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是為了加強和規範農村消防工作,保護農村居民人身財產安全,《規定》共二十四條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日
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農村消防工作,保護農村居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縣(市、區)人民政府駐地鎮規劃區以外的鄉(鎮)、村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農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因地制宜、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保障、考評機制,每年對農村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縣(市、區)人民政府消防管理機構對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消防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志願消防隊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二)對農村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維護進行檢查;
(三)對農村居民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四)在主要道路、集體活動場所設定固定宣傳欄或者警示牌,通過廣播、簡訊、微信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本地居民制定防火公約。防火公約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證消防車道暢通以及消防水池、機動消防泵、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二)用火、用電、用氣和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行為的安全要求;
(三)防火安全獎懲辦法;
(四)對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的監護和幫助措施,對未成年人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五)廣播、打更、喊寨等防火警示措施。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消防工作措施;
(二)開展家庭防火、兒童防火、應急逃生等農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制定農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四)組織開展農村消防工作檢查,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建立志願消防隊,開展火災撲救工作。
第八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與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農村電網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配置消火栓。
30戶以上連片木結構村沒有給水管網的,應當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設定消防取水點、消防水池等取水設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可以結合農村節水灌溉和人畜飲水工程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設定消防水池,配備相應的消防水帶、水槍。
第十條 農村規劃和建築布局應當符合農村防火規範。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木結構房屋集中連片的村開闢防火隔離帶,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占地面積不應大於3000平方米,防火隔離頻寬度不應小於10米。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願消防隊,並配備消防器材和裝備。
第十二條 常住人口超過1000人或者30戶以上連片木結構的村,應當建立志願消防隊。
志願消防隊應當配備機動消防泵、火鉤、火釵、消防斧、梯子、繩子等滅火、破拆工具。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滅火、疏散預案,開展消防滅火、逃生疏散演練;
(二)滅火救災;
(三)保管、檢查、維護滅火器材和設施;
(四)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和巡查。
志願消防隊的職責參照前款執行。
第十四條 農村居民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設施;
(二)擅自搭建臨時建(構)築物,侵占防火間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使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安裝不合格的電氣保險裝置;
(四)在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車、堆放物件,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或者堆放柴草、飼料、農作物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菸。
第十五條 農村地區的學校、幼稚園、敬老院、醫療機構和歌舞廳、影劇院、網咖及從事旅遊、餐飲住宿、娛樂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配備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設定符合要求的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安全出口,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開展防火巡查和自檢自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舉辦農村燈會、廟會、文藝演出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民眾性活動,主辦方應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疏散、滅火預案,並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報,經許可後方可舉辦。
農村集市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滅火器材,保證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暢通;沒有主辦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七條 利用農村居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農家樂(民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採用金屬夾心板材作為建築材料,禁止採用易燃裝修材料;
(二)設定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配備滅火器、手電、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並確保完好有效;
(三)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樓梯間設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安裝應急照明設施,並確保完好有效;
(四)禁止違規用火、用電;
(五)開展消防安全巡檢。
第十八條 在農村從事燃油、造紙、木材加工、家具生產、服裝加工、廢品收購、倉儲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用火、用電制度;
(二)配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在經營場所設定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
(四)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倉儲區域與人員住宿區域採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定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九條 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防火期間、傳統節日期間,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採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發生火災,失火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農村消防組織進行撲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險機動隊和有關部門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災工作;消防管理機構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趕赴火場,組織救助遇險人員,撲滅火災。
火災撲滅後,失火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保護現場,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接受事故調查。
第二十一條 負有消防安全工作監督管理職責的公職人員不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給與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由消防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四項,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項,第十八條第二、三、四項的,由消防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規定》設定條文24條,包括立法依據、適用範圍、工作方針、工作職責以及消防監督管理、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滅火救援、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針對社會經濟發展給農村消防安全帶來的新形勢、新問題,《規定》進一步強化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突出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規定農村火災的技術預防措施,明確消防監管的突出問題和重點對象,設立有針對性的行政處罰條款。
《規定》介紹,在工作體系上,明晰界定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消防管理機構,農村基層組織,以及專兼職消防隊伍的消防安全責任,提出針對農村居民個人的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明確由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列出各個層面的“責任清單”,突出“群防群治、自防自救”原則,確保能夠滿足更加嚴格的農村消防安全管理需要。
在設施保障上,明確農村規劃、建築布局、村寨防火間距、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等基礎設施建設要求;規定對木結構房屋集中連片的村開闢防火隔離帶,劃分防火分區;提出實施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農村電網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建設時,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消防基礎設施。通過實施因地制宜的技術防禦措施,提高農村抗禦火災能力的整體能力。
在監督視線上,規定強化對農村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監管,明確了經營者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把近年快速發展的利用村寨民居設定農家樂(民宿)、火災高危場所等單位,以及農村居民個人私拉亂接電線,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違規使用明火、燃放煙花鞭炮、吸菸等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作為監管重點,明確法律責任,設定違法處罰條款。同時,突出農村集市和燈會、廟會等大型民眾性活動,以及農業收穫季節、森林防火期間、傳統節日期間的防火措施,推動解決農村地區突出消防問題。
在力量建設上,明確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農村消防隊伍建設要求,規定符合條件的鄉鎮,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縣鄉政府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員和裝備;符合條件的村莊應當建立志願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滅火、救援、破拆工具。
在內容創新上,把實行廣播、打更、喊寨等防火警示措施,利用簡訊、微信開展消防宣傳,對老弱病殘、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進行監護和幫助等實踐當中比較成熟的經驗和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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