵收、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鐵路、公路、機場、水利水電工程等重點項目建設另行制定安置補償辦法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征地拆遷機構負責具體事務性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財政、農業、林業、水利、環保、審計、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農村經營管理、蔬菜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第四條 對於擬征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後,征地方案依法報批10個工作日之前,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征地前告知書,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在擬征地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告知,並認真聽取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拆遷人的意見。
第五條 征地方案批准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組、社區發布征地公告,將批准征地的機關、文號、時間、範圍和所有權人、用途、位置、面積、地類、補償標準、人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期限及地點予以公示,並組織落實。
第六條 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1年內,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征地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
(三)戶口的遷入和分戶,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員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四)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手續,但土地承包經營契約到期的除外;
(六)特種養殖證;
(七)其他有礙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在此期間,除州、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有關手續,不能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因擅自辦理有關手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自行負責。
第七條 征地公告發布後,被拆遷人按照公告的要求執土地權屬證書、房屋產權證書(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可執鄉鎮人民政府的權屬證明檔案)、相關證明檔案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
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征地拆遷機構對擬征地上的建(構)築物面積、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擬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權利人依法依規共同確認,並在確認書上籤字蓋章。
被拆遷人不配合調查或不簽字蓋章的,征地拆遷機構可採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取證,並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確認或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據、現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內,以被徵用土地的使用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州、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門或征地拆遷機構可以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該協定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符合第十條規定,被拆遷人拒不簽訂協定,不在規定期限內騰地的,經依法補償後,國土資源部門可以責令限期騰地;被拆遷人逾期不騰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按照本辦法附表1、附表2、附表3的規定執行。
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使用性質、建築年限等的認定,均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或其他合法證明為依據。
下列建築物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征地公告後新增的建(構)築物及搶插搶栽的林果苗木;
(二)違法違章建(構)築物;
(三)已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
第十三條 房屋(包括住宅和集體企業、個人生產經營用房)拆遷安置包括統規自建、自拆自建等方式。
征地拆遷單位負責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安排重建用地。達到分戶條件的,分別安排重建用地。
採用自拆自建方式進行安置的,原則上由征地拆遷單位負責安排與被拆遷合法房屋底層占地面積相等的重建用地,但宅基地面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拆遷房屋應當支付搬遷補助費;需要過渡的,支付房屋過渡補助費,並付給兩次搬遷補助費。
拆遷集體企業、個人生產經營用房的,除按相應等級房屋進行補償外,另按房屋總價款(包括設施)的60%補償停產停業損失,並補償有關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的實際費用。
搬遷集體企業其他用房的,按相應等級房屋標準的30%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集體企業或個人房屋性質的認定以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確定的用途為依據,且被拆遷人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否則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被拆遷人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辦理了營業執照且實際生產經營達半年以上的,生產經營性房屋補償按照第十四條執行。
第十六條 州、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拆遷補償安置過程進行監督和指導。
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被拆遷人的社會保障資金實施調控和管理,對被拆遷人進行再就業和勞動技能培訓。
農經、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對拆遷補償費用支出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確保補償資金不被挪用。
第十七條 相關職能部門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置;造成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八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鄉鎮企業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實施,其他有關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實施之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已獲得批准並已依法發布土地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尚未發布的,或者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後3個月內未補償到位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屬檔案

