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1996]22號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文字號:湘政辦發〔1996〕22號
- 發布時間: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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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6〕22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湖南省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180號、〔1991〕82號、〔1995〕13號檔案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湖南省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通知》(湘政發〔1996〕16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湖南省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是為了貫徹落實省委集中力量辦大事、握緊拳頭保重點的指示,加快我省農業、基礎原材料產業發展和工業技術改造的步伐,增強工農業發展後勁,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專項資金實行統一籌集、集中管理、定項安排、有償使用、滾動發展的原則,主要用於全省農業、工業方面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三條 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1.農業稅新增價差收入,從1996年起,國家提高糧食收購價格以後農業稅相應增收的部分,省集中30%。
2.生豬屠宰稅新增收入,從1996年起,提高生豬屠宰稅徵收標準,省按財政決算收入數比1995年增加部分集中30%。
3.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出讓收入,從1996年起,按省財政決算收入數集中15%。
4.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從1996年起,按省財政集中的部分提取20%。
5.非生產性和生產性行業流轉稅附加,從1996年起,對省內所有非生產性行業(包括中央在湘企事業單位),按其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徵收附加3%;對省內所有生產性行業(包括中央在湘企事業單位),按其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徵收附加1%。以上新增附加允許稅前列支。
6.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從1996年起,省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財政決算收入數集中10%。
7.國家建設和城鎮建設用地附加費收入,從1996年起,本省境內國家建設和城鎮建設用地,包括徵用、劃撥和受讓土地,除下列情況外,每平方米徵收附加費2.5元。下列用地免交用地附加費:
(1)中學、國小、幼稚園校園用地;
(2)監獄、勞教、民政福利企事業單位用地;
(3)軍事設施用地和非經營性的人防工程建設用地;
(4)非經營性公益設施用地;
(5)省政府確定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生產和工作用地,以及因重點項目需要拆遷的安置用地。
(6)搶險救災的臨時用地,災民、移民建房用地。
第三章資金徵收
第四條 從農業稅價差收入、屠宰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出讓收入、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渠道集中的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與各地州市在辦理財政決算時結算上解。
第五條 非生產性和生產性行業流轉稅附加,分別由國稅、地稅系統在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一併征繳。
第六條 國家建設和城鎮建設用地附加,由有建設用地批准權的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在發放用地許可證時一次收取,按月全額上繳省國土測繪局,省國土測繪局按月上繳省財政廳。
第七條 徵收非生產性和生產性流轉稅附加,統一使用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印製的“湖南省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專用繳款書”。各縣(市)國稅、地稅局專設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收入過渡戶,每月15日和月末匯總清交省財政廳。徵收單位代征手續費的標準,由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八條 稅務部門徵收流轉稅附加時,應視同稅收進行征管;有關銀行要積極配合,協助做好流轉稅附加的徵收和劃解工作。
第九條 為保證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及時足額入帳和規範管理,省財政廳設立“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專戶,各徵收機關解繳的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按月轉作預算收入。
第十條 各徵收機關必須嚴格按規定收繳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有繳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拖欠、拒交、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按照統一平衡協調的原則,由省政府統一安排,全部用於農業、基礎原材料及工業技術改造的重點建設項目。省財政廳每年年初測算當年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數,省計委、省經貿委、省農辦提出項目方案,會省財政廳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確保按計畫用於重點建設項目,不得用於其他一般項目。省財政廳要定期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專項資金的收入、使用、回收、結餘等情況。
第十三條 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的,統一納入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資金使用時由省財政廳按現行資金管理渠道撥付,其中用於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的經營性投資,分別由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和省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根據省政府批准的計畫向省財政廳請領後安排到項目。
第十四條 農業、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經營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和本金存款利息全額轉入專項資金,免徵各種稅費。
第十五條 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收入、使用、回收、效益情況的監督與審計。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 徵收和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嚴格按規定收繳、使用專項資金,對在徵收、解繳、使用專項資金時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應按黨紀政紀從嚴懲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有關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國家建設和城鎮建設用地附加的規定從1996年5月1日起執行,其他各項規定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