附表1
湘西自治州徵收土地拆遷農村房屋補償標準(1)
單位:元/㎡
類別
房 屋 結 構
補償價
增 減 因 素
鋼混
結構
鋼筋混凝土柱、梁、板作承重構件或框架結構,鋁合金窗,內外粉刷,水磨石或瓷磚地面,層高3.5-4m。
580
層高在3.5-4.0m的按標準補償,大於4 m的,每增加10cm,增加補償1%;小於3.5 m的,每減少10cm,減少補償1%。無水電設施,各減3-4%。無內外粉刷的減3%。
磚混
一級
24㎝以上眠牆或19㎝混凝土小砌塊牆,構造柱、梁、混合結構樓板、屋面,填心門,內牆塗料,外牆粉飾,白粉灰粉刷或裝飾平頂,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磚及新型材料地面。水電設施齊全,層高3m。
520
內外牆未粉灰減3%,門窗未刷油漆減2%,無屋頂減5%,竹蓆天棚減3%,素土地面減2%,三合土地面減1%,無水電設施,各減3-4%,層高增減同上。
磚混
二級
24㎝以上眠牆、部分斗牆或19㎝混凝土小砌塊牆,混合結構樓板、屋面,油漆帶高玻璃窗,填心門,內外牆粉灰,白灰粉刷平頂,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磚及新型材料地面,水電設施齊全,層高3m。
480
內外牆未粉灰減3%,其他同上。
附表1
湘西自治州徵收土地拆遷農村房屋補償標準(2)
單位:元/㎡
類別
房 屋 結 構
補償價
增 減 因 素
磚木
一級
內外24㎝以上眠牆或19㎝混凝土小砌塊牆,混合結構樓面木屋架瓦屋面,油漆腰斗玻璃門窗,白灰粉牆面,平頂或裝飾平頂,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磚地面,水電設施齊全,層高3m。
430
內外牆未粉灰減3%,門窗未刷油漆減2%,無屋頂板減5%,竹蓆天棚減3%,素土地面減2%,三合土地面減1%,無水電設施,各減3-4%,層高增減同上。
磚木
二級
內外24㎝以上眠牆、部分24㎝斗牆或19㎝混凝土小砌塊牆,混合結構樓面或標準木板樓面,木屋架瓦屋面,內外牆粉灰或外清水牆,平頂或裝飾平頂,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磚地面。水電設施齊全,層高3m。
400
內外牆未粉灰減3%,門窗未刷油漆減2%,無屋頂板減5%,竹蓆天棚減3%,素土地面減2%,三合土地面減1%,無水電設施,各減3-4%,層高增減同上。
附表1
湘西自治州徵收土地拆遷農村房屋補償標準(3)
單位:元/㎡
類別
房 屋 結 構
補償價
增 減 因 素
土木
一級
土磚或土築牆,部分紅磚牆,內外粉灰,木屋架瓦屋面,竹蓆或其他天棚,標準木板樓,油漆玻璃木門窗,水泥地面或磚地面。層高3m。
320
內外牆未粉灰減3%,門窗未刷油漆減2%,無天棚減2%,素土地面減2%,層高每增減10㎝,增減1%。
土木
二級
全部土磚或土築牆,內牆粉灰,或部分粉灰,普通瓦屋面,普通木樓板,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層高3m。
300
內外牆未粉灰減3%,素土地面減2%,層高每增減10㎝,增減1%。
簡易
一級
1、全部土磚牆,或木柱屋架卡磚牆,部分混條、竹片、木板壁牆等,普通門窗平頂,瓦屋面,水泥地面或素土地面。
2、除瓦屋面改為油氈、杉木皮屋面或稻草屋面外,其他牆體結構同上。
180
根據建築質量確定取值標準。
簡易
二級
1、集體或村民個人獨戶搭建的廁所、牛欄、豬欄等雜屋。
2、集體或村民個人堆放雜物的臨時棚以及看守瓜、菜、魚的簡易建築。
120

說明:室內外裝飾裝修的,應視裝飾裝修情況按評估價格進行補償或經協商作價包乾補償。
附表2
湘西自治州徵收土地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基準指導價格(1)
單位:元
項 目
單位
補償金額
備注
一口鍋灶台

150
灶台面層外貼瓷磚、馬賽克、水磨石等裝飾,無裝飾減的20%,活動灶不予補償,有煙囪的另加100元。
二口鍋灶台

250

三口鍋灶台

300

鋁合金無油煙灶

500

固定水泥案板

54
活動案板不予補償。
24㎝磚眠牆

30
包括沙泥抹面,未抹面的牆體每平方米28元。雙面抹灰的加10%,單面抹灰的加5%。
24㎝眠斗牆

20
包括沙泥抹面,未抹面的牆體每平方米18元。雙面抹灰的加10%,單面抹灰的加5%。
24㎝斗牆

18
包括泥沙抹面,未抹面的牆體每平方米16元。雙面抹灰的加10%,單面抹灰的加5%。
12㎝磚牆

15
包括泥沙抹面,未抹面的牆體每平方米10元。雙面抹灰的加10%,單面抹灰的加5%。
39㎝砌塊磚

40

19㎝砌塊磚

20

15㎝砌塊磚

15

土磚土築牆

15

手壓磚機

72
包括拆遷安裝費。
手模磚台

18
廢棄的,不予補償。
燒磚窯盤

300
廢棄的,不予補償。
燒瓦窯盤

1200-1800
廢棄的,不予補償。
磚坯煤坪

6
廢棄的,不予補償。
磚壩煤壩

1
廢棄的,不予補償。
附表2
湘西自治州徵收土地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基準指導價格(2)
單位:元
項 目
單位
補償金額
備注
有線電視移裝

200
價格變化時,按州廣播電視局規定的標準執行。
熱水器移裝

120

窗式空調機移裝

100

分體式空調移裝

180

櫃式空調移裝

240

高檔防盜門

200
指防盜門搬遷安裝費。
普通防盜門

120

普通鋼質防盜門

40

不鏽鋼防盜門

70

洗漱瓷盆

30

坐便器

50

浴 缸

180

鑄鐵管直徑4寸以下
M
36
室內和外牆上的,已計入房屋補償價格,不另補償。
鑄鐵管直徑4寸以上
M
72

4分鍍鋅水管
M
7

6分鍍鋅水管
M
10

附表2
湘西自治州徵收土地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基準指導價格(3)
單位:元
項 目
單位
補償金額
備注
1寸鍍鋅水管
M
12
室內和外牆上的,已計入房屋補償價格,不另補償。
2寸鍍鋅水管
M
15

3寸鍍鋅水管
M
19

4寸鍍鋅水管
M
24

水泥電桿(8M以下)

300
含桿上鐵(木)擔、隔電子等部件。
水泥電桿(8M以上)

420

木電桿

120

戶外照明線
M
5
雙線。
動力線
M
14
四線。
水泵移裝

100
家用抽水泵、潛水泵。
塑膠地面

15

水磨石地面(不帶嵌條)

15

水磨石地面(帶嵌條)

17

水磨石地面(分格調色)

22

水泥花磚地面

20

馬賽克地面

24

彩釉磚地面

25

附表2
湘西自治州徵收土地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基準指導價格(4)
單位:元
項 目
單位
補償金額
備注
防滑彩釉磚地面

38

全瓷鏡石磚地面

50

普通木地面

36
無龍骨架。
高級木地面

120
有龍骨架。
大理石地面

72

花崗石地面

78

鋁合金扶手
M
36
帶玻璃欄板(不帶者按30元/M補償)。
不鏽鋼扶手
M
96
帶玻璃欄板(不帶者按80元/M補償)。
牆面油漆

3
油漆二遍。
牆面多彩塗料

10
噴刷三遍。
仿瓷塗料

4

牆面貼裝飾紙

18

外牆瓷磚

29

內牆瓷壓

26

水泥抹面牆裙

5
鋼混、磚混類房屋無補償。
三夾板牆裙

30

水曲柳牆裙

31

寶麗板牆裙

26

附表2
湘西自治州徵收土地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基準指導價格(5)
單位:元
項 目
單位
補償金額
備注
塑膠板牆裙

34

櫸木板牆裙

42

水曲柳窗套

38
以窗孔內尺寸計算。
櫸木板窗套

53
以窗孔內尺寸計算。
水曲柳門套

50
以窗孔內尺寸計算,含門板。
櫸木板門套

113
以窗孔內尺寸計算,含門板。
天棚面層裝飾紙

20

天棚面層膠合板

58

天棚面層石膏板

48

天棚面層寶麗板

43

天棚面層鈣塑板

48

天棚塑膠扣板

49

天棚面層鏡面玻璃

132

天棚石膏、木線

10

鋁合金有色玻璃門

55

鋁合金有色玻璃窗

67

卷閘門

130
內無門的,不予補償。
摺疊門

168
內無門的,不予補償。
附表2
湘西自治州徵收土地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基準指導價格(6)
單位:元
項 目
單位
補償金額
備注
水泥曬穀坪

30
用碎磚砂礫石等鋪成的底層包括在內。
三合土曬穀坪

15
三砂掏築、表面拍光。
素土曬穀坪

7
素土夯實、表面拍光。
磚砌體
M3
120
包括砂漿、水泥抹面,未抹面的磚砌體每立方米補償96元。
塊石砌體
M3
100
石頭護坡等,包括水泥勾縫。
條石砌體
M3
132
塊石基礎,條石砌面。
瓦涵管
M3
14.5
按實際長度計算。
磚石池
M3
90
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三合土池
M3
30

素土池
M3
9

淤缸
M3
25-60

水泥路面

30
以路還路的,不予補償。
瀝青路面

18

塊卵石路面

12

三合土路面

10

附表2
湘西自治州徵收土地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基準指導價格(7)
單位:元
項 目
單位
補償金額
備注
板石路面

15
以路還路的,不予補償。
填體沙路面

8
以路還路的,不予補償。
混凝土沉井

800-2000
水井口徑1.5m以下、井深4m以下的,每口800元。其餘按口徑井深不同,每增加1m井深,酌情遞增100-130元。
磚石井

200-500
水井口徑1.5m以下,井深2m以內的,每口200元。其餘酌情遞增。
磚石壓水井

300-600
水井口徑1.5m以下,井深2m以內的,每口300元。其餘酌情遞增。
鑽孔壓水井

200-300
井深4m以下的,每口200元。其餘酌情遞增。
有碑已圈墳墓

2500

有碑無圈墳墓

1700

土墳墓

1300

琉璃瓦

80
綠色。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補償。
琉璃瓦

70
黃色。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補償。
附表3
湘西自治州徵收土地其他補償標準基準指導價格
項 目
單位
補償金額
備注
房屋過渡補助費

400-500元/月
最長不超過一年。
搬遷補助費

1000元/次
一次性搬遷至新居的,按1次補助;需要過渡的,按2次補助。
易地修建水塘
建設費
M3
10-12元
按原水塘蓄水容積計算,視重建地土質條件確定標準。不需重建的,不支付建設費。
土地復墾費
(臨時用地)


按湘西自治州物價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相關規定執行。
高壓電桿、拉線
影響耕作
一次性補助費

200元
占用專業菜地(土地補償費,不含青苗補償費)。

160元
占用專業魚池(土地補償費,不含青苗補償費)。


120元
占用水田(土地補償費,不含青苗補償費)。


90元
占用旱土(土地補償費,不含青苗補償費)。


60元
占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不含青苗補償費)。

農具設施補償

2000元
補償對象僅限於徵地後無地可耕的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